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肯尼亚及肯尼亚PVOC/COC认证知识
1. PVOC计划概述
PVOC计划是一项适用于各出口国产品的符合性评估计划,以确保产品符合适用的肯尼亚标准、经批准的规范和其他适用法规。
1.2. PVOC计划的法律基础
PVOC计划于2005年9月29日由KEBS通过发布第号法律公告启动。2005年7月15日第78号,由当时的贸易和工业部长发布。本法律公告已被第号法律公告取代。2018年6月19日第127号。2019年12月5日,贸易、工业和合作部内阁秘书撤销了该法律公告,并发布了第183号法律公告。
2020年4月28日,第183号法律公告被撤销,取而代之的是第78号法律公告(附件4)。该计划也完全符合WTO TBT协议第5条的规定。
1.3. 计划的目标
确保消费者的产品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确保合规货物在入境口岸快速清关,从而促进贸易。
通过确保进口产品符合与当地制造产品相同的要求,保护国家免受不公平贸易做法和不合格产品倾销的影响。
维护国家安全
以防止欺骗性贸易行为。
提高进口港进口货物清关效率
1.4. 程序的操作
该计划由经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公司代表KEBS运营。
根据距离和贸易量,世界被划分为十九(19)个区域。此外,该计划还为大多数区域提供多个合作伙伴,以提高效率。
认证的依据是肯尼亚标准、经批准的规范和其他适用法规。
2. 术语和定义
COC–合格证书
COI-检验证书
COR-机动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书
DVS-兽医服务部
IDF-进口申报单
KEPHIS-肯尼亚工厂卫生检查局
NCR-不合格报告
PCPB-虫害防治产品委员会
PPB-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
PVOC–出口前标准符合性验证
PVOC合作伙伴-KEBS-指定的检验和认证公司。
QMS-质量管理体系
RFC-认证请求
WETC-弃权评估技术委员会
移动设备-指推土机、农业/工业机械、挖掘机、平地机、碎石机、压路机、叉车、轮式装 载机、铁路车辆/货车、沥青铣刨机、移动式起重机和其他越野车辆。
3. PVOC计划下的责任
3.1. 进口商
a) 确保以规定的形式通知KEBS进口任何商品的意图
b) 通过认证请求(RFC)通知PVOC合作伙伴。
c) 确保其供应商熟悉相关肯尼亚标准、经批准的规范和其他适用法规中规定的进口质量要求,并确保其货物附有指定PVOC合作伙伴颁发的合格证(COC)、检验证书(COI)或车辆性能证书(COR)。
d) 确保进口货物符合肯尼亚标准、批准的规格和其他适用法规。
e) 确保未按照上述(B)项要求附有COC、COI或COR的货物在从进口港放行之前提交给KEBS进行目的地检查和/或测试。
3.2. 出口商
a) 通过进行测试,确保其产品或货物在装运前符合肯尼亚相关标准、批准的规范和其 他适用法规规定的要求。
b) 确保在发货前,指定的PVOC合作伙伴已为所有受PVOC计划约束的产品签发了COC、 COI或COR。
3.3. PVOC合作伙伴 KEBS已与八(8)家检验公司(PVOC合作伙伴)签订合同,开展PVOC活动。它们是:
a) 一般商品
这些合作伙伴的作用是在原产国对进口到肯尼亚的一般货物、机动车辆、零部件和移动设 备进行符合性评估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检查、取样、测试、对满载集装箱进行密封,并在 适用的情况下签发COC/COIS/CORS/NCR。
除非出口商另有书面要求,否则应与出口商联系安排检验,并在收到出口商填妥的认证申 请表和其他相关文件后,在四(4)个工作日内(海运)和一(1)个工作日内(空运)对 商品进行实物检验。
注:进口商或出口商必须在发布最终COC/COI/COR之前,确认PVOC合作伙伴提供的COC/COI/COR 草案中的详细信息。KEBS不允许在发行后进行修改
在收到出口商/进口商的最终文件并满足付款条件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海运货物)和一 (1)个工作日内(空运货物)签发合格证书,其中验证货物符合适用标准、规范和/或法规。
3.4. KEBS根据《标准法》第496章、《肯尼亚法律》和《2020年标准(标准符合性验证和其他适用法规)法令》的规定,确保只有优质商品才能进入该国,从而在促进公平贸易实践的同时,保护消费 者的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
3.5. 伙伴政府机构 所有其他负责国际贸易业务的政府机构应继续负责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履行其各自的任务,但须遵守2019年6月4日的政府通告参考OP/CAB 9/83A提供的指导方针。
4. PVOC范围
所有运往肯尼亚的进口货物,包括受合作伙伴政府机构监管的货物,除法律公告(附件4)附表中所列的货物外,均应在装运到该国之前或在目的港进行原产国或供应国的强制性认证。如果没有供应国PVOC合作伙伴签发的COC/COI/COR,附件3中的产品不得进入该国。
5.肯尼亚PVOC认证流程
5.1认证机构
目前大中华区共3家机构获得肯尼亚KEBS授权执行PVOC计划,分别是CCIC(中检),WSCT(深圳世标),HANSOM(中地汉盛)
5.2各机构负责区域
WSCT(深圳世标)华南区,包含广东,福建,海南,广西,香港,澳门,台湾
CCIC(中国中检)华东等
HANSOM(中地汉盛) 东三省
5.3. 一般货物的认证路线
PVOC计划旨在通过提供四(4)种获取COC/COI的可能途径,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最大的灵活性。适用的路线取决于出口商向肯尼亚发货的频率以及他们在申请认证时最初能够证明的合规程度。
