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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妆到功能性护肤品“伪国货之光”薇诺娜虚假宣传不断

近日,有数据表明,在双十一《天猫美妆国货品牌排行榜》中,被誉为“国货之光”的薇诺娜官方旗舰店登顶天猫国货美妆之首。

不过,在清扬君看来,薇诺娜还算不上真正的“国货”。

招股说明书显示,薇诺娜的母公司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泰妮”,证券代码:300957),实际控制人 GUO ZHENYU(郭振宇)和 KEVIN GUO父子发行前合计持有贝泰妮57.27953%的股权。而郭振宇父子均为外国国籍。郭振宇是加拿大国籍,拥有中国五年期居留权。KEVINGUO拥有加拿大和美国双重国籍。

GUO ZHENYU(郭振宇)和KEVIN GUO 持有 Hanson (BVI)100%的股权,Hanson(BVI)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 Hanson(HK)并通过其持有诺娜科技 51%的股权,诺娜科技持有贝泰妮54.22573%的股份。

KEVIN GUO 还持有云南海珀 100%的股权,云南海珀持有哈祈生100%的股权,哈祈生持有公司3.05380%的股权,KEVIN GUO 通过哈祈生控制贝泰妮 3.05380%的股权。

尽管贝泰妮公司注册在云南,生产也在国内,但贝泰妮被称为“国货”真是名不符实。难道新加坡老板控股的海底捞也能被称为国货品牌?

清扬君在这里并不是挑拨大家的情绪,而是不愿消费者被误导。随着国货复兴的浪潮声势越来越大,消费者也在觉醒,只要产品好,他们会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断,但外资控股的贝泰妮被广泛宣传为“国货”确实不妥。

而在宣传方面,薇诺娜似乎早就成了“中国药妆第一品牌”。然而,我国并没有“药妆”一说,因此“药妆”并不能用于宣传。

早在2010年11月26日,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5号)中,明确指出:个别企业的化妆品违规标识和宣称为“药妆”或“医学护肤品”,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对生产、经营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化妆品的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的,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该下架的下架,该曝光的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趣的是,2013年8月12日,有媒体报道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全国痤疮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诊断机构负责人、教育部“高原光损伤性皮肤病发病机制及防治研究”创新培育团队带头人、全国光医学及皮肤屏障研究中心负责人、教授、博士生导师、时任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皮肤科主任、云南省皮肤性病研究所所长、薇诺娜的主要研发人员、皮肤医学美容界权威专家何黎,在回复记者提问时称“医学护肤品,它是介于普通化妆品和药品之间,也就是说它有功效性,但是又很安全,然后又能恢复皮肤屏障的护肤品,我们就叫做医学护肤品,在国外就叫做药妆。”

因为市场不成熟、科普不及时等原因,“药妆”、“医学护肤品”这样的虚假宣传着实忽悠了很多的消费者,直至2019年1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再次明确我国对于“药妆”、“医学护肤品”概念均属于违法行为。

从此以后,“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违法宣传越来越少,而贝泰妮也悄悄改称为“皮肤学级护肤”。贝泰妮在招股说明书中,称皮肤学级护肤品指的是“采用温和科学的配方,强调产品安全性和专业性,适用于肌肤敏感等问题的肌肤护理产品,依据 Euromonitor《中国美容与个人护理品报告2020》中对 Cosmeticians 的解释所译。”

而在此过程中,专注于敏感肌肤产品的薇诺娜,不断利用医院和OTC药房这两个线下发家的渠道,强化品牌基调,并借助与医院、昆明植物研究等单位的合作,以及皮肤科医生和专家,赋予薇诺娜品牌“医学”背景。

公开资料显示,国内有8000家公立医院设有皮肤科,其中薇诺娜覆盖并产生销量的医院有3000多家,三甲以上医院覆盖率有80%左右。

值得关注的是,薇诺娜现在仍涉嫌虚假宣传。


1、打开薇诺娜网站首页,有“皮肤科学 智愈敏感”、“智愈敏感 特护有你”的黑色大字映入眼中,“智愈敏感”的谐音是“治愈敏感”,“智愈敏感”还有“智能治愈敏感”的意思。敏感性皮肤是一种问题性皮肤,无论治愈还是智能治愈,实际上都属于医疗术语。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在官网首页,薇诺娜自我定义为“研发新一代功效性护肤品”。4月19日,董秘在回复“投资者关于公司在产品营销宣传方面是否存在上述法律风险?”时称,公司细分赛道为“皮肤学级护肤品”,公司不存在您所说的违规情况。

但什么是“功效性护肤品”、“细分赛道的皮肤学级护肤品”呢?清扬君自己的理解是无中生有的营销噱头而已。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因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所以薇诺娜所称的“功效性护肤品”、“细分赛道的皮肤学级护肤品”均为特殊化妆品。但是薇诺娜的产品备案的并不全是特殊化妆品,而且备案的特殊化妆品中也无“功效性护肤品”、“皮肤学级护肤品”。

3、薇诺娜的外包装为隐形的“十字”,而“十字”是医生的标志,是暗示其产品具有“医疗效果或作用的”,也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所不允许宣传的。

或许又有人说清扬君在挑刺了,其实则不然。

早在2017年8月21日,清扬君在《中国药妆?别忽悠了!》一文中就提出“在中国宣传“药妆”应该都是违法的。”而现在“功效性护肤品”、“细分赛道的皮肤学级护肤品”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做支撑呢?难道就因为引用据Euromonito 的名词解释就可以吗?清扬君认为,Euromonito 肯定不会为此背黑锅的。为啥,人家就是一家数据公司,只供大家做参考,不代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