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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宣判!原大连银行行长王劲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大连银行行长王劲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王劲平因受贿、共同受贿总额近800万元,以及40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获刑9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刑事裁定书中披露了本案一些细节:包括永嘉、毅腾、运达等在内的多家房企涉案,已故的大连实德原董事长徐某实际控制的两家企业曾因贷款业务获得其“关照”。原庄河市财政局局长也曾3次向其行贿。

法院审理认定:王劲平涉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宗罪行。王劲平在2000年至2015年担任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变更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大连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主持大连银行全面工作、审批发放贷款及主管协调全市金融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大连毅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7915215元,其中共同受贿财物价值人民币337818元。

(资料图片)

具体事实如下:

1.2000年对原大连荣德商贸有限公司大连电子城项目贷款进行关照,2000年、2010年,在吉林省长春市名门酒店、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怡和楼酒店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劳力士"牌3135(机芯型号)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55500元;"伯爵"牌430P(机芯型号)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20000元。

2.2000年对大连永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长兴购物中心"项目贷款进行关照,并于2001年自该公司戚某处以人民币182700元半价购买该购物中心一层S4137、S4138摊位。

3.2004年10月收受大连神洲众益集团有限公司关某(已死亡)位于本市开发区海益小区46栋2-2-2号精装修房产1套,房屋面积137.4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426126元,装修价值人民币139228元。2007年为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安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连神洲众益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某1系关某弟弟)在该行贷款提供帮助。

4.2006年6月至2015年2月间,对大连毅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合规贷款、辽宁船舶工业园公司保函反担保等业务进行关照,在本市沙河口区永平街80号3-3-1、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大连银行办公室,多次收受该公司崔某、刘某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5.2006年对大连锦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城天下"项目贷款进行关照,其伙同另一被告于同年11月收受该公司金州新区拥政街道八一路"古城天下"小区18-1-9-2号房屋,面积95.1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337818元。

6.2006年对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洲阳光"项目贷款进行关照,在购买本市中山区"嘉洲阳光"小区A区1-1-22-1房产后,于2007年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免费装修,价值人民币341310元。

7.对大连天巳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贷款及担保额度业务进行关照,于2007年1月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银色"本田讴歌"吉普车1台,价值人民币350000元。

8.2006年至2015年间,对营口嘉晨燃化有限公司提高贷款额度进行关照,在本市沙河口区半岛听涛小区附近、天安大厦办公室,分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00000元。

9.2009年大约4月,承诺对大连北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贷款进行关照,在香港香格里拉酒店房间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美元100000元(折合人民币683120元)。

10.2011年1月,在本市中山区天安大厦办公室,收受大连嘉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银行卡1张,内有人民币100000元,其于2012年对该公司贷款进行关照。

11.对原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已死亡)实际控制的大连联合美邦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和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不合规贷款进行关照,并于2010年至2012年间,在本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多次收受徐某、陈某的周大福"CTF"牌黄金金条共计4块,价值人民币共计1280383元。

12.2010年至2012年间,对庄河市政府下属大连融强投资有限公司、大连通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进行关照,在天安大厦办公室、沙河口区星海湾B2区大连明珠小区,分三次收受原庄河市财政局局长刘某2人民币共计160000元。

13.2007年至2014年间,对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贷款进行关照,于2010年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尼桑"轩逸"牌DFL7200VCC型二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136000元。

14.对大连澳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贷款进行关照,于2011年至2013年间,在天安大厦办公室,分三次收受该公司焦某欧元共计45000元(折合人民币379199元),新加坡元100000元(折合人民币492331元)。

15.2012年底,收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村镇银行")董事长李某赠送的该行50万股股权,承诺对该行融资进行帮助。

16.2014年秋季,承诺对大连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贷款进行关照,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宇舶"牌1242型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3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劲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系自首,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对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王劲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缴纳)。

一审判决后,王劲平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收受部分财物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他的辩护人还认为王劲平不构成受贿罪主体。

大连市中院确认了一审法院的调查事实。对王劲平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源:V观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