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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一(76-100)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7年真题卷一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76-100题。带来的不便还请谅解。

76.马萨是一名来华留学的甲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马萨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

B.如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

C.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如马萨涉诉,则不得出境

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A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B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范围和时限作出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如果外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必须根据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在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内兼职。B项马萨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即可兼职工作的表述是错误的。

C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可见,外国人不管在哪住宿,都要向公安机关登记或报送登记信息。马萨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D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可见,仅仅涉诉,不构成不准出境的理由,在涉及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只有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才不得出境。

77.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B.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并且选择范围是不受限制的。因此A项和B项都正确。

C项正确,D项错误。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本题中,信托财产为"中国的财产",表明信托财产所在地为中国,双方"在北京签订协议",表明信托关系发生地也在中国。因此,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78.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B.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

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项考查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题中的离婚事项应适用法院地中国法。A项正确。

B项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需要注意的是,离婚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需要适用未婚妻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法中国法和甲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国法中选择。因此,B项正确。

C项考查监护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本题中,一言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为中国法,国籍国法律为中国法和甲国法,因此,监护权事项应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C项正确。

基于B项和C项正确及理由,D项错误。

79.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

试题答案

BC

试题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英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英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英国法。据此,B项和C项正确,A项和D项错误。

80.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而甲国又是国际上为数不多消费丝束产品的国家。为此,丙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

B.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

C.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

D.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国采取报复措施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A项考查WTO争端解决的主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确实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WTO调整的是成员之间在贸易管理上的关系,其主体为国家或单独关税区,WTO争端解决的主体也只能是成员政府,企业不能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如果某企业认为其利益受到某WTO成员政府的影响,可以游说其本国政府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WTO争端解决中的磋商程序。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因此,B项错误,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磋商程序,但并不要求这种磋商是"充分性"的。

C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报告的通过方式。除非WTO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得以通过。该通过方式实际上是一种一票通过制,是一种准自动通过方式。因此,C项正确。

D项考查WTO争端解决报告的执行机制。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使被裁决违反相关协议的措施符合相关协议的要求,或未能实施裁决和建议,经申诉方请求,争端双方应就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进行谈判。如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补偿,原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因此,D项正确。

81.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

B.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

C.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

D.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项考查《巴黎公约》中的临时保护。《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联盟国家应按其该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因此,A项正确。

B项考查ICSID的管辖权的主体要求和主观要求。ICSID对争端主体的要求是: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或者其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ICSID取得管辖权的主观要求是:ICSID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因此,双方书面同意就成为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本题中,惊奇公司为《华盛顿公约》缔约国甲国的投资者,乙国也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符合ICSID对争端主体的要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符合合ICSID受理争端的主观要求。因此,ICSID对该争端有管辖权。B项正确。

C项考查ICSID管辖的争端性质。依《华盛顿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因此,并非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都可以提交ICSID解决,ICSID只管辖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D项考查ICSID裁决的执行。依《华盛顿公约》第五十三条规定,ICSID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因此,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D项错误。

82.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

B.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

C.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

D.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独立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或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致援引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示范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本题中的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只能说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内容构成了保函条款的组成部分,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并不因此无效,而是优先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因为保函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因此,A项错误。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保函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因此是构成独立保函,即使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依然是独立保函,而不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不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规定。

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

83.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不同于一般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实践性、正式性及更高标准的特征。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职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发挥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具有密切联系

B.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

C.纵观伦理发展史和法律思想史,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实证法"概念的阐释密切相关

D.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对每个法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实践性,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只有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因此,法律职业人员专业水平的发挥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具有密切联系。

B选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是调整法律职业关系,对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

C选项错误。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进行道德约束的行为规范,与"实证法"的概念无关。

D选项正确。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在进行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心理意识、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就是对每一个法律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84.2016年10月20日,《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通过。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B.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者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行为

C.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D.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B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擅自处理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在初查中队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C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的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D选项正确,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85.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

B.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

C.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D.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

