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方面首次综合性专门立法。《规定》全文共四十二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从文字、音视频、动漫到游戏等全生态领域的内容生产、分发、审核、管理等系统化的制度,同时,《规定》还特别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在网络生态治理方面即将有法可依,而且将把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扩展到新的维度。具体来讲,《规定》在立法高度、监管强度、防范深度、责任主体广度四个方面,将极大提升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的水平。
一、行大道,立足我国本土特色,多种方式并举,提升对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乱象侵袭的保护水平
《规定》首先解决了此前我国在网络生态治理问题上无法可依的问题。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暴力、网络谣言和色情低俗等网络乱象的侵袭,成为世界性难题,各国就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根据不同的历史文化特点,选择了不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模式。当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能够回应社会的普遍关切和现实需求。随着技术发展和移动终端应用的全面渗透,未成年人频繁暴露在网络乱象的威胁之下,《规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讴歌真善美,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网络保护措施,应当是多种方式并举、多种力量协作的立体化格局,需要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网络企业、从业人员、家长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立足于我国本土特色。《规定》鼓励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新时代精神,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等内容,最终以营造文明健康的良好生态为目标。其中的多项举措与联合国所倡导的治理体系相接轨,不仅有助于提高我国网络法律的治理水平,而且许多措施,如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创新国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具有极大的贡献。
二、零容忍,通过立法扎紧“篱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乱象的侵害
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使用网络是各国普遍采用的首要治理方式,国际上针对此问题主要分为综合性立法和分散性立法两种模式。
美国以《通信庄重法》和《1996年电信法》为基础,构建了包括《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未成年人在线隐私保护法》等单项立法为补充,旨在建立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乱象侵害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尽管英国没有系统化对未成人的网络保护立法,但英国通过制定并实施《黄色出版物法》《录像制品法》《青少年保护法》《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并通过行业协会设定了《3R安全规则》,力求从网络中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
尽管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保护的方法多有不同,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侵害则一致认同“零容忍”的观点。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问题上不仅紧跟世界潮流,而且能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通过部门立法对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乱象的侵害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尤其是通过国务院的统筹规划,能够有效的解决立法规定之间的整合与协调,形成合力,这对净化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意义重大。
三、强监管,设定内容和技术“防火墙”,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违法和不良信息
《规定》明确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作为网络生态的治理主体,除了要求各主体严格打击违法信息外,积极呼吁各主体抵制过度炒作、低俗内容甚至地域歧视等网络不良信息,并分别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提出了不同的治理要求。“疏堵并举”提高了防范不良信息侵害的深度。
对网络乱象进行“疏堵结合”是国际常用的信息管理策略。“疏”就是政府监管机构帮助未成年人回避不良信息。例如,美国设立了网络内容选择平台PICS;新加坡建立了SBA许可证制度;德国采用了网络内容标签制度,给网络内容贴上标签。国家网信办将网络内容管理由被动变为主动,不仅在2019年统筹指导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西瓜视频、全民小视频、哔哩哔哩、秒拍、微视、A站、美拍、梨视频、第一视频、微博等21家主要网络视频平台上线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而且在《规定》中进一步要求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
“堵”就是在源头上将违法信息阻截在未成年人群体之外,将不良信息对青少年影响降低到最小。全球范围内的高科技公司都纷纷开始建立自己的技术措施和信息数据库,通过人工智能方式追踪网络乱象行为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平台企业在技术上实现个性化算法推荐的防范机制,同时还要建立体现主流价值导向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实现不良信息防范、优质信息主动推荐相结合的运营机制,共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编织起严密的防护网。
四、重自律,建立健全行业准则,指导并督促企业和个人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
行业自律是网络信息内容从业者对自身行为进行控制和约束,减少政府介入和管理的方法。由于美国对网络规制的监督成本较高,另外,考虑到诸多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案与合宪性冲突,美国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ESRB为游戏和娱乐产品制定标准的定级体系,以协助家长更全面地掌握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预防收视不适宜内容。新加坡的网络服务和内容服务商则制定了《行业内容操作守则》,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且具备自愿属性的行业自律标准。
《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治理意识并建立相应评价奖惩机制,是对形成行业自律环境,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产生实质作用的关键。
《规定》的出台对于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和《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一起,形成立体化保护,让未成年人在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下,健康茁壮成长。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作者:董媛媛 北京交通大学语言与传播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