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工作的核心执行准则可以说至少80%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化,这种关联度则更高!作为一个经常与国家“安全、健康、环保”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打交道的EHS人,你是否经常会迷惑而傻傻分不清?
- “法律”与“法规”有什么分别,各自法律效力如何?
- XX法、条例、规定、办法、导则、指南、规范、解释、指导意见、通知、规则差别在哪里?
- 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X部Y号令又有什么分别?
- “GB、GB/T、GBZ、GB/Z、GA、DL、JB/T、TSG、IEC”都是啥意思呢?
大家经常看到发生一些大的事故,企业负责人、第三方中介机构、政府官员、EHS管理人员等被处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甚众!事故发生的代价是惨重的,总需要有人为之兜底埋单以告慰死难者及其家属、舆论公众,并威慑那些“目无法纪、唯利是图、无法无天、利欲熏心、草菅人命”者!笔者作为一个EHS Legal Compliance人员一直以来想做个整理与大家分享,现计划分两篇与大家分享,今天“EHS黒戈”带大家了解我国法律法规的构成及对应的法律效力(后面有福利)!
一、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有的法学家分为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 大陆法系: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中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引进西方的法律,基本是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参照蓝本的,包括德国、日本。新中国因为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借鉴别国的法律,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系。
-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主要特点:①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②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法律主要是法官活动的产物,“法官法”。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所以之前很多乱港份子经常能逍遥法外,得于香港特区政府没有司法权。)
- 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指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或“法律集团”。又称阿拉伯法系。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古兰经》中有许多内容涉及法律,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圣训是对《古兰经》的解释和补充,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其主要内容包括:穆斯林义务、土地所有权、债权法、家庭法、继承法、刑法等。
- 印度法系:印度法系是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婆罗门教法律将古老文献《吠陀》奉为经典,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作用,以后由各学派编辑成各种汇编,其中,流行最广、后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宣布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其光辉凌驾于一切生物之上。还肯定了古印度奴隶制社会的种姓制度。四个种姓是:①婆罗门,即僧侣贵族,掌握教权,垄断知识,享有种种特权,是最高种姓。②刹帝利,即武士贵族,握有政治军事权力,是世俗统治者。③吠舍,包括农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是社会的基本生产者。④首陀罗,是最低种姓,无任何权力,专为高级种姓服务。种姓实行世袭,界限森严,对社会影响极深。《摩奴法典》还规定奴隶来源有:被俘、为了得到给养、出生、购买、赠与、继承和惩罚等七种。奴隶所得财产归主人所有。此外,还有关于土地、债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刑法、诉讼等方面的规定。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
- 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和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以中国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从战国李悝(kuī)的《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中以《唐律疏议》为甚,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二、中国现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中国大陆是特色社会主义法系,台湾地区和澳门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那么中国到底属于什么法系呢?
①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它的重要标志就是:该法系国家都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中国社会主义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
②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议会制定法律的效力,不允许法官造法。法院的判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过往的判例作为依据。中国社会主义法系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比较大的解释权,司法解释文件可以直接用于法院判决案。
③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地方上州、省、自治领、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局部法律,与国家法律并行。中国社会主义法系只有统一的国家法律没有地方法律。
综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比较倾向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备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其中“第七编 侵权责任”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第六章)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七章)
三、中国法律体系分类及法律效力: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实体法包括:刑法类、民商法类、行政法类;程序法(对法律执行给出约定)——诉讼法类(刑事、民事、行政、仲裁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部门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主席令:是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的,具有次于宪法效力的命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和通过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国家主席的签署才能生效,但国家主席没有否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必须签署通过。“主席令”主要是全国通行的“专门法”。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它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国务院令:是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1988年开始使用“国务院令”,以前称“国发”。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一般称作“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决议”、“决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第六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七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5.1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5.2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6、国际公/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律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解释◎
