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昆明的杜女士从新加坡代购了11万元的保健品,发现有质量问题后要求对方退货还钱却遭到拒绝。杜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杜女士诉称,自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销售保健品的康女士,经康女士推销,向其购买了11万元的“Purtier”胎盘素胶囊。收到货后,杜女士发现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标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女士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价格10倍的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康女士提交了以杜女士名义购买“Purtier”胎盘素胶囊的发票及提货单等证据,称自己与杜女士之间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代购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杜女士与被告康女士之间构成委托代购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因此驳回了杜女士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求。案件受理费1.47万元由杜女士承担。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释法】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杜女士与康女士之间的交易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购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买卖合同系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合同标的,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取得商品所有权。委托代购合同系以提供代购服务为合同标的,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的购买要求后再行购买商品。
该案中,康女士系在接受杜女士委托并收取货款后,才以杜女士的名义购买了案涉商品,RIWAY公司出具的购物发票及提货单均是以杜女士名义开具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杜女士与康女士之间构成委托代购合同关系,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还货款并赔偿10倍价款情形。
“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代购方在进行自身宣传时,委托合同侧重于宣传海外购物的优势,能及时获知境外销售信息的能力等内容,提供的是代为购买商品的服务;而买卖合同关系的宣传则为商品的信息功能等,提供的是商品。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是明确委托事项后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并以委托人名义进行。而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已取得商品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商品。
因此,消费者在代购消费时,需明确代购商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否则基础法律关系分不清,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承担败诉的损失。王建萍
来源: 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