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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案例:ICC裁决因超裁及违反自然正义被部分撤销

信息源于: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在CBX and another v CBZ and others [2021] SGCA(I) 3 (21 June 2021);CBX and another v CBZ and others [2021] SGCA(I) 4 (21 June 2021)两案中,新加坡上诉法院推翻国际商事法庭判决,以超裁和违反自然正义为理由,部分撤销了ICC仲裁裁决。

本案案情

本案当事人达成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分别称为SPA 1和SPA 2),协议目的是出售和购买一家泰国风电项目的公司的股份。协议约定受泰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新加坡进行ICC仲裁。根据协议,买方应分四次支付股份转让款,包括首付款和余款。双方讨论了推迟付款期限,但就此是否达成协议,双方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SPA 1的买方未在期限日前支付首付款,SPA 2的买方则延迟支付了首付款且没有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卖方依照上述两份协议,分别启动了两项仲裁,理由是买方未履行其付款义务。卖方主张:1、有权将SPA 1视为已撤销;宣布两份协议项下的首付款未偿本金和利息已经到期;余款加速到期并立即支付。买方抗辩称在协议下不存在违约,因为双方已商定了一个延期付款时间表,并提出了抵销和/或反请求,主张卖方错误撤销协议的责任和/或减少股份的价值。

两个仲裁案件一起进行审理,但程序时间表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责任和损害赔偿。仲裁庭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第一阶段部分裁决,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第二阶段部分裁决,并于2019年8月9日作出费用裁决。根据第一阶段的部分裁决,仲裁庭驳回了卖方的撤销协议要求,但裁令买方根据SPA1支付首付款及复利以及根据SPA2规定首付款的复利。卖方关于加速支付余款的要求和买方的反请求被推迟到第二阶段。在第二阶段,卖方提出了一项新的请求,要求买方为最终裁决作出前到期的余款提供担保或承诺。买方提出反对,理由是仲裁庭对加速到期以外的余款请求缺乏管辖权,并保留在必要时提出这一抗辩的权利。

在2018年8月30日的庭审陈述中,卖方列出了七项索赔要求,其中没有一项包括对除加速到期外的余款的请求。买方重申了对管辖权的异议,认为就余款和第二阶段而言,唯一存在的问题是:余款是否应加速到期;仲裁庭是否应命令买方向卖方提供剩余款项的担保。

买方随后启动了一项单独的仲裁(ALRO仲裁),申请确认是否可以就与风电场有关的某些土地租赁问题支付或可以扣留余款。

仲裁庭作出第二阶段的部分裁决,命令买方按照协议中的原定到期日支付余款(余款令)和从裁决之日起的15%复利(复利令)。买方认为,仲裁庭不应该作出支付余款命令,因为余款支付最初是在加速到期的基础上提出的,而支付余款的期限还未届至。双方的泰国法律专家都认为根据泰国法律,复利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可执行的,但仲裁庭仍根据协议条款作出复利命令。在涉及两个阶段的费用裁决中,仲裁庭命令买方支付卖方两次仲裁费用的66%,以及7.5%的单利。

申请撤销裁决

买方向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第二阶段部分裁决,理由是仲裁庭超越了其管辖权,没有给予买方合理的机会陈述案情,因此裁决的作出违反了新加坡的公共政策。买方还主张,由于费用裁决是根据剩余金额和复利命令作出的,因此应予撤销,并应命令卖方支付买方100%的仲裁费用,以取代费用裁决。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经审理,驳回买房申请,认为仲裁庭对加速到期之外的余款的索赔有管辖权。他认为,虽然仲裁庭错误地行使了其程序性权力作出复利命令,但这是一个 "常规的仲裁危险",不能构成超出管辖权并撤销复利命令的理由,他也未采纳买方被剥夺了陈述其案件的合理机会的说法。

上诉法院的决定及理由

新加坡上诉法院推翻了国际商事法庭的决定,认定买方上诉成立,第二阶段的部分裁决和费用裁决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1. 余款命令

上诉法院认为仲裁庭的行为超出了其管辖权,因为它处理了不属于双方提交仲裁的条款和范围的争议。法院强调,问题的根源在于仲裁庭没有对加速到期以外的余款请求享有管辖权。特别是:

(1)2016年8月11日和9月8日的ICC审理范围书记录了卖方的请求,除加速到期外,不包括对余款的任何请求。

(2)买方一再反对仲裁庭除加速到期以外的余款请求进行裁决的管辖权,并在启动ALRO仲裁时坚持这一立场。

(3)仲裁庭对哪些问题属于其管辖及哪些问题留给ALRO仲裁庭处理采取了不可调和的观点。一方面,仲裁庭试图将ALRO仲裁庭的问题留给该仲裁庭,但其作出的余款命令给了卖方在ALRO仲裁庭前主张既判力的机会。

(3)仲裁庭有责任对已经明确提出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以解决是否允许卖方提出以加速到期以外的方式提出余款请求。

(4)仲裁庭未能解决这一管辖权问题,因此无权在第二阶段的部分裁决中对这一要求进行裁决。

2. 复利命令

双方的泰国法律专家一致认为,根据泰国法律,《销售合同》中的复利条款是非法的,无法执行。仲裁庭明知卖方的立场发生了变化,并修改了关于利息的索赔,而买方则申请对此进行更正。仲裁庭裁决明显超出了双方同意的根据泰国法律可以给予的利息范围。

3. 违反自然正义

上诉法院还认为,即使仲裁庭有管辖权,但根据以下事实,裁决的作出涉及违反自然正义规则,使买方的权利受到损害:双方都没有机会对仲裁庭的做法提出异议;采用的程序和第二阶段部分裁决支付余款未经双方辩论;仲裁庭的命令从表面上看没有给ALRO仲裁庭留下任何东西;复利命令违背了双方商定的立场,而且仲裁庭没有向双方发出提示,也没有给双方提供进一步陈述的机会,从而导致违反了自然正义。

4. 费用裁决

根据前述分析,费用裁决所依据的实体处理不合法,费用裁决因此存在瑕疵,不能成立。

上诉法院还审议了撤销部分裁决的决定的效力,并认为虽然仲裁庭亦履职完毕,但并没有产生任何既判力。法院认为,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各方可重新组成仲裁庭,开始新的程序,对尚未确定的索赔和抗辩,进行审理。

分析

本案强调了仲裁庭确保其已确定各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各个问题的重要性,未能解决与管辖权有关的基本问题可能会像本案一样,对裁决产生致命的影响。如果仲裁庭在本案中及时处理了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就会避免混乱,并使当事人和仲裁庭明确提交仲裁的确切范围。本案同时突出了ICC仲裁中审理范围书的重要性。审理范围书是ICC仲裁的一大特色,参见:《采安仲裁|2017ICC审理范围书条款解读》审理范围书也是ICC仲裁的硬性要求,没有这份文件,将无法进行ICC仲裁。ICC仲裁规则第23条列明了审理范围书需要涵盖的事项。这份文件列出当事人之间与仲裁有关的无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请求、程序早期阶段需要决定的问题。更普遍的是,审理范围书是要确定仲裁庭的审理范围或者任务,避免裁决时候超裁或漏裁。换句话说,审理范围书是确定争议的有效工具。

作者简介: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