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与司法诉讼相比,更高效、更经济、更专业、更保密,更能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和调解相比,又更正式、更具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因此,在国际商务纠纷中,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
在国际仲裁案中,对仲裁结果至关重要的是律师的经验和水平。一个好的律师不仅能够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客户做出正确的选择,还会采取适当的策略来赢取胜利。那么,在选择律师时,是否律师知名度越高,律所越大就越好呢?事实上也不尽然。
我们先来看这样的一个案件。在危地马拉Jaguar 2X150MW电站项目纠纷中,来自中国的企业CMNC在遭到员工被枪击,工程资料被抢劫等一系列非法行为之后,与美国公司AEI在新加坡国际仲裁案件中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对决。
在仲裁期间,CMNC选用的第一个律师事务所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简称HSF),争议解决处于全英顶级水平。CMNC却在国际仲裁中屡屡受挫 最终在20013/CYK号仲裁决中丧失了巨大权益,还被要求索赔1.3亿美元。
原来,代表该中国公司的HSF新加坡代表处的首席律师阿拉斯泰·亨德森(Alastair Henderson)私自与美国公司AEI达成协议,在仲裁程序中引入一种具有高度偏见的保密措施,即“仅律师可见”(简称:AEO命令)。
AEO命令的直接影响是,AEI 3亿美元索赔的性质、内容和证据完全被掩盖,由于AEO,中国公司无法满足其独立专家的要求并提供答复文件,因为他们无法审查和分析那些被指定为AEO的文件。因此,专家们也不能按计划时间为法律顾问提供意见,以建立主张和辩护。可以说,正是因为HSF与AEI所达成的AEO命令,才造成了中国公司CMNC的败诉,才被要求向美国公司AEI支付3亿美元。
论名气,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在英国律所中数一数二,甚至是世界领先的专业服务机构;论实力,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曾斩获各种奖项,包括”争议解决”大奖和“年度亚洲律师事务所大奖” ,在争议解决和能源交易领域的实力非常强悍。
优秀的律师的确可以主导案件的走向、决定案件的成败;但是中国公司CMNC忘记了,律师若是被金钱等各种利益所蒙蔽,那么他在仲裁时一定会对另一方变得格外“仁慈、温柔”,甚至直接无视自己当事人的权益,那么他的优秀与当事人又有何干?
多少苦楚不堪回首,在这里也提醒中国的广大企业,在国际仲裁中一定要在选聘阶段就选择合适的律师,对律师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把控,并与律师一起把握好案件的节奏,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