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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海商法修订需妥善处理争议,回应业界诉求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海商法亟待与时俱进。5月20日,第十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在宁波举办。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在研讨会上表示,海商法至今施行29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在修法过程中需妥善处理矛盾和争议,最大程度回应业界诉求。

澎湃新闻注意到,多名业界专家学者围绕“新形势下国际海商法理论和实务的发展”“海洋污染与环境保护”“国际海事海商前沿法律问题”“国际海事争议解决”四个议题展开交流,以期助力构建趋于统一和稳定的海事海商法律体系。

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至今近29年。魏东表示,海商法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国际公约、标准合同,是当年条文数量最多的一部法律,受到了国际和国内的广泛关注。

魏东直言,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航运产业结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和深刻的变化,我国从2013年开始就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我国无论从船舶数量、船舶总吨位还是港口吞吐量来看已经是名副其实的航运大国,与此同时,国际海事公约又有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而海商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逐步在航运、贸易和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足,在回应航运技术和航运业态的新发展,协调与民法典、保险法等一般民商事法律的关系等方面需要修改完善。

目前,海商法修订工作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涉外领域立法工作安排。魏东介绍,海商法修订草案于2020年1月上报国务院。目前,修订工作正处于司法部审核环节。

魏东透露,在前期工作中,关于海商法适用于内河运输与内河船舶的可行性问题、增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章节的合理性问题、调整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适当性问题,是在起草过程中各方争议比较集中的问题,涉及到海商法制度体系是否兼容、对未生效国际公约的引入是否可行、对国际公约国内化的发展变化是否适当、基础性研究是否充分、立法效果与风险评估是否可靠以及立法技术的选择等诸多方面。而船舶物权相关问题、赔偿责任限额调整问题、互保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以及海商法与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关系处理等问题,则是在立法审核过程中被逐步关注的问题,立法机关、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与行业内涉事主体的视角不同,对法律价值的关注与选择就会有所差异,从而形成对立法的不同认识和不同期待。

“立法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听取不同意见的过程。”魏东认为,对于这些有不同意见问题的处理,不仅要统筹考虑各方的实际需求,还要综合平衡学术与实务、国际与国内、个体与体系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修订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以最大程度的回应业界诉求,服务贸易与航运发展。

海商法是一部高度国际化的法律,需要始终注重与国际海商海事制度发展的衔接。魏东还表示,在修订工作中,交通部一直都非常注重海商法与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衔接协调,并尽量保留适度的调整空间,以适应下一步国际发展趋势,力争让海商法始终是具有鲜活生命力和重要价值。

澎湃新闻注意到,受新冠疫情影响,本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采用线上方式召开,在宁波设置直播会场,来自英国、美国、法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南非等诸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组织代表和国际海商法专家以及来自国内有关单位的海事海商业界共同参与研讨。

作为国际航运法律界的重要品牌会议,海商法国际研讨会首次在宁波举办,这是自去年签署《宁波市人民政府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后,宁波市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首次合作。

责任编辑:蒋晨锐 图片编辑:蒋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