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丹宁:发达国家的国土空间治理经验
国土空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统筹兼顾,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与保障。德国各个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均有对应的法律依据,如《联邦空间规划法》《建设法典》为国家联邦空间规划提供法律支撑,《州空间规划法》《空间规划条例》为州和地方空间规划提供法律支撑。英国出台的《规划和强制购买法案》,详细规定了中央和地区的权力与职责,地方政府拥有规划的制定权,基于本地的资源禀赋与发展方向制定涵盖土地利用、交通、环境等多方面的空间规划,国家与省级政府拥有不同尺度的规划决策权,对不同地区发展规划的决策与实施横向调控,平衡各区域的发展。新加坡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空间资源的分区、测算标准,在法律层面为规划分区提供了保障。为了解决规划冲突重叠的难题,荷兰整合涉及土地利用、水资源、环境、矿产资源开发、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多法合一”“多规合一”“多证合一”的国土空间治理法律法规体系。
原文链接:发达国家的国土空间治理经验
古人认为,阴阳交感是一切事物、一切生命赖以诞生并顺利成长的根本规律,“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这种阴阳生命观不仅体现在万物诞生上,还体现在万物生长上。即一切事物、一切生命都只能通过阴阳平衡、内外和谐来实现健康成长。这不仅是《易传》的说法,也是诸子百家的共同观点。《老子》说“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只有阴阳和谐,万物才能健全成长。这种生命观,从今天的角度看,首先可以理解为支持男女平衡的思想。男女双方无论是数量上还是关系上都保持协调平衡,是促进人口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掌握阴阳之道,就是掌握万物及人类生命成长的规律,而人口发展应建立在对生命规律的充分认识上。
原文链接:传统生命观对古代人口发展的影响
夫妇是人口生育的前提。人的生产首先是男女的结合。男女结成夫妇,天经地义。《周易·序卦》论述了天地、万物、男女、夫妇、父子、君臣、上下组成人类社会的七个要素及其派生秩序。在这个秩序中,夫妇正好处在中心位置,其在人类社会中的基础作用不言而喻。
家庭是抚育孩子的基础。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人口的抚育既要关注当下的家庭需要,又要着眼于代际传递。
社会是人口生存与发展的保障。人出生之后,从自我生存能力上说,新生儿需要母亲的哺育,需要父母的照顾。“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新生儿至少需要父母养育三年,才可以脱离父母的怀抱。三年之后,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就要逐步接管抚育孩子的职责。因此,人从出生到长大成人,要有家庭与社会的共同抚育。
原文链接:早期儒家人口生育论的三个基石
第一,及时婚配。早婚多育是中国传统的生育观念,通过及时婚配来刺激生育是历代王朝采取的重要人口政策,而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将男女的初婚年龄提前到他们可以生育年龄的最低限。《周礼》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可见当时男女的法定婚龄分别是三十岁和二十岁。
第二,保护妇女。早在战国时期,朝廷即会派出医生照顾临产妇女,还为多胞胎户提供帮助。其后,各代亦多次重申这些规定。两宋时期,继续推行鼓励百姓多生多育的政策,以保障婴幼抚育。而对那些生育婴儿后不能养赡者,不论男女,也予以优待。绍兴八年(1138年),政府下令,“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以此增加贫困家庭婴幼儿的存活率。
第三,保护儿童及特殊群体。保护儿童,包括禁止弃婴溺婴,收养弃婴孤儿,非常有利于降低婴儿死亡率,促进人口再生产和增长。宋代立养子法,准许无后嗣的民户领养孤儿,在各地创设专门收养弃婴的慈幼局或婴儿局,并设立举子仓资助贫困之家养子。
原文链接:中国古代的人口增加政策
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和社会习俗作用下的分配;反过来,三次分配的行动必然会重塑社会的道德体系和社会习俗。从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公益捐赠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不仅仅局限于高收入群体,事实上普通中等收入群体中参与公益活动的人数远远大于高收入群体。三次分配的“平民化”,更有利于形成三次分配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更能增强社会各界的凝聚力、认同感和参与感。三次分配不仅可以改善收入差距,还起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丰富精神财富的作用,能够提升人民群众在精神领域的获得感。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更不是“杀富济贫”,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基础上的社会共济,这是三次分配的边界。
原文链接:三次分配的作用和边界
来源: 光明网-学术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