1. 法律解释类别
①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②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③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2.权限划分
①按宪法、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的最高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作出规定。
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③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④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解释。
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章由主管部门解释。
上述解释法律的权限分工所形成法律解释体制可以这样概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处于法律解释的主导地位,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分工配合,部门领域内实行法律解释权的集中垄断。
法律责任,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点: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包括:个人负责,不株连原则;重在教育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原则。
四、国家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
(一)国家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字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
强制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实物标准(样品),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国家实物标准代号(为汉字拼音大写字母“GSB”)加《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及二级类目范围内的顺序、四位数年代号相结合的办法,如:
(二)行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1、代号和编号
行业标准代号由汉字拼音大写字母组成。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及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编号方式和国家标准一致。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正式公布该行业标准代号。已正式公布的行业代号见表。
(三)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地方标准的代号
由汉字"地方标准"大字拼音"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见表1-2)的前两位数字,再加上斜线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不加斜线T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如:
强制性地方标准:DB××
推荐性地方标准:DB××/T
2、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三部分组成。示例如下:
3、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见表。
(四)企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企业标准的代号
企业标准的代号由汉字"企"大写拼音字母"Q"加斜线再加企业代号组成,企业代号可用大写拼音字母或阿拉数字或两者兼用所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以规定。示例:Q/。
企业标准一经制定颁布,即对整个企业具有约束性,是企业法规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企业标准和推荐企业标准之分。
2、企业标准的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
例如:Q/SY 1246-2009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五)其他:
- GB/Z——国家指导标准,读法“国标指”
- GBZ——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 AQT9006-2015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
-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9种,用TSG后面的字母表示其类别:Z—综合 ;G—锅炉;R—压力容器;D—压力管道;T—电梯;Q—起重机械;S—客运索道;Y—大型游乐设施;N—场(厂)内机动车辆。
- JGJ——建工行业建设标准
- EN ——欧洲标准
- EC——欧盟法规
- ANSI——美国国家标准
- BSI——英国标准
- FED ——美国联邦标准
- IEEE ——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
- NASA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
- NFPA ——美国全国防火协会
五、环境、安全、健康相关的法律查询
- 环境:综合管理、建设项目、水与废水、大气管理、噪声振动、废物管理、能源资源、清洁生产、排污监测、放射辐射、土壤与地下水、事故应急、ODS&VOC&GHG等;
- 安全:通用安全、安全教育、特种设备、建设项目、消防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危险作业、交通安全、事故与应急、化学品管理、其他;
- 职业健康:职业许可与管理、职业健康与体检、工伤保险、劳动防护、劳动用工、人机工程、其他等
相关查询途径列举如下:
国家标准平台
1.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该系统收录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1,989项。其中非采标1,350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采标639项只可在线阅读。现行有效推荐性国家标准35,315项。其中非采标22,481项可在线阅读,采标12,834项只提供标准题录信息。
点击查阅:http://openstd.samr.gov.cn/bzgk/gb/index
2.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提供国内所有的国家标准(5万多)、行业标准(4万多,其中电力DL行业标准2044项)、地方标准(4万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近8万)的查阅,提供大部分国家标准的在线阅读。
点击查阅:http://std.samr.gov.cn/
3.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登录国家标准委官网,通过右侧通道可以进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标准化业务协同系统等。
点击登录:http://www.sac.gov.cn/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通过服务入口可以进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点击登录:http://www.samr.gov.cn/
5. 中国政府网
中国政府网开通了国家标准信息查询频道,提供所有国标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查询,国家标准的在线阅读及部分下载,行业及地方标准部分能提供在线阅读。
点击查阅:http://www.gov.cn/fuwu/bzxxcx/bzh.htm
http://sousuo.gov.cn/s.htm?t=zhengce&q=
6. 北大法宝:
非常全面、时效性很不错的网站,法规还有英文版本;很多国内违法案例分析,关键还是免费的!
