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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女士必读法律“宝典” 教你如何防范美容陷阱

九块九脱唇毛,一脱脱出一块至少需要两年才能修复的“疤痕”,这样的“倒霉事”,成都女生小白就遇到了。日前,成都女生小白向金牛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精神抚慰金,法院支持了小白的诉求。根据全国工商联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整形美容业市场规模超过了4500亿,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检索到2017年与美容有关的法律文书有16410份,而这一数据在2013年仅为2906份。

成都商报特此梳理近年来典型的整形美容领域的法律案件,帮助广大消费者理清在“美丽的纠纷”中如何避免温柔的陷阱。

焦点1

加盟店出事

加盟店里脱唇毛受伤 总店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底,成都市民小白到恒和美容店(该店系成都绘美社抗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的加盟店)接受了脱唇毛服务。术后,小白发现自己唇部周围皮肤发红,多日不消退。该美容店承认是店内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小白唇部皮肤受伤。小白遂将成都绘美社抗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但其表示恒和美容店只是其品牌加盟店,应由恒和美容店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成都绘美社抗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小白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成都商报:如果加盟店和总店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需要赔偿消费者时,加盟点与总店的责任如何划分?

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执华:首先需确定加盟店和总店的关系,如果系总公司和分公司,则加盟店实际经营由总店控制,加盟店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那加盟店的债务就是总店的债务。但如果加盟店和总店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形成合作关系,产生过错问题时,首先按照双方约定来确定责任分配,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由法院根据事实认定。

成都商报:作为消费者,应当向哪一方主张权利?

徐执华:作为消费者,如果在加盟店美容整形时出现事故,系产品问题的,可以向加盟店、总店,甚至产品生产方任意一方进行索赔,再由三方自行确定或由法院认定责任划分。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将哪一方列为被告,相应的举证责任也不同,难度也不等。比如美容整形事故系加盟店的操作失误,此时如果起诉生产商,消费者便需要证据证明是产品的问题。因此,一般来说,消费者直接找加盟店主张权利或起诉包含加盟店在内的多个主体,举证相对容易些,可以减少因举证不利带来的风险。

焦点2

“美容贷”

手术费只要3000元 医院却给她贷了近5万

据媒体报道,2017年3月,21岁的杭州市民葛女士到杭州冠美医疗美容医院“整下巴”,手术费标价为3000元左右。在护士的引导下,葛女士办理了美容贷款,令她没有料到的是,办理结束后她收到手机短信“已经办理了一笔总额49800元的美容贷款”。医院解释,葛女士只需要偿还自己用掉的钱,但病历本上,除了下巴整容手术外,却写了打玻尿酸等葛女士没有接受的整容项目。

葛女士回到家还完3000元后,金融机构打来了催款电话,她这才意识到自己被美容医院“忽悠”了。

成都商报:美容贷这种消费及贷款模式是否合法?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小岗:目前市场上的“美容贷”分几种模式,如果只是单纯的分期付款,则很难说其违法;若涉及收取高额利息,则有可能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消费者如果仍支付高额利息,将损害自己的财产权利。另外,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商家存在诈骗、传销等行为将可能触犯刑法。其隐患之一在于采用这种方式盈利的商家,如果在收取到大额现金之后销声匿迹,那消费者前期已经支付而尚未消费的费用便无从收回,且维权困难。

成都商报:如果整形医院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贷款的性质或者误导消费者签下合同,这样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程小岗: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此外如果整形医院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了重大事实,使消费者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则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成都商报: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合同协议时,如何避免陷入“名为消费,实为贷款”的陷阱中?

