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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ICO已被驯化,IEO是否就可以合法进行、遍地开花呢?

摘要: 当马耳他的监管部门已经将ICO驯化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时,一个与ICO面目相仿的小朋友IEO正以初生牛犊不怕虎之势奋勇向前冲。尽管在马耳他,ICO已经有章可循,但可能并不适用于IEO,原因何在、影响如何?一起来看。

作者:张凌,瀚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币圈从来不缺乏热点,即使是在熊市,最近赚足市场眼球的是IEO。自从币安(Binance)联合BitTorrent(BTT)开了一个声势较大的先河后,不少耳熟能详的、或者名不见经传的大大小小的数字货币交易所,不是已经在尝试了,就是走在准备尝试的路上。众多投资人对IEO项目更是趋之若鹜,唯恐错失熊市中的难得一现的红利,而坊间唱衰唱多的声音兼而有之。

然而IEO是什么,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市场上多将其称为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虽然IEO的含义不甚明了,但是对应的行为却相对明确和一致,即项目方通过交易平台发行自身的代币,面向该交易平台的用户进行公开募资(募集的币种包括比特币、平台币或是其他币种),并在该交易平台上币流通。

这种公开募资的行为,即使加入了交易平台的角色,增强了项目方的信用,解决了代币流通的问题,但是本质上同I*CO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对I*CO禁止或不欢迎的国家,IEO可能很难找到落地生根的土壤(比如中国、美国),而在已经构建了I*CO监管体系的国度(如马耳他),IEO是否就可以合法进行、遍地开花呢?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笔者注意到,在目前为数不多的IEO项目中,马耳他的IEO项目可能并不算少,总部设在马耳他的交易平台(如币安、OKex)、或者在马耳他设有交易平台的机构(如Bittrex在马耳他即设有交易平台Bittrex International),或是IEO的始作俑者,或是不甘落后的跟随者。在这些交易平台上进行的IEO项目是否适用马耳他I*CO的规定,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

1. 马耳他I*CO的合规性要求

在马耳他的监管法案下,I*CO被称为首次虚拟金融资产发行(Initial Virtual Financial Asset Offerings)。根据《马耳他虚拟金融资产法》(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Act/VFAA)等相关规定,发行人通过向公众公开发行虚拟金融资产(Virtual Financial Asset/VFA)筹集资金的行为即构成虚拟金融资产发行。

根据VFAA,发行人拟进行首次虚拟金融资产发行的,需主要满足以下几项要求,且完成整个流程通常需要至少3个月的时间。

(1) 代币性质:发行人拟进行的,首先需经过金融工具测试(Financial Instrument Test),以确定代币的性首次虚拟金融资产发行质是否是受VFAA规管的VFA,还是金融工具、电子货币等需受其他法律规管的资产类型;

(2) 委派VFA代理:项目方需要委派已经在马耳他金融服务局(MFSA)注册登记的VFA代理人,由其认可代币的VFA属性,负责向MFSA提交白皮书登记申请,与MFSA沟通联络;

(3) 发行人主体要求:发行人需为在马耳他设立的法人实体(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公共有限公司,未来可能可以设立基金会);

(4) 白皮书要求:VFAA对白皮书对内容和格式有诸多要求(比如需在白皮书中列明VFA代理的信息),发行人需在首次虚拟金融资产发行之前向MFSA登记注册白皮书;

(5) 持续性合规要求:发行人需满足VFAA规定的持续合规性要求,如建立网络安全框架、保存文件资料一定年限备查、每年向MFSA提交年度合规声明及审计师报告等,并向MFSA支付监管费用。

根据VFAA的规定,发行人违法进行首次虚拟金融资产发行的,MFSA有权责令发行人停止发行,并最高处以15万欧元的罚款。

2. 马耳他IEO的合规性现状

由上可见,马耳他监管部门已经就I*CO建立了全面、系统的监管框架和操作规则,鉴于VFA、公开、募资这三个关键词所展现的特征与I*CO基本相同,将IEO纳入马耳他I*CO的监管框架似乎并无多少疑义,然而实际情况却可能并非如此。

笔者注意到,根据Bittrex International披露的其对IEO项目的审核要求,拟在Bittrex International上发行的项目代币需为VFA,且需要项目方提供马耳他的执业律师对其代币属于VFA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的币安创始人的说法,在币安上币(包括但不限于IEO的情形)也需要律师出具代币不构成证券的法律意见。