点击登录 http://www.pkulaw.cn/
7. 法律图书馆:
点击登录http://www.law-lib.com/
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点击查阅:http://www.ccsn.gov.cn/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提供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公告,随公告提供部分标准全文的免费阅读及下载。
点击查阅:http://www.mohurd.gov.cn/bzde/index.html
3.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提供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企业标准标准在线阅读及下载。
点击查阅:http://dls.cec.org.cn/zhongdianlianbiaozhun/
4. 生态环境部
提供1400余项生态环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全文免费阅读及下载。
点击查阅:http://kjs.mee.gov.cn/hjbhbz/
5. 商务部
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85项商业行业标准可下载(页面右侧):
点击查阅:http://ltbzh.mofcom.gov.cn/ltbzh_index.shtml
6.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水利部水利技术标准查询系统,提供79项含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文本免费阅读及770项标准题录信息的免费查询:
点击查阅:http://gjkj.mwr.gov.cn/jsjd1/bzcx/
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标准信息查询系统,公开237项广播电视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下载,其他标准提供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等信息:
点击查阅:http://www.nrta.gov.cn/col/col2081/index.html
8.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开粮油标准目录:
点击查阅:http://www.lswz.gov.cn/html/zcfb/index.shtml
9.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公开466余项行业标准,可免费下载:
点击查阅:http://www.cma.gov.cn/root7/auto13139/
10.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标准全文公开系统,61项推荐性国标标准,248项推荐性金融行业标准可查询、浏览:
点击查阅:http://www.cfstc.org/bzgk/gk
1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林业网,公开林业行业标准1510项:
点击查阅:http://www.forestry.gov.cn/lykj/1716/index.html
12. 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源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服务平台、海洋标准化信息系统,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现行有效的自然资源推荐性标准题录信息和全文在线阅读服务,目前是三个网址,后期三个网址应该会整合成一个:
点击查阅:
国土:http://www.lrs.org.cn/channels/198.html
测绘:http://bzgk.nasg.gov.cn/
海洋:http://www.ncosm.org.cn/ncosm/
1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标准网提供2199条卫生标准:
点击查阅:http://chiss.org.cn/hism/wcmpub/hism1029/zqyj/
14.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提供12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下载服务:
点击查阅:http://bz.cfsa.net.cn/db
15.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体育标准化信息平台提供73项体育领域的国标和行标查询服务,其中国标可在线浏览,行标只有摘要信息:
点击查阅:http://www.sport.gov.cn/zbzx/index.html
16.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业标准”板块随公告公开农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目录,没有标准全文和下载服务:
点击查阅:http://www.jgs.moa.gov.cn/nybz/
17. 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
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平台,提供1155条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免费阅读服务:
点击查阅:http://jtst.mot.gov.cn/news/
1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库,提供化工行业、石化行业、黑色冶金行业、有色行业、建材行业、机械行业、船舶行业、轻工行业、纺织行业、兵器行业、核工业行业、电子行业、通信行业、化工行业、船舶行业、民爆行业、轻工行业、化工行业、石化行业、有色行业、黑色冶金行业、建材行业、稀土行业、机械行业、汽车行业、船舶行业、轻工行业、食品行业、纺织行业、包装行业、电子行业、电子行业、机械行业标准共33个项目标准。标准目录:
点击查阅:http://www.miit.gov.cn/datainfo/resultSearch?wd=1&categoryTreePid=&categoryTreeId=1181
19. 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提供铁路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造价标准目录,没有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
点击查阅:http://www.nra.gov.cn/jgzf/bzgf/
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板块规划统计栏目下设有“标准化建设”,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目录清单,部分行业标准可在线阅读,国家标准链接到了标准委全文公开平台:
点击查阅:http://www.mohrss.gov.cn/gkml/index.html