程小岗:消费者在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时,首先要搞清楚自己签署的是哪种性质的法律文件,其次不能轻信商家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必须落实到书面上。另外,不要轻易把自己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件、电话号码提供给商家,更不能把自己的手机或者电脑交给商家工作人员来操作,避免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对自己不利的合同。

焦点3

肖像权纠纷

擅用消费者照片做宣传 医院赔付3000元

据报道,2011年10月,武汉的袁女士与武汉江岸区一家整形美容医院签订《模特顾客协议》,约定该美容医院以优惠价格为其实施巨乳缩小手术,她同意院方在宣传中使用其手术效果对比图。双方口头约定,医院在宣传时对袁女士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

术前会诊时,院方拍摄袁女士穿背心的半身照。但是,此照片在手术前就在院方的官方网站上刊登,且没有在面部打马赛克,袁女士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经法院多次调解,袁女士同意被告补偿其3000元,医院当庭支付赔款。

成都商报:如果未经本人同意,使用顾客照片时部分打马赛克,是否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使用顾客照片时部分打马赛克不能免除侵权责任。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只要未经顾客本人同意,即使美容医院在使用顾客照片时部分打上了马赛克,仍然构成侵犯顾客肖像权的行为。

成都商报:什么样情况下,商家在未经本人同意时使用顾客照片,但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郭刚: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其实也有一定限制,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的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需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

焦点4

“整残了”

割双眼皮割出疤 鉴定不属医疗事故

2014年9月,四川某大学研究生小颖在成都天使之翼整形美容医院做了双眼皮手术,半年后,小颖觉得双眼皮明显不对称,医院为她免费做了修复手术,但效果依然不好。小颖希望院方退还手术费,并承担她到其他医院做修复手术的费用。期间,小颖还到成都医学会做了医疗事故鉴定,但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此,该院回应,可继续为小颖修复,但无法承诺手术效果。而且经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不会承担她到其他医院修复的费用。

成都商报: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后,整形人应当如何继续维权?

成都律协公司法专委会常务副主任、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九: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有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整形人仍然可以侵权为由起诉。整形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产生负面效果,通常认为侵害了整形人的身体权或健康权。而《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已经超出了《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整形人可以侵权为由维权。在举证责任方面,无论是医疗事故纠纷还是一般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均倒置,应由侵权方承担免责举证责任,被侵权方只需证明权利受到侵害。

成都商报:整形美容相比疾病治疗,维权难度在哪里?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美容不是针对疾病而是针对人体外形,是追求美的一种“改变”。对于美容整形而言,美与不美是无法量化的东西,那这种“改变”成功不成功就不好界定,而出现的维权困难也多难在美没有一个评价标准。

焦点5

APP的“评价”

以减免费用为诱饵 将“心得”按医院规定内容发布

不少美容APP都给入驻其软件的医院设置了评价区,只有在该家医院下订单做过美容整形手术的患者才可以评论。消费者往往认为这是“真实评价”,殊不知,患者在和医院签订手术协议时往往会被告知,只要承诺在术后每天将自己的心得按医院规定的内容发布在美容APP上,并配上相应照片,最终结算时可以获得减免。这样一来,评价的真实性便打了折扣。

成都商报:和医院签订的“减免费用给好评”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文锋:如果美容机构不管美容效果如何一律要求晒好评,那么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合同里这类条款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一旦和美容机构订立这样的合同,最后就算美容机构未能履行约定减免费用,消费者通常也不能据此维权。不过如果协议是格式条款,消费者可把“晒了好评才给予减免”的条款看成霸王条款,据此主张自己没有晒好评的义务,不晒好评也该减免费用。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波:对于这种协议,应该分两种情况,如果约定以虚假的评价换取费用减免,这时合同是非法、无效的,如果约定评价与实际情况相符,那么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美容效果的评价带有主观色彩,有时消费者对美容效果并不满意,由于参加了这种活动,在没有极端难看或者造成事故时,为了减免费用会给隐瞒负面评价,这并不违法,但对其他消费者来说知情权得到了侵犯,消费者不能轻信网络上的好评。

焦点6

价格不统一

割完双眼皮发现网上价格便宜四分之一 院方称贵“因为院长操刀”

2016年6月, 四川女大学生小文在伊莎贝拉医疗美容花了14500元割双眼皮,手术后,小文在一款美容类app网页中看到该机构推出的双眼皮手术项目经打折后,仅需2800元。小文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去找院方讨说法。对方表示,小文的双眼皮手术是由院长亲自做的,并称她提到的网上2800元是由一般医生做手术。

成都商报:美容医院称“高价的手术是院长做的,低价的是一般医生做的”,那么是否意味着其做法并不违法?

