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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律术语与缩略语知多少?


Ah Huat is taking a certain course at the State Courts.乍听之下,还以为阿发到国家法院上“某种课程”。不是的,阿发准备认罪了。

公众到法庭旁听案件,听到法官、律师、主控官、通译员或被告,不时抛出一些法庭用语,如上述“certain course”词句,或DATA、SOF等缩语时,大概会丈八金刚摸不着头脑。本期我们就整理一些新加坡常见的法律术语、缩语和常用句,顺便谈谈“奇怪”刑期,让你多懂一点点。

■英文/中文 □解释

■ Is your client going to PG?
你的当事人,准备认罪吗?
□ PG:plead guilty(认罪)的缩语。
律师或法庭记者常说,那是PG case(认罪案件),不是审讯(trial)。

■ SOF is not ready for plea to be taken.
案情尚未准备好,让被告认罪。
□ SOF:Statement of Facts(事实陈述书,也叫案情)的缩语。
被告认罪后,再对当庭念出的案情“表态”。若接受案情内容,下一步是求情,再由法官下判。

■ Your Honour, facts admitted by the accused without qualification.
法官大人,被告毫无保留地(without qualification)承认事实。
□ 通译员念案情给被告后,一般会通知法官说,被告完全接受事实。
如果出现求情内容与案情不符的情况,比如,承认伤人罪,求情时却说“只是意外”或“无意伤人”,或承认非礼罪,求情时却说“不小心”或“无意”碰触,就有所谓的“qualification”(有所保留)了。
在这种情形下,法官通常会拒绝接受被告原先的认罪,展期让被告通过审讯抗辩。

■ Is accused ready to miti?
被告准备好求情了吗?
□ miti:mitigation plea(求情)的缩语。

■ Accused is untraced,或accused has no antecedents.
被告没有案底。

■ SOO是什么?
□ SOO:schedule of offences(罪状列表)的缩语。
被告的控状如果太多,法庭记者会向总检察署要求SOO,方便处理新闻。

■ DPP/PO,DC,又是什么?
□DPP/PO:Deputy Public Prosecutor/Prosecuting Officer(主控官)的缩语。
□ DC:Defence Counsel(辩护律师)的缩语。

■ What is the next mention date?
下一个过堂日期是何时?

■ Case was adjourned for PTC.
案件已展期到审前会议。
□ PTC:Pre-trial Conference(审前会议)的缩语。
审前会议是在内堂讨论案子的进展和行政事务,若有律师代表,被告无须出席。

■ 武吉士地铁站外,两死三伤的恐怖车祸,有CI Findings了吗?
□ CI:Coroner Inquiry(验尸庭研讯)的缩语。
 验尸庭通过呈堂文件、目击者、查案人员、亲友和专家证人等的供证,让验尸官确定死因。Findings是研讯结果,一般不说CI Judgment(研讯判决)。

■ 什么是VCH,VCGH?
□ VCH:Voluntarily Causing Hurt(蓄意伤人)的缩语。
□ VCGH:Voluntarily Causing Grievous Hurt(蓄意重伤人)的缩语。

■ first charge and third charge, sentences to be taken consecutively, the three others concurrently
第一和第三控状的刑期分开执行(Consecutively),第二、第四和第五控状的刑期同时进行(Concurrently)。
□ 假设第一是坐牢四个月,第三是五个月,总刑期是九个月。
另外,不同控状如果涉及罚款(fine)、罚金(penalty)或鞭刑,这三种刑罚就没有所谓的同时执行了,必须全部加起来连续执行。根据法律,鞭刑的顶限是24下。

■ 老师OM学生,所以有gag order。
□ OM:outrage modesty(非礼)的缩语。
gag order是控方向法庭申请的禁止披露令(简称禁令),媒体因此不能报道被告的姓名和刊登照片,甚至能揭露被告身份的细节,如工作场所等。但……
控方不是在保护被告的身份,而是要确保与被告有关系的受害人或是其他弱势证人的身份,不被泄露。
例如,被告是受害人或证人的家长、兄弟姐妹、邻居或老师等。

