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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冠病毒的国际追责:国际法专业团队的构建与准备

本文原载于公众号国际法学人,国际法学人是致力于国际法案例解读和追踪的公众号,感谢授权转载。

应对新冠病毒的国际追责:

国际法专业团队的构建与准备

最近部分西方国家就新冠病毒向我国追责、求偿的言论频出,国内的学者从管辖权、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对这些主张进行了批评与驳斥。同时,也有为数众多的学者在思考,若做最坏的打算,在或近或远的将来,真有国家在国际层面就相关问题起诉中国,我们应如何应对?

我认为,在国际局势不甚明朗的时刻,理应未雨绸缪。应对新冠病毒的国际追责,除了就所涉国际法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之外,更重要的是构建与准备我国的国际法专业团队,以职业化的态度和技术,应对可能的(突发)国际诉讼。这一提议并不仅仅出于应对和新冠病毒有关的国际诉讼,更是考虑到大变局中以国际诉讼和仲裁为国家间斗争手段的现实,因此需从基础上提升我国应对国际法诉讼的能力。众人皆知以一个突发性公共卫生疾病追究国家责任是可笑的、是在法律事实上站不住脚的,但近年来很多国际公法诉讼的目的并非真要在法律上要个说法,而是有其背后政治性、舆论性和策略性的目的。因此,与新冠病毒有关的国际追责,可能只是一个由头,而我们真正可能面对的起诉,或许与新冠病毒无关。

国际诉讼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之一,有其内在逻辑,更有其百年来所形成的以欧美司法制度为底色的诉讼文化。参与国际诉讼的一国法律团队通常包含代表国家的代理人、出庭律师、法律服务团队,有时也包括专家与证人。国际公法诉讼有其特殊性与专业性,不能简单地与国际贸易纠纷、投资仲裁案件相等同。以追究国家责任为目的的国际诉讼,其适用法律是国际公法(如条约和习惯法),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如条约法、国家责任法),更要了解国际性司法机构的程序规则(不同法院、法庭的程序、不同阶段诉讼程序的目的与规则、证据规则等)。因此,往往参与国际公法诉讼的国家会聘请富有经验的国际公法律师作为出庭律师,或加入该国的法律团队,由此形成了国际公法诉讼的生态圈——一个固定且封闭的国际律师群体。

基于这一现实,本文提出,构建与准备我国的国际法专业团队需要首先应明确一支理想的队伍所应具备的不同层次的人才以及他们之间的协作与组织方式,同时确立长期与短期不同层次的目标。长期来看,培养我国的国际法专业法律团队是必然选择。正如全国政协“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座谈会上指出的,“培养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国际竞争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将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提供法律支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道必答题”。人才的培养需要时间,更需要经验,因此短期内可行的方式之一是聘请或咨询具有丰富国际法诉讼经验的出庭律师,以确定诉讼策略为主要的工作方向,同时借助其经验培养我国的国际法律人才。而这一项短期目标的实现,应宜早不宜迟。

本文以国际法院为例,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从2000年至今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中所有当事国的律师团队的统计数据出发,通过可视化的方法展现国际法律师生态圈的高度专业化、高度封闭且高度稳定的特点。下篇则集中讨论我国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与缅甸)在国际法院的诉讼团队及其特点,并提出一些关于构建我国国际法专业团队的建议。

上篇:“流水的国家、铁打的律师”

本文统计了2000年至今国际法院就争端性案件(排除了咨询意见)作出的64份判决。之所以以判决而非案件为统计对象,是因为同一案件可能产生不只一个判决(如确定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判决、实体阶段判决),且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中争端当事方的团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因管辖权阶段到实体阶段的时间跨度大)。每份判决涉及两个争端当事国(偶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形,而第三方团队不在被统计之列)。有时也会出现同一原告同时起诉多个被告的情况(如塞黑诉北约8国、马绍尔群岛诉英国、印度和巴基斯坦),这种情形仍以判决作为统计法律团队的标准。另外,本文仅统计了所有判决中的出庭律师团队(counsel and advocates),也就是在国际法院陈述与发言的律师,并且排除了当事国的代理人。

