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从单个公司层面做好公司控制权的股权设计,就得掌握这三大工具: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协议为公司的控制权分配提供了最基础的架构。
— 1.股东协议的范围、约定内容、签约对象 —
股东协议是指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主要用于在创始人之间、投资人之间、持股员工之间、股权转让的股东之间进行责权利的分配和约定。除了公司成立之初签定的股东协议外,可能还会有股权转让协议、融资的增资扩股协议、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协议等,可以约定股东间的出资比例、出资形式、出资期限、持股比例、表决权设计、分红的规则、董事和管理层任免规则、股权转让规则以及股东的进入、退出、调整、继承规则等,还可能有对赌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等。
无论签署哪种协议。其中规定了哪些条款,都必须遵循可控原则,即能够对签署各方都构成约束,否则,一旦失控可能失去多公司的控制权。
股东协议签约的对象可能包括创始人、投资人、持股员工、股权转让的股东等。一般而言,创始人、投资人、股权转让的股东既关心控制权,又关心收益权。而受股权激励的员工一般只关心收益权,不关心控制权。
股东协议必须平衡这些高追求人群各自的利益,比员工的股权激励更有难度,也更为重要。因为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同意将无法修改,一次签字可能定终身了。
— 2.签订股权协议的可控性条款 —
小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实现不出1分钱也能成为大股东的目的,通常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关于特定的、重大的决策事项,需要全体股东或者至少满足7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或约定∶投资人在公司中拥有股东特权;或约定∶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收益分配比例;或约定∶股东不出1分钱也能成大股东。
这里为了便于理解,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2012年在A股上市的远大智能(之前叫博林特),在上市前的2010年9月引入投资者;恒成国际和凡高资本。当时的四家股东(远大铝业集团、新加坡远大铝业、福康投资、卓辉投资)与康宝华、恒成国际和凡高资本签署《投资协议》,协议约定∶
(1)两家投资人投资9200万元,共占11.06%的股份;
(2)在公司上市以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外)的报酬事项和利润分配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0%以上通过。
问题来了,该股东协议能否让持股 89%的大股东丧失公司的控制权呢?
该《投资协议》签订之后,恒成国际和凡高资本虽然共持有11.06%公司股权,但对这些事项有一票否决权,没有其同意,将无法满足90%的表决权条件。所以,持股89%的股东没有绝对控制权,更不要说持股67%的股东了。
对每个人来说,股权布局一定要达成两个目标:
1.原始股东或原始创始人要紧紧掌握住公司的控制权;
2.在不丧失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实现公司合理合法纳税,降低税收风险。
在后续的文章中,我将继续分享有效且合规的股权布局控税方法,欢迎关注。
今日分享,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