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邦(英语:Commonwealth of Nations),由52个主权国家(包括属地)所组成,成员大多为前英国殖民地或者保护国,英联邦元首为伊丽莎白二世女王,同时身兼包括英国在内的16个英联邦王国的国家元首,此16国构成了一个现代版的共主邦联。
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and Barbuda Antigua and Barbuda)1981年11月1日
澳大利亚(Australia)1931年12月11日
巴哈马(Bahamas)1973年7月10日
孟加拉国(Bangladesh)1972年4月18日
巴巴多斯(Barbados)1966年11月30日
伯利兹(Belize)1981年9月21日
博兹瓦纳(Botswana)1966年9月30日
文莱(Brunei)1984年1月1日
喀麦隆(Cameroon)1995年11月13日
加拿大(Canada)1931年12月11日
塞浦路斯(Cyprus)1961年3月13日
多米尼克(Dominica)1978年11月3日
斐济(Fiji)1970年10月10日
加纳(Ghana)1957年3月6日
格林纳达(Grenada)1974年2月7日
圭亚那(Guyana)1966年5月26日
印度(India)1947年8月15日
牙买加(Jamaica)1962年8月6日
肯尼亚(Kenya)1963年12月12日
基里巴斯(Kiribati)1979年7月12日
莱索托(Lesotho)1966年10月4日
马拉维(Malawi)1964年7月6日
马来西亚(Malaysia)1957年8月31日
马耳他(Malta)1964年9月21日
毛里求斯(Mauritius)1968年3月12日
莫桑比克(Mozambique)1995年11月13日
纳米比亚(Namibia)1990年3月21日
瑙鲁(Nauru)1968年11月1日
新西兰(New Zealand)1931年12月11日
尼日利亚(Nigeria)1960年10月1日
巴基斯坦(Pakistan)1947年8月14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Papua New Guinea)1975年9月16日
卢旺达(Rwanda)2009年11月29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Saint Kitts and Nevis)1983年9月19日
圣卢西亚(Saint Lucia)1979年2月22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1979年10月27日
萨摩亚(Samoa)1970年8月28日
塞舌尔(Seychelles)1976年6月29日
塞拉利昂(Sierra Leone)1961年4月27日
新加坡(Singapore)1966年8月9日
所罗门群岛(Solomon Islands)1978年7月7日
南非(South Africa)1931年12月11日
斯里兰卡(Sri Lanka)1948年2月4日
斯威士兰(Swaziland)1968年9月6日
坦桑尼亚(Tanzania)1961年12月9日
汤加(Tonga)1970年6月4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Trinidad and Tobago)1962年8月31日
图瓦卢(Tuvalu)1978年10月1日
乌干达(Uganda)1962年10月9日
英国(United Kingdom)1931年12月11日
瓦努阿图(Vanuatu)1980年7月30日
赞比亚(Zambia)1964年10月24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势力遭到削弱,各殖民地人民纷纷要求独立,便逐渐用英联邦代替英帝国的称号。英联邦不是一个共和国,也没有中央政府。英王是英联邦的名义元首。英联邦不设权力机构,英国和各成员国互派高级专员,代表大使级外交关系。主要组织机构有:联邦政府首脑会议、亚太地区英联邦政府首脑会议、联邦财政部长会议及其他部长级专业会议。1965年起设立英联邦秘书处,其职责是促进英联邦的合作,筹划英联邦各级会议。秘书处设在伦敦。
秘书处:英联邦没有书面章程,也没有中央政府。1965年,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决定在伦敦设立秘书处。英联邦秘书处是英联邦的行政机构,同时也承担各成员国间交流和协商的工作。
主权国:
英联邦成员:各个主权国都是自愿加入英联邦的,也可随时退出英联邦。附属国在独立后可自行决定是以主权国身份(若得到其他成员国的承认)留在英联邦还是退出英联邦。
各个独立的成员国都是由其民选政府管治,内政和外交完全独立。
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英联邦的元首,她是成员国自由和平等联合的象征。其实,她只是象征性的元首。除了有自己君主的成员国(如马来西亚)和实行共和制或总统制的成员国,伊丽莎白二世是其他所有成员国的女王,总督代表她出驻在这些成员国(英国除外)。女王根据相关成员国政府的推荐任命总督。成员国之间互派高级专员(不是大使)为外交代表。
各成员国的总理或首相定期在不同地方举行会议。但这些会议只是供他们交流意见和商讨问题,并且所做决策对与会国没有约束力。
附属国
尚未实现完全自治的领地成为附属国。英国的附属国基本上全部都在逐步走向全面自治,他们拥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系统。除了英国附属国之外,还有一些受其他成员国管治的领地。
香港当然不是
香港自1997年回归后,就已经成为我国的领土,名义上也不再承认英国为其宗主国,而是承认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受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