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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吴长智一审被判8年,罚金20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吴长智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吴长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吴长智在担任吉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及副检察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提拔、案件查办、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07万余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长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吴长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且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吴长智简历

吴长智,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吉林磐石人,1978年10月参加工作,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

1999年12月,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2001年10月,任桦甸市委副书记;2004年3月,任桦甸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05年3月,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专业学生;2006年9月,任吉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2007年8月,任吉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市委组织员办公室主任(正处长级);2011年1月,任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4年1月,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2016年11月,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吉林日报社出品

策划:姜忠孝

作者:刘鑫宇

编辑:马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