肖波:医院没有告知小文有价格差距大的其他选择,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涉嫌价格欺诈。判断的依据主要看合同约定的效果,如果14800元和2800元的手术最终呈现出来的效果是近似的,那么这就属于不公平的交易。

成都商报:对于医疗美容手术引发的纠纷,消费者一般依据哪些法律维权?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因:美容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损害来赔。如果医疗行为同时涉及到欺诈、虚假宣传等其他侵权行为,针对这些行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焦点7

“美”到一半要加钱

涂燃脂膏“免费洗脸” 洗走一万五

在成都春熙路一家名为“梵捷媞”的美容店内,24岁的小袁在接受美容师“免费洗脸”后面部发黑,美容师称是皮肤内的毒素,要做清洁,但需要500元。然而做完清洁后,小袁的面部开始疼痛且发热发红,这时美容师又称毒素太重,要继续做修复,费用要3000元。无奈,小袁只得再次做修复。然而,美容师只做了一边脸,另一边要做的话还需3000余元。就这样,小袁一步步陷入“消费陷阱”,最终花费1.5万元。警方展开调查后,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将该店美容师、经理刑拘。

成都商报:法律对于上述“美容美一半要加钱”的做法是否无计可施?

肖波:不是的。从刑法角度,“免费洗脸”商家的做法涉嫌诈骗罪,因为商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涂抹燃脂膏虚构了“皮肤毒素太重”的事实,骗取小袁财产。同时,“免费洗脸”商家和灰趾甲商家的做法也涉嫌强迫交易罪,因为如果不继续接受服务,可能威胁到健康,商家通过这种手段继续交易,某种程度上给顾客造成了人身威胁。从合同法角度,这属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就算后面接受了服务,也可以撤销该合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这属于强迫交易,侵犯了公平交易权。

焦点8

预付式消费

预付4万多后美容院关门 被告知“后续请找新加坡总部”

2010年起,成都的陈女士开始到紫荆东路附近的纤诺纤体美容咨询(成都)有限公司做美容,经店长建议,陈女士办了张会员卡,并不断向卡内充值。2016年年底,店铺却突然关门了,此时陈女士卡内还剩4万余元。店长表示,美容院因租房问题暂时关闭了,但还会继续开店。在随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陈女士几次电话联系店长要求退款,均遭到搪塞。

2018年3月,陈女士再次联系店长,店长却说自己已经离职,没人再管后续的事情了,让陈女士“去找新加坡公司总部”询问情况。

成都商报:美容院跑路,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邱文锋:分两种情况看。如果因为经营不善而跑路,是一种违约行为,商家没有兑现承诺为消费者提供后续服务。如果设了圈套,收了大量的预付款后跑路,涉嫌诈骗,金额较大的话构成犯罪。此外,美容机构的做法还涉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于预付的金额特别大,明显超出正常消费额度的,消费者的这笔钱很有可能被用于融资,对方卷款跑路的也较大。

成都商报:预付式消费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风险?

邱文锋:消费者对于预付式消费应该谨慎警惕,风险不仅限于商家跑路。美容商家往往采用打折等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办卡,但优惠背后很可能存在价格欺诈。比如某个美容服务或者美容产品实际只值100元,但商家可以说成1000元,预存款的话按200元收。

(以上案例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祝浩杰

原标题:这些美容陷阱,本报教你如何防范 给你8大美丽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