21. 公安部
公安部,信息公开板块——机构分类——工信局中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告中提供公安行业标准目录,没有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
点击查阅:http://app.mps.gov.cn/gdnps/index.jsp#
3
地除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3万7千余项地方标准也正陆续公开(具体数目在不断变化)。截至目前面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的部分网址,方便大家查询。请复制到浏览器查看。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1657项,可在线查看文本(IE浏览器):
http://innerapp.capital-std.com.cn/outerApp/standardSearchAction.do?method=specialSearch
2. 上海市地方标准
776项,可免费下载全文:
http://www.cnsis.org.cn/law/LawQueryServlet
3. 广东省地方标准
1724项,可在线查看文本(IE浏览器):
http://gdstandard.gdqts.gov.cn:8089/gdzj-lsips/modules/details/open.jsp
4. 重庆市地方标准
905项,部分标准可在线浏览:
http://113.204.47.237:81/SharePage/bzgkBzjs.htm?code=bzgk
5. 天津市地方标准
745项,可免费下载:
http://60.29.186.229/wenxianpdf/c_gonggao4.asp
6. 山东省地方标准
3221项,可在线阅读:
http://www.bz100.cn/member/standard/standard!getfreedb.action
7. 江苏省地方标准
2269项,可在线浏览和免费下载:
http://218.94.159.231:8012/zjkms/kms/publish.rkt?type_code=gy
8. 浙江省地方标准
802项,可在线浏览和免费下载:
http://db33.sinostd.com/stdlist.aspx
9. 湖北省地方标准
1724项,可在线浏览:
http://223.75.53.52:81/finddbSearch
10. 陕西省地方标准
1032项,可在线浏览和下载:
http://219.144.196.28/std/db_std.asp
11. 山西省地方标准
1217项地方标准,可下载:
http://bqts.gov.cn/office/show.action?alias=bzhc
12. 河北省地方标准
提高标准的查询,大部分强制性地方标准可下载,推荐性地方标准只有目录信息:
http://www.bzsb.info/
13. 河南省地方标准
1591项标准,可下载、可预览:
http://www.hndb41.com/publish/index.jhtml?q=88&publish.stdno=&publish.name=
14. 湖南地方标准
1909项,可在线浏览:
http://db43.hnbzw.com/StdSearch.aspx
15. 江西省地方标准
721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
http://www.jxbz.org.cn/list.aspx?nid=11
16. 安徽省地方标准
2523项,可在线浏览和下载:
http://bzxx.ahbz.org.cn/search_list.html?searchtype=2&sclass=3&csname=&egname=&scode=&csdc=&ics=&syear=&eyear=&sdate=&edate=&status=L#
17. 福建省地方标准
1912项,需要登录才能阅览:
http://pt.fjbz.org.cn:8060/StandardSearch/StdSearch.aspx
18. 广西地方标准
1749项,只有目录、不能阅读和下载:
http://bs.gxqts.gov.cn:8080/gxwsdt/wsbsdt/PublicSearch/SearchResult.jspx?pageCode=006&pageText=%E5%9C%B0%E6%96%B9%E6%A0%87%E5%87%86%E5%8C%96%E7%AE%A1%E7%90%86%E6%9F%A5%E8%AF%A2
19. 贵州地方标准
1444项(现行有效984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
http://cloud.gzqts.gov.cn/dfbz/index.action
20. 云南省地方标准
943项,可在线阅读:
http://222.172.223.74:8090/web/guest/-4
21. 四川省地方标准
1981项,可在线浏览:
http://118.114.77.13/bzwxup/stdsearch.jsp?CnName=&stdNo=&jingque=1&EnName=&TextualName=&orgType=2&Organization=DB51&IcsClass=&CnClass=&StdStatus=1&isForce=0&StdYear=0&nPageSize=10
22. 甘肃省地方标准
2437项,可在线阅读:
www.gsdfbz.cn
23. 青海地方标准
1613项,只有目录,不能阅读和下载:
http://125.72.41.89:8008/home/res/search?keywords=DB&page=
24. 宁夏地方标准
1395项,可以阅读载:
http://www.nstd.org.cn/
25. 西藏地方标准
115项,可阅览,可直接下载:
http://www.xzzj.gov.cn/xzzj/bsdt/dfbzfb/list/
26.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部分标准提供了文本、可下载:
http://www.hljqts.gov.cn/
27. 吉林省地方标准
1433项标准,可下载文本:
http://221.8.65.189/stdcore/standard/info/findLocalStandard.do
28. 辽宁省地方标准
1438项,只有目录,没有在线浏览和下载服务:
http://218.60.145.253/ywcx/cx/listAction.do?key=011
29. 海南地方标准
474项,可直接下载:
http://qtsb.hainan.gov.cn/ywdt/dfbz/
30.内蒙地方标准
500余项,可以在线阅读,访问时间限制工作日9:00~17:00。
http://www.imisinfo.org.cn/
31.新疆地方标准
1598项,暂时访问出错
http://www.xjbz.org.cn/
本篇为基础篇,下一篇将结合国内几起大型事故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管理人员及企业负责人责任划定、刑法对安全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释、EHS人员如何避坑等与大家进行剖析!
1、如果您觉得对您有帮助,请关注“EHS黒戈”并分享出去,我们共同成长!
2、如果您觉得有改进之处或者您想听听其他EHS相关的,请私信我给我留言!
3、本公众号纯属公益分享,如果您有好EHS相关的idea、图片、小视频、文章等,我也期待您和大家分享(当然会备注您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