试题答案

AB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1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题中,甲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并提交给检察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B选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乙律师及时有效劝阻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是正确的。

C选项错误。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利益。"本题中,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在承办这一咨询业务的过程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了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D选项错误。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本题中,丙律师说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就是为了争揽业务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

86.孟子的弟子问孟子,舜为天子时,若舜的父亲犯法,舜该如何处理?孟子认为,舜既不能以天子之权要求有司枉法,也不能罔顾亲情坐视父亲受刑,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一起隐居到偏远之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B.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和亲情,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C.孟子的方案虽然保全了亲情,但完全未顾及法律

D.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情与法的冲突并不总是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在情与法中必然在做出选择。现代社会,相对于情感,更应该维护法律权威,依法办事。

B选项正确。重视伦理和亲情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属于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内容,是可以被现代法治建设所借鉴的

C选项错误。孟子的方案中舜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隐居到偏远之地,实际上就是在地域上脱离这一法律适用的效力空间,使得自己既未违法又保全了亲情,并不是没有顾及法律。

D选项正确。情与法的冲突源自现实生活,始终存在。就世界各民族的多样化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来说,如何处理情与法的冲突正体现了其中的差异性,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87.某法院推行办案责任制后,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仅占0.1%。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法官、合议庭也可以不执行审委会的决定

B.办案责任制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精神

C.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以审委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

D.法庭审理对于查明事实和公正裁判具有决定性作用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审委会作出的决定,须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合议庭应当执行。

B选项正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应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精神。

C选项错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D选项正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其基本宗旨就是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D选项正确。

88.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

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

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

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如果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的内容与道德的善的关联,那么不公正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恶法非法,由此可以推导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

B选项错误。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将法的效力与法律内容的正确性分离,是一种典型的实证主义法学观。

C选项正确。冉阿让和沙威的法律观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冲突。

D选项正确。根据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法的效力可以与法的内容的正确性相分离,但法并非与道德无关,法的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是使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内在法律信仰、自觉尊法守法的基础和核心。

89.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探望权,探望行为是依情理从父母子女关系中延伸出来的,林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可随时行使探望权,但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强制其行使。

B选项正确。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均有一定的界限和范围。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的紧密关联性,义务的履行同样也要遵循这一原则。

C选项错误。探望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其内容内含于父母子女关系中,但父母可以选择放弃对子女的探望。它不是一项义务,不是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选项正确。根据义务的不同,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本题中,许某与林某的协议中约定,许某对林某的探望权有协助的义务,这是积极义务;同时,该协助义务还包括不妨碍林某探望孩子的行为,这是消极义务。

90.据《二刻拍案惊奇》,大儒朱熹作知县时专好锄强扶弱。一日有百姓诉称:"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朱熹知当地颇重风水,常有乡绅强占百姓风水吉地之事,遂亲往踏勘。但见坟地山环水绕,确是宝地,遂问之,但乡绅矢口否认。朱熹大怒,令掘坟取证,见青石一块,其上多有百姓祖先名字。朱熹遂将坟地断给百姓,并治乡绅强占田土之罪。殊不知青石是那百姓暗中埋下的,朱熹一片好心办了错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只能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

B."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一个规范语句

C.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D.裁判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试题答案

C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在办案人朱熹思维中被构建成为该坟地属于告状百姓的证据。

B选项错误。规范语句是含有道义助动词的句子,本题中的句子不含有规范助动词,是一个普通的陈述语句。

C选项正确。必要条件是指有结论必有前提,前提并不一定能得出结论。充分条件是指有前提必有结论。本题中,朱熹即使勘查了现场,仍然未能正确确定案件事实,说明勘查现场并不一定能正确办案,仅是正确办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D选项正确。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而是由办案人主观建构起来的主观事实,因此其自身的价值判断,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成见,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91.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

B.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

C.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政治协商会议由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及其代表组成,分为若干界别,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依据协和协章程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1条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政协委员非经选举产生,经由邀请参加全国政协会议。

B选项错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因此全国人大会议中,需要各党派、团体负责人及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部分会议,全国政协委员才能列席。

