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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佩洛西窜访台湾的三个国际法问题

本月二日晚,不顾多方劝阻,美国众议院议长佩洛西执意乘坐专机降落台北松山机场,开始对台窜访,并引发一系列后果。这一事件涉及了若干国际法问题,本文将一一尝试解答。

东部战区演训军舰 来源:解放军报微信公众号

佩洛西窜访台湾应当如何定性


南希·佩洛西是美国国会众议院议长,是美国政治的“第三号人物”,在访问外国的行为中实际代表美国行使了外交职权。本次佩对新加坡、日本、韩国的访问均属于国事访问,单独将对我国台湾地区的窜访视作非官方行为,这样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中国对于台湾岛的领土、空域和海域享有不可辩驳的主权,根据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规定,美国只能在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前提下,与台展开非官方的交往。不论佩洛西代表的是美政府抑或美国会,代表美国对台湾地区的官方访问均违反中美联合公告,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中国有权就这一举动要求美国承担国家责任或采取反制措施。目前,中国政府已经依据《反外国制裁法》【1】的有关规定对美国采取了反制措施。


中国是否有权拦截甚至击落佩洛西的专机

来源: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2】,当佩洛西专机进入我国领空,就位于我国主权的管制之下,应当遵守我国民用航空器飞行法规,接受我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示。我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规则》【3】均规定了我国空军有权对违反国内飞行法规、擅自飞入国境的飞机进行拦截,强迫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关于拦截的手段问题,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4】,缔约国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若有必要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项公约要求我国战机在强迫降落时不可使用武器或者以危险手段强迫航空器降落,但还要注意。此项规定并不剥夺国家的自卫权,当满足条件时,我国仍有以武力自卫的权利。


关于军事演习的问题

解放军在演习中瞭望台军舰及台湾岛海岸线 来源: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

中国在台湾岛屿附近海域进行演习的依据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国防权利。七国集团将其称为“侵略性的军事行动”(aggressive military activity)以及“单方面使用武力改变现状”(unilaterally change the status quo by force)并呼吁中国“以和平方式”(by peaceful mean)解决。无论七国集团如何费尽心思地玩弄《联合国宪章》【5】的文字,这些指控本身就含有一个错误的前提,即将台湾视为一个国家,拥有独立于祖国的主权,在这样错误的前提下显然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样的表述本身就与“七国成员各自的一个中国政策(当然适用)”相悖。


中国解决台海问题纯属于“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宪章本身就不适用于该事件。我国《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和适用情形【6】,中国以和平或非和平手段解决均有法律明确规定。


本文所涉法律法规和宪章公约摘录:


【1】:《反外国制裁法》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十一条: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一缔约国关于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其领土或关于此种航空器在其领土内操作和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此种航空器在进入或离开该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时,都应该遵守此项法律和规章。


【3】《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擅自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对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外国航空器飞行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如果违反本规则,中国人民解放军防空值班飞机可以强迫其在指定机场降落。违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示,以违反本规则论。


【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条:(1)各个缔约国均承认,武力攻击飞行中的民用客机,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避免的行为。如果不得不对客机实施拦截,那么不得使客机内的乘客以及机组人员有生命的威胁,同时还需确保客机的安全。此项规定不应该被理解为,改变了《联合国宪章》对国家权力和义务的规定。设立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飞行中的民用客机的飞行安全。


(2)各个缔约国均承认,如果入侵的客机不顾规定擅自飞越被入侵国领空或该国有合理的根据认为客机的飞行目的与公约的规定不符合,被入侵国家有权利要求入侵的民用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当然,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被入侵国也可以给予该航空器另外的指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本公约内规定的一切合理的措施与手段,或国际法有关规则规定的任何其他方法,缔约国都可以采取。但是,缔约国对于拦截的相关规定必须对国际社会公布。


(3)本公约第 2 条列出的全部要求所有民用航空器都必须遵守。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各个缔约国家应该将这些规定纳入国内法,以使得拥有该国国籍的航空器、或所有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在该国的航空器不违反以上法律。各缔约国应加强国内立法,加大惩罚力度,以严惩违反此法律或规章的行为。


(4)各个缔约国应通过合理的方式防止拥有该国国籍的航空器、或所有人主要经营场所在该国的航空器被滥用,使其用于与公约规定相违背的用途。该规定不导致以上条款之间的相互矛盾。


【5】G7的发言实际是是暗指中国违反联合国宪章,侵犯台湾地区的所谓的“独立主权”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All Members shall settle thei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 in such a manner that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justice, are not endangered.)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三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The Security Council shall determine the existence of any threat to the peace, breach of the peace, or act of aggression and shall make recommendations, or decide what measures shall be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s 41 and 42, to maintain or restore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6】《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何霜/文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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