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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乐娱乐法日历|“咖啡伴侣”不是通用名称

咖啡是一种口感比较苦涩的饮品,很多人喝不惯这个味道,于是他们在冲调咖啡时就会加入一些“咖啡伴侣”,这样可以使咖啡的口感变得更好。事实上,“咖啡伴侣”是冲调咖啡的一种植脂末调味品,俗称“奶精”。加入了“咖啡伴侣”后的咖啡会有浓郁的奶香,并且因为其味道甘甜,加入后会减淡咖啡的苦涩感。

大家对于“咖啡伴侣”的名字并不陌生,可是却有鲜少有人知道其是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雀巢公司)旗下的注册商标。2018年,雀巢公司和昆明后谷咖啡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后谷公司)之间就曾经开展过一场商标博弈战。2018年2月28日,雀巢公司起诉后谷公司商标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案件究竟谁是谁非呢?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咖啡伴旅”被诉侵权

事情源于后谷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一款名为“咖啡伴旅”的植脂末产品,因为该字样与雀巢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而遭到了雀巢公司的起诉。

雀巢公司是全球知名食品制造商和销售商之一,也是最早进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之一。1988年,东莞雀巢公司成立,主营产品为咖啡、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1988年5月,雀巢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第360860号“咖啡伴侣”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9类牛奶、咖啡用植脂末等商品上,该商标于1989年9月正式被核准注册。

后谷公司是云南省后谷咖啡有限公司旗下专门负责咖啡销售的公司,而云南省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则是云南省较大的咖啡、橡胶种植、加工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试点企业,旗下的“后谷咖啡”则是国内颇具知名度的本土咖啡品牌,“后谷”咖啡商标曾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后谷咖啡产品已出口至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全球50多个国家及地区。

在本案中,原告雀巢公司认为,后谷咖啡未经雀巢的授权或者许可,擅自大量生产和销售与原告“咖啡伴侣”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咖啡伴旅”产品,严重侵害了雀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给雀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雀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后谷咖啡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100万元。

然而,被告后谷公司认为,“咖啡伴侣”缺乏显著性,其在大众的观念中已经由注册商标变为了植脂末一类产品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所以自己在商品上标注的“咖啡伴旅”一名不会造成大众的混淆与误认,所以也就不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


02是否构成侵权?

在此案中,要确定的一共有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雀巢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雀巢公司于1989年9月10日合法取得第360860号“咖啡伴侣”商标,经续展该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因此该商标确实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雀巢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是后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咖啡”系产品名称,不具有识别性,而具有识别作用的“伴侣”与“伴旅”在文字构成、字形、含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而且昆明后谷公司在使用“咖啡伴旅”时加入了其他标识进行区分,主观上无明显恶意。因此综合考量,认为“咖啡伴侣”与“咖啡伴旅”不属于近似标识。由于”咖啡伴旅“的字样不足以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后谷公司的行为尚不构成侵权。

03商标专属使用权及“禁用权”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也即禁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稿件来源】张懿文

【推文排版】李春燕

【参考文献】

1.中国知识产权网:“咖啡伴侣”引发百万索赔案

2.搜狐新闻:“咖啡伴侣”被“侵权”,雀巢起诉索赔100万

3.人民网:“咖啡伴侣”引发百万索赔 是通用名称还是商标?

【图片来源】

1.搜狐新闻:https://www.sohu.com/a/224727888_401346

(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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