经过统计,对这20年间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中的出庭律师团队可作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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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出庭律师团队的人数而言,超过半数的当事国选择了3-5人的出庭律师团队,出庭律师人数高于6人、少于2人的情形在所有团队中所占比重均低于20%。出庭律师人数最多的高达14人(2002 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领土与海洋争端案中的喀麦隆团队),也有2个团队未聘请出庭律师而是由本国代理人担任出庭律师(2016年马绍尔群岛诉巴基斯坦中的巴基斯坦团队、2004年塞黑诉荷兰中的荷兰团队)。完整信息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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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出庭律师团队的国籍组成而言,有71个团队的出庭律师均为外国国籍,32个团队的出庭律师兼有外国律师与本国律师,仅有15个团队的出庭律师均为本国国籍。可见,超过85%的当事国选择聘请外国律师加入自己的出庭律师团队。

未启用外国律师的15个团队包含了2004年塞黑诉北约8国中的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与英国(7个团队),而在这7份判决中国际法院均认定自身无管辖权而驳回塞黑的起诉。其余仅选择本国律师的团队包括英国(2016年马绍尔群岛诉英国)、巴基斯坦(2016年马绍尔群岛诉巴基斯坦)、塞内加尔(2012年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或引渡或起诉”案)、刚果金(2007年几内亚诉刚果金、2006年刚果金诉卢旺达(管辖权判决))、法国(2008年吉布提诉法国)、美国(1996年伊朗诉美国“石油平台”案管辖权阶段判决)等。但需要指出,未启用外国律师并非这些国家的固定政策,而可能仅是个案选择。例如,巴基斯坦在2000年诉印度案中选择了Elihu Lauterpacht作为出庭律师团队一员,美国在其他案件中也聘请了外籍律师(如2003年“石油平台案”实体阶段判决、2004年墨西哥诉美国、2001年德国诉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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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显著的是,国际法院的出庭律师团队构成一个高度封闭与稳定的出庭律师群体,绝大部分是来自英国、法国、欧陆各国与美国的专家。这种封闭性与稳定性的集中体现是少数律师(及其团队)代理了多数案件。这一特点可以从下图中看出:

通过软件处理,出现次数越多的律师其名字越大。而凡是一眼看去能看清楚名字的,也都至少参与了4次以上的诉讼程序。Alain Pellet作为在2000-2020年国际法院诉讼中最活跃的律师之一,在64份判决书中出现了27次(也就是代理了几乎半数的案件),高居20年来所有出庭律师榜首(可谓国际法院诉讼MVP了)。

该图直观地体现了国际法院诉讼中的“欧洲中心主义”。这一方面可能源于国际诉讼的欧美诉讼文化基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法院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国际法院以法语为工作语言的法官不在少数,因此一国的出庭律师团队需兼具分别以英语和法语为工作语言的律师。这解释了为何图中高频出现的是以英语、法语及其他拉丁语系语种为母语的律师;也解释了为何东欧国家、亚洲国家、拉美国家的出庭律师团队以英法律师为主(典型如尼加拉瓜、俄罗斯、日本、新加坡等);同时解释了为何超过半数的团队以3-5人为构成(平衡专业领域分工与语言分工),以及为何即便是美国也需要在团队中启用外国律师(如2003年“石油平台”案中聘用法国律师Prosper Weil)。以法语为工作语言的律师,可谓占据了国际法院诉讼的半壁江山。

更重要的是,国际诉讼是一门高“用户粘性”的生意。一位律师代理了一个国家之后,除特殊情况外,会持续代理这个国家所有的案件,例如Alain Pellet自1986年“尼加拉瓜”案后持续代理了尼加拉瓜在国际法院的诉讼。这种高“用户粘性”也是出庭律师人员固定的原因之一。下图可见,2000年至今在国际法院出庭次数超过5次的律师不超过20人。

高“用户粘性”也同时意味着排他性,即代理过一个国家的律师不能代理跟该国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国家。因此,为构建国际法专业团队,需要在这些占据国际诉讼主导地位的律师中选择那些没有代理过和本国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国家的律师。由于具有丰富经验的出庭律师群体本身规模有限,对于一些国家而言选择也许并不太多。上图中,有人已经离世(如Ian Brownlie, Elihu Lauterpacht),有人成为了国际法院的法官(如James Crawford),因此不能再代理国家在国际法院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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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出庭律师群体还具有高度专业化与精英化的特征。这种专业性与精英化体现在绝大多数出庭律师具有英国、法国、美国的法律执业的资格(有些律师兼有不同国家的法律执业资格),而他们又往往隶属于少数主营或兼营国际公法诉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如英国的20 Essex Street Chambers, Matrix Chambers, Essex Court Chambers, 美国的Foley Hoag LLP, 位于巴黎的Eversheds LLP Paris)。除了纯粹的执业律师,国际法院的出庭律师群体还包括来源于世界顶尖高校的教授与科研人员,因此,即便他们没有英法美等国的法律执业资格,但作为在某一领域具有权威的国际法专家,也成为被国家聘请和咨询的对象。但学者要成为出庭律师,除了专业过硬之外,跟其自身所处的机构与圈子也有莫大的关系。这种机构组织上的关系也使得围绕出庭律师,还有众多提供辅助性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如律所的其他职员、高校的研究人员、博士生等),而这些人也往往作为助理律师参与到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下图清晰地展现了与出庭律师相关的职业与组织信息:

从图中可以进一步提取出庭律师群体的专业性与精英化特点。首先,大多数出庭律师兼具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委员、国际法研究院(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院士的身份,而这两个组织,前者是联合国的专家机构(成员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后者是会员制的民间学术团体,可见出庭律师必然是在国际法领域拥有国际声誉或丰富国际法经验的专业人士。也有为数不少的出庭律师是常设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成员,或曾任其他国际性司法机构的法官。例如,Tullio Treves(出庭3次)、Jean-Pierre Cot(出庭3次)曾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其次,英国的顶尖学府盛产国际法出庭律师,其中,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学院都有代表性的国际法出庭律师。而法国(主要是巴黎)、比利时、日内瓦的高校也囊括了高频出庭的国际法律师。虽然美国高等学府输出国际法出庭律师较少(耶鲁大学为代表),但美国的几家律所仍是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中常见的职业化团队,且相当一部分出庭律师(无论国籍)都有在美国一些地区执业的资格(不乏取得在美国最高法院执业资格的律师)。

最后,这一群体的专业性、精英化的特征也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法出庭律师群体的封闭性与稳定性。某一高校或某一律所,当其在国际公法诉讼中获得声誉后,资源(案源)会日益倾斜到这些机构或组织当中,使得这些机构组织更容易培养专业性的国际公法人才。以师承关系为例,在出庭超过5次的国际法律师一表中,James Crawford(出庭17次)师从Ian Brownlie(出庭12次), Jean-Marc Thouvenin(出庭9次)师从Alain Pellet(出庭27次), 而其他一些律师的导师可能是80-90年代高频出现在国际法院诉讼程序中的律师,如Marcelo Kohen(出庭6次)的导师是Georges Abi-Saab;或者来自国际法世家,如Pierre-Marie Dupuy(出庭8次)的父亲是国际公法大家René-Jean Dupuy, 而Elihu Lauterpacth(出庭5次)是Hersch Lauterpacht之子。

还需要指出的是,出庭律师的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些律师除了兼有学者和执业律师身份,还可以从出庭律师向仲裁员、法官转化。例如,Vaughan Lowe(出庭11次)被提名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员,参与巴巴多斯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海洋划界案、乌克兰诉俄罗斯“黑海海洋权利”案。James Crawford(出庭17次)、Bruno Simma(出庭3次)被选为国际法院的法官。这种转化也可以是双向的,如2007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与海洋争端案(管辖权判决)中哥伦比亚团队聘请了前任美国籍国际法院法官Stephen Schwebel, 1998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领土与海洋划界案(管辖权判决)中喀麦隆聘请了前任英国籍国际法院法官Sir Robert Jennings, 1994年卡塔尔诉巴林领土与海洋划界案(管辖权判决)巴林聘请了前任乌拉圭籍国际法院法官Eduardo Jiménez de Aréchaga。

小结

国际法出庭律师群体是一个狭窄、封闭、高度专业化与精英化的职业群体,而国际诉讼的现实是一小部分人(及其所属机构)掌握了绝大部分国家间诉讼的案件,从而获取了远超其他人的国际法院诉讼经验。而经验,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国际诉讼的“欧洲中心主义”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因其早已根深蒂固,这使得参与国际法院诉讼的亚洲国家、东欧国家(如俄罗斯)、拉美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出庭律师团队以及法律服务团队时,如何选择与聘请外国律师成为其诉讼准备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下篇将集中讨论日本、俄罗斯、马来西亚、新加坡与缅甸在国际法院的诉讼团队,从中可以总结出这些国家组建诉讼团队的特点,和其诉讼团队策略中可以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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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编辑:吴佳琪

责任编辑:Luna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