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后,币圈链圈众将士纷纷清退了国内发行的代币后,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出海。这正应了那句老话:“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处处不留爷,海外搞技术”。毕竟世界那么大,但暴富的机会真不好找,如果全世界的国家都禁止ICO了,相信各位大牛也能买个小岛自己建国,装上WIFI,来继续伟大的ICO事业。
很多ICO项目出海选择了新加坡注册公司和基金会落地运行,这是为什么呢?
新加坡,自从1965年脱离马来西亚并建国之后,国家经济底子薄弱,资源匮乏,之所以能以弹丸之地创造出当年亚洲四小龙之一的经济奇迹,主要靠的就是一招“吸星大法”,充分利用了外部的资源为其所用:
在地理上扼守马六甲海峡南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吸引了巨大的物流,和随之而来的国际外交影响力;
交通,旅游、商务、服务业发达带来了国际客流和大量的商业机会;
发展国际金融中心带来了巨大的资金流,特别是吸纳了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等周边国家很多说不清道不明来路的巨额资金。
就连长期看好中国后几十年的吉姆罗杰斯,在环球旅行了一大圈后,都选择了定居在新加坡来继续他对中国的关注和投资。
毫无疑问,新加坡政治稳定、法律体系完善、经济发达,是东南亚的国际金融中心,对金融创新持肯定的积极态度;且新加坡离中国大陆地理位置较近,交通发达,便于往来,在语言和文化上也有一定的共通性。新加坡对自身金融业的定位是智能化的国家和国际金融中心,一直以来最大程度地拥抱和欢迎金融科技,最大化其价值,最小化其风险,特别是外来资金,你懂得。所以ICO项目选址新加坡是很有合理性。但,新加坡真的对ICO这么友好吗?我们来看看新加坡当局的官方态度:
首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数字代币和虚拟货币在定义上是有所区分的,数字代币即Digital Token,而虚拟货币是Virtual Currency,新加坡金管局认为虚拟货币是数字代币的一种特定形式,新加坡不监管虚拟货币,甚至欢迎虚拟货币,因为这可以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而且带来更多的外部资金,你懂得。MAS认为虚拟货币仅包括如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可用于金融支付和价值交换媒介的特定种类“货币”;而数字代币已经在虚拟货币的基础上衍生出更复杂的形式,其范畴要远远超过了虚拟货币,比如:数字代币可能是一种资产的所有权凭证或证券化收益权证,这类数字代币的ICO就属于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SFA)所规定的广义投资范围下的证券发行;还有的数字代币体现的是债权关系,那就可能归属于SFA项下的公司债券监管类别。
如果数字代币符合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中对于证券的定义,那么发行人需要向新加坡金管局上报招股说明书,ICO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都需要有相应资质许可,数字代币的交易平台也必须是新加坡金管局批准或认可的交易所或二级市场。但也有例外,符合特定条件下的ICO发行,可以豁免提供招股说明书,这些特定条件包括:发行金额不超过500万新币,发行对象不超过50人,和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等。
其次,因为交易匿名,以及短期快速集聚大量资金的特点,ICO非常容易被利用于洗钱和支持恐怖主义。新加坡金管局要求数字代币的发行和运营方必须密切关注资金流动情况,对可疑的交易信息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避免数字代币被用于贪污腐败资金、贩毒资金、走私资金用于洗钱,也要采取措施控制数字代币被反恐法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明令禁止的个人和主体所使用。新加坡金管局会评估数字代币洗钱(Money Laundering)和资助恐怖主义(Terrorism Financing)的风险,必要时进行监管。新加坡正在通过平台建立客户信息知悉(Know Your Customer)机制来降低ML和TF的可能,拟采用国内国际银行间的合作共享来实现对客户信息的充分披露,同时降低披露成本。到时候,所有的ICO项目也会面临着对投资人和自身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的要求。
再次,新加坡金管局也采用了伦敦金管局(FCA)所采用的沙箱监管政策。任何有意愿进行数字代币创新应用的公司可以向新加坡金管局申请进行沙箱测试,金管局会在沙箱测试期间为该应用的运行提供更宽松的环境支持。
总结,新加坡对虚拟货币不进行监管的原则与大多数国家保持一致,但对于围绕虚拟货币而创建出来的数字代币,如果数字代币具备了新加坡证券和期货法中所规定的证券期货类产品特征,则该数字代币将进入监管范围。对于利用数字代币进行的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当局也非常关注,毕竟这会影响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立身之本。也就是说,新加坡欢迎能当钱花的虚拟货币,对不能当钱花反而要花钱买的数字代币持谨慎态度,这好比把糖衣剥下来把炮弹送回去,对待同志像春天一样温暖,对待个人主义像秋风扫落叶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