■ to make representations to AGC.
被告自己或通过律师,向总检察署(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简称AGC)做出陈情或陈述。
□ 提呈陈情书是控方和被告之间的协议过程,也称“认罪协商”(plea bargain),旨在让被告获得撤销控状或较轻刑罚的机会。若被告愿意认罪放弃抗辩,总检察署有权减轻控状,或以较少罪状提控。

■ A被告判DATA,比判DNATA的B被告,来得侥幸啊!
□DATA:Discharged Amounting to Acquittal(判无罪)的缩语。
□DNATA:Discharged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无事省释)的缩语。
前者算是成功脱罪,是真正自由人,后者不等于无罪,因为控方一旦掌握更多罪证,仍可传召被告出庭,面对同个罪名和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 行为良好,也不享有三分之一刑期折扣的RTC、PD和CT,到底是什么?
□ RTC:Reformative Training Centre(青年改造所)的缩语。
刑罚着重于改造,适用于14岁至21岁的青年,刑期介于六至12个月。
□ CT:Corrective Training(改造性监禁)的缩语。
预防惯犯再犯,刑期介于五至14年。
□ PD:Preventive Detention(预防性监禁)的缩语。
属于极重惩罚,旨在长期收押“变本加厉”的惯犯,保护公众,刑期介于七至20年。

■ Accused has two proceeded charges and five TIC charges.
□ 被告有两项提控(proceeded)的罪状,即带刑罚的罪状,五项下判时一并考虑(TIC:Taken Into Consideration)、不带刑罚的罪状。

■ to call for MTO report.
让当局提呈报告,看被告是否适合接受强制性治疗(MTO:Mandatory Treatment Order)。

“奇怪”刑期能折算吗?

“本庭宣判,被告坐牢15个月六周又八天。”

法官既然如此宣判,法庭记者就如斯报道。

结果,“奇怪”刑期见报后,读者有时来电询问,甚至质疑法庭记者的“计算能力”——难道不懂得折算,不能精简吗?

15个月是一年三个月,六周是一个月又两周,八天是一周又一天,总刑期不就是一年四个月三周又一天?再不然,写成一年四个月又28天,也比较“好看”啊!

其实,如果刑期可以折算,法官也不会如此宣判了,对吗?

新加坡采用普通法,判刑是根据案例。法官下判时,有时因为被告面对不同类型的罪状,法官会根据特定罪行的案例裁决。

一些刑期是按月,一些是按星期,一些可能按天数,所以,就出现上述好像很奇怪的刑期。

资深刑事律师陈其玉(Tan See Swan & Co)指出,刑期必须精准,绝对不能折算。“这是定义问题。对于囚犯来说,每一天都必须算准,不能马虎。所以,按照法庭宣判的刑期报道或记录是正确的。”他举例说,四周不能当一个月,因为前者是28天,一个月可以是28天、29天、30天或31天。

另外,有时被告无法缴付罚金或罚款,必须以坐牢代替,才出现“掺杂”替代刑期、含年月日的“奇怪”刑期。

陈其玉律师说,在狱中行为良好的被告,一般享有三分之一刑期折扣。

但是,替代刑期不享有三分之一的折扣,必须“坐足”(服完)。

他指出,新加坡监狱部门是根据新加坡监狱法令(Prisons Act)执行刑期,不能随意让囚犯获得刑期折扣。

根据新加坡监狱法令第50H(2)节条文,被判坐牢14天或以下的囚犯,将不会得到刑期折扣。

除了罚金或罚款的替代刑期,无法得到刑期折扣的,还包括被判青年改造所(Reformative Training Centre)、改造性监禁(Corrective Training )和预防性监禁(Preventive Detention)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