5.3.1. 路线A(委托检验和测试)
在这条路线下,装运的产品必须经过测试和物理检查,以证明符合相关标准和监管要求。这条路线对贸易商或制造商出口的所有产品开放。此外,该航线下的所有集装箱货物必须由合同检验机构进行密封,并在COC中注明密封和集装箱编号。
以下产品仅有资格获得途径A认证:
动物和渔业产品(新鲜和冷冻-未进一步加工)
散装石油产品和基础油
散装谷物和豆类,如大米、小麦、大麦、豆类、玉米等。
食用食用油
肥料
新鲜乳制品
新鲜的园艺产品
液化石油气(LPG)
摩托车头盔
钢,如扁钢、角钢、槽钢、圆钢、变形钢筋、RHS和SHS
糖
轮胎
二手或二手商品
5.3.2. 途径B(产品注册)
该途径通过PVOC代理对此类产品进行注册,为具有合理和一致质量水平的商品提供了快速通道认证流程。建议经常装运同类产品的出口商进行产品注册。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注册产品的装运可免于强制性测试,认证可仅基于实物检查。然而,仍需对注册产品进行定期测试,以确保产品在整个注册期内的符合性。
5.3.3. C路由产品许可:
该途径仅对能够证明其生产/制造过程中存在质量管理体系的制造商开放。它涉及根据ISO/IEC TR 17026:2015对这些生产过程进行审核,并对授权PVOC代理商生产的产品进行许可。成功完成该流程后,制造商将获得相关产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三(3)年。许可产品在签发合格证和随后装运之前,应由授权的PVOC代理商进行随机物理检查。但是,PVOC代理商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监督测试。
注:在确定最合适的认证途径和认证过程中使用的适用标准之前,PVOC代理将审查从出口商收到的认证请求(RFC)。
5.3.4. 路线D进口综合货物
这条路线只对登记的集装货物进口商开放。这是一种包含各种产品或商品的货物,通常数量较少,或者是属于几个收货人的包裹,这些收货人将其包裹汇集或组合在一起,形成一批货物,在供应国可能被申报为属于不同的人,在目的港可能被申报为属于一个进口商(集运商),并在到达时将其分解为原始的单独货物,以交付给各自的货主。
在目的地港口或集运仓库..就本程序而言,集装货物应包含不少于3种不同的产品/品牌。注册集运商,他们将来自不同个人或来源的单独物品集中到一批货物中进行进口,应在检验前至少四十八(48)小时向PVOC代理申请认证并提交装箱单和商业发票。PVOC合作伙伴应指派所需数量的检查员到合并点进行检查,然后签发检查证书(COI)。通过这条路线进口的高风险货物应在发布前按KEBS列出的目的地。这类货物的进口商必须支付在目的地进行检测的费用。
此外,该航线下的所有集装箱货物必须由合同检验机构进行密封,并在COC/COI中注明密封编号。
5.4. 根据PVOC计划收取的费用
方法A:FOB价值的0.60%最小265美元最大2700美元
方法B:FOB价值的0.55%最小265美元最大2700美元
方法C:FOB价值的0.35%最小265美元最大2700美元
方法D:FOB价值的0.75%最小265美元最大2700美元
上述费用包括文件验证、实物检查和抽样,包括在适用情况下对集装箱进行密封。费用不包括:-
实验室检测
制造商许可
注册费
散装货物的抽样
重新检查。
这些服务应由承包商根据具体情况直接收取费用。
5.5. 强化合格证书
政府通过日期为2019年6月4日的通告参考OP/CAB 9/83A,指示将港口运营商的数量从28家减少到4家。为确保货物入境符合质量标准并遵守其他监管要求,韩国外换银行被授权作为牵头机构,负责协调原产国/供应国的货物检查,并在货物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签发浓缩COC,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签发NCR。
6. 机动车辆、移动设备及其使用过的零部件
6.1. 机动车辆、移动设备和零部件检查
6.2 相关的委托代理机构
6.3. KS 1515:2000的主要特点 以下是本肯尼亚标准的关键要求,在进行进一步检查之前必须遵守这些要求:
i. 车辆必须为右舵驾驶。
ii. 自首次注册之年起,车辆必须未满8年。 iii. 制造和注册之间的差异必须小于一年。
仅对满足上述初步要求的车辆进行物理检查。
还对公路车辆进行检查,以检查转向侧改装的证据,并且不允许改装的公路车辆进口到肯尼亚。
注:KS 1515:2000适用于道路车辆,包括各种尺寸的摩托车、轿车、货车、公共汽车、卡 车和拖车。
6.4. 根据PVOC计划收取的检查费 6.4.1. 机动车
日本 155美元
新加坡 155美元
南非 225美元
泰国 250美元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2美元
英国 225美元
6.4.2. 移动设备和使用过的备件
FOB价值的0.5%,最少265美元,最多2700美元,每件或每批提交检验的货物。
7. 发出不合格报告(NCR)的货物与NCR一起签发的货物不得进入肯尼亚。
由PVOC合作伙伴签发的带有NCR的货物不得提交给另一合作伙伴进行认证。
8. 从PVOC合作伙伴不存在的国家进口
从PVOC合作伙伴不存在的国家进口的一般货物和机动车辆应接受目的地检查,每个提交检查的 机动车辆单元或托运货物的海关价值最低为265美元,最高为2700美元,为0.6%。
9.PVOC的豁免和豁免
特定进口商免除PVOC要求的标准如附件1所示。
其他豁免请求应按照第号法律公告的规定处理。第78号,2020年4月28日,第10条作为豁免评估技 术委员会(WETC)标准,见附件5。寻求豁免的进口商应写信给KEBS寻求豁免,并提供所有必要的 文件以供审查。
10.在目的港处理进口货物(肯尼亚)
持有合格证的货物抵达入境港后,将获得快速清关。
COR和COC的副本必须同时提交给KEBS和KRA,以便在入境口岸进行货物清关。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