以Bittrex International上拟IEO的两个项目为例,RAID(一个拟运用区块链技术传播游戏数据的项目)的发行人OneRaid Pte. Ltd.是一家注册在新加坡的私人有限公司,原本预计于2019年3月15日在Bittrex International进行IEO,但因一名重要合作伙伴终止了与其的合作关系而停止了发行;另一个项目是拟于2019年4月2日上线的VeriBlock(一个基于 PoW 共识机制的公链项目),该项目的发行人Xenios SEZC为一家开曼公司。两个项目拟发行的代币均为符合VFAA所定义的VFA,不附带任何类似股票或债券的权益(如投票权、分红权、赎回权、清算权等),发行对象均为在Bittrex International上拥有账户的用户(但美国、中国大陆等国家和地区的用户除外)。

笔者注意到,RAID及VeriBlock项目的发行人都并非是注册在马耳他的实体(前者为一家新加坡公司,后者为一家开曼公司),其进行IEO均未委派VFA代理(如已委派,VFA的信息需在白皮书中列明,然而白皮书中并未提及相关信息),白皮书也并非按照VFAA的要求所制作(如前所述,如是按VFAA准备的白皮书,其中将载明VFA代理的信息,然而并没有),该白皮书很可能也并未向MFSA申请登记(如为已登记的白皮书,其内容不大可能明显不符合规定)。

而其他已在马耳他的交易平台上完成IEO的项目,尽管公开披露的项目合规性信息较少,但是从项目方发布的白皮书的内容来看,项目方几乎均未委派VFA代理,白皮书也并非按照VFAA的规定所制作。总体看来,除了对代币性质进行了金融工具测试外,在马耳他进行IEO的项目几乎都未完全适用VFAA下的I*CO规定。

3. 马耳他IEO不适用I*CO规定的原因

笔者推测,目前马耳他IEO的项目未完全适用马耳他I*CO规定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方并非是设立在马耳他的实体,所以并不适用I*CO的规定。

(2) 尽管公开募资的IEO的效果同I*CO无异,但毕竟法无明确定性,是否适用I*CO规定存在可以解释和操作的空间。

(3) IEO中增加了交易平台的角色,代币一级市场的发行和二级市场的流通几乎可以同时实现,套用现有的I*CO规则可能并非完全合适。

(4) 在市场上一家赶着一家推行IEO的情况下,项目方和交易平台都希望迎头向前,尽快获取资金和影响力,合规可能不是考虑的首要因素,更何况I*CO的监管要求多,满足合规性要求的时间长,成本高。

(5) 项目合规性的风险和责任主要在于项目方,投资风险则主要在投资人,交易平台既不会为项目方的合规性背书,也不会为投资人的损失保底。就此而言,交易平台在进行IEO项目筛选和审核时,可能不会重点关注发行人的法律适用问题。

4. 马耳他IEO不适用I*CO规定的影响

对于一个未在马耳他当地注册设立实体的外国项目方而言,为实现公开融资的目的,既然在马耳他有一条高效率、低成本、少监管的近路可以选择(即,直接在马耳他IEO,而不适用马耳他I*CO的规定),又有什么理由和动力去选择一条低效率、高成本、高监管的远路(即,按照马耳他I*CO的规定,在马耳他设立法人实体、委派VFA代理、制作并向MFSA注册登记白皮书、持续遵守MFSA的监管要求、并承担监管费用)?

如果马耳他的IEO确实可以避开适用马耳他I*CO的规定,那么马耳他关于I*CO的监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被虚置——但凡一个项目能够符合交易平台设定的IEO的条件,鲜有项目方会愿意主动选用I*CO,套上I*CO的监管枷锁。于是,目前的景象便是马耳他的监管部门刚将I*CO驯化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一个与I*CO面目相仿的小朋友又正在以初生牛犊不怕虎之势奋勇向前冲。

当越来越多的IEO项目在马耳他的土地上出现,尤其是曾在I*CO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也一并滋生时,马耳他的监管部门会在多大程度上、多久的未来对IEO保持宽容态度,或许答案就在不远处。

(作者:达令智库,内容来自链得得内容开放平台“得得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链得得官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