C选项正确。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它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D选项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政协履行职能的组织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国家权力机关。

9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B.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C."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唯一形式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B选项正确。《宪法》第3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以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C选项正确。《宪法》第3条第3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D选项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

93.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

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

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对于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满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应该登记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本题中,王某的情况属于第二种,虽长期在外打工不在本村居住,但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列入选民名单。因此,D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题中,杨某虽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协议中"不享受村村民待遇"的条款因杨某户籍迁入甲村而自然失效,杨某应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选项错误。根据A选项的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杨某可以直接被登记入选民名单,无需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94.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规范所产生的拘束力。关于基本权利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基本权利规范对立法机关产生直接的拘束力

B.基本权利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和公务员的行为产生拘束力

C.基本权利规范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才产生拘束力

D.一些国家的宪法一定程度上承认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

试题答案

AB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基本权利的效力,即宪法基本权利规范所产生的拘束力。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一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基本权利规范能够对立法机关产生直接的拘束力,A选项正确。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和公务员的行为同样产生拘束力。因此B选项正确。

C选项错误。基本权利规范虽然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但其作为宪法规范的拘束力是客观存在的,不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才产生拘束力。

D选项正确。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仅仅在国家和公民之间产生。而现代宪法学基本理论则认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能够及于私人之间,即如果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人关系对其中一方的基本权利产生影响,则基本权利的效力可以超越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范围,而进入到私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95.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

关于该临时搅拌站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在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

B.如该搅拌站影响该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C.如该搅拌站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D.如该搅拌站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B项考查临时建设的审批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A错误,B项正确。

C、D项考查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拆除。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C、D项错误。

96.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

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

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

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A项考查环境影响评价。

B项考查防止污染措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试运营期间治污设施也应当运行,B错误。

C项考查违反环境污染法的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应当是拒不改正后被责令改正的次日起,而不是做出处罚决定的次日起,C错误。

D项环保部门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D错误。

97.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

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B.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C.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

D.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A项考查经济性裁员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按照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A项错误。

BC考查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B正确,C错误。

D项考查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D项正确。

98.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

B.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

C.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

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6条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本选项中,案件当事人所递交的该检察官承办案件的涉案材料,是当事人对正在承办案件的所表达的一种法律意见,其同事可按规定转递这些部分涉案材料。

B选项错误。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本选项中,该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与案件审理无关联的被告家庭现状,是对承办法官审判职权的不当干预和不当评论,是不正确的。

C选项正确。根据《检察官法》第6条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包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法》第7条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本题中,该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与其作为副检察长的领导职务身份是相适应的,本选项正确。

D选项正确。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本选项中该法官会见当事人应在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在研讨会上的偶遇不属于工作场合和工作时间,但该法官拒绝研讨案情并向本部位纪检部门报告的做法是正确的。

99.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保证案件审理更加公平公正。关于巡回法庭的性质及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常设审判机构

B.巡回法庭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巡回法庭受理本巡回区内不服高级法院一审民事、行政裁决提起的上诉

D.巡回区内应由最高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国家赔偿等案件仍由最高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条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常设审判机构。

B选项错误。《规定》第2条规定:"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因此,巡回法庭的判决已经是最高法院判决,不能再次申请复议。

C选项正确。《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因此本选项正确。

D选项正确。《规定》第4条规定:"?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因此本选项正确。

100.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黄某提出异议

B.县司法局受理黄某异议后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C.县某律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D.县法院驳回了黄某以"未能指派合格律师、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起诉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A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六种情形: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人的援助申请后,就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而本题中,黄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拒绝的理由是"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于法无据。且是口头拒绝,不符合规定,黄某可以提出异议。

B选项正确。黄某可以根据《条例》第19条之规定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工作日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受理后认为黄某应被法律援助,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C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因此本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该诉讼请求既缺乏事实基础又缺乏法律依据。"未指派合格律师"与"损失"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同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第2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且法律援助提供的是无偿的法律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援助的实施人——县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