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相关媒体发布《蔻赛微商董事长谢佳自曝年收入10亿 涉嫌虚假宣传偷税漏税》引不少人关注,据企查查数据显示,包括蔻赛胶原蛋白饮品和蔻赛化妆品在内的蔻赛品牌,都隶属蔻赛(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伟。
公开信息显示,蔻赛发展迅猛,短短五年现已拥有“100万+”全球经销商、300座+城市覆盖、350家+线下实体店。开启全球市场布局,逐步进驻到日本、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的日用品市场。2015年1月起品牌广告还登陆了“世界的十字路口”——纽约时报广场。
蔻赛多款产品被指虚假宣传
以蔻赛胶原蛋白燕窝饮品和蔻赛复合蔬果胶原果味饮品为例,该产品由当红小花关晓彤代言,而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还有关晓彤与产品的墙体广告,靓丽的青春美少女、诱人的水果图,再加上“时光留住 美丽定格”、“体轻 形美 肌肤弹”的广告语,从蔻赛饮品的广告来看,该产品宣称有减肥、塑身、美容等功效。
社交财经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这两款产品均非保健品,但却宣传“作用于脂肪细胞,加速脂肪分解,减少体脂率,帮你保持轻盈体态,实现S型傲人身材”、“细胞滋养、抗糖抗氧、净肠养颜”等保健功效是违反《新广告法》的行为。
此外,蔻赛肌颜鲜幼焕活安瓶精华液在蔻赛官网宣传集“急救护肤”、“高能抗衰”、“淡化皱纹”、“驻颜养肌”等优势于一身,360°全日制呵护肌肤,凝固青春、逆转岁月痕迹;临床验证,10分钟即时紧致提拉面部轮廓,8小时活性物为肌肤注入能量,连续使用14天,明显改善表情纹,28天后,肌肤平滑度提升24%,长效淡纹抗皱,提升肌肤弹力;COSE蔻赛安瓶精华液引入意大利Vitalab独家“奇迹抗老胜肽”“冻龄塑颜因子”科技护肤专利等。
相关人士表示,蔻赛以上的宣传提到临床验证,却没有验证单位、验证数据等信息;宣传专利却没有相关的专利号及说明,“急救护肤”、“高能抗衰”等宣传也涉嫌虚假宣传、疗效性宣传。
此外,据相关代理商表示:“如今蔻赛畅销产品水光精华,蔻赛官方零售价580/盒,大区级进货价150/盒,但是很多电商平台甩货价平均80/盒,二手商收购价45/盒。即便价格如此低廉,二手商也要挑三捡四,只要生产日期新鲜的,临近保质期的坚决不要。究其原因,很多人已经意识到了蔻赛产品市场太泛滥,消费者变得不认可,不好卖!”
囤货压榨低级代理商
社交财经发现,微商企业蔻赛也难逃其代理模式涉嫌传销的行为。据了解,蔻赛董事长谢佳自吹年收入10亿元,此外,2018年12月,蔻赛微商大区群疯传当月新加盟248位大区,实现销售收入一亿两千四百万。
那么,蔻赛高层为何如此高调呢?据低级别代理商李佳(化名)告诉社交财经:“蔻赛董事教人贷款,透支信用卡,借高利贷等方式,筹资加盟蔻赛,然后让加盟者又以相同的方式招募新人。起初一个大区40万,后来50万,目前涨到60万。号称3000名大区,但是买卖之间没有发票,涉嫌偷税漏税。此外,蔻赛董事号召大区高消费,买豪车,以此发圈吸粉,宣传加盟蔻赛后获得的美好生活,以此作为宣传资本,引诱更多不明真相且急于创业的人加盟进来。”
从图中一可以看出,投入50万做大区总监,如果可以发展5个大区B和25个大区C,不算返单,仅首批款就可以获得92.5万元。
从图中二可以看出,50万大区总监招募的合伙人、总代和一级代理的利润率分别为24%、52%和100%。
据悉,2018年底,蔻赛再次改变代理门槛,50万元大区的标准升级为60万元,8万元合伙人改成9万元。在各种虚假宣传和团队组队对代理商威逼利诱情况下,很多人为了节省10万元、赶在涨门槛之前成为大区,导致加盟者蜂拥而至,使得蔻赛业绩出现井喷。
据曾参与蔻赛代理商的张琳(化名)女士跟社交财经表示:“蔻赛现在的商业模式,在于招代理,然后让代理囤货,不在于有多少消费者购买,就在于给代理洗脑,每每看到蔻赛的宣传,都是代理在秀囤了多少货。囤货,从来卖不出去,都是代理在刷蔻赛的业绩。如果三级代理返利,其实就是传销。但蔻赛的模式更狠,完全无返利,就是吃代理。”
此外,跟正牌化妆护肤品牌相比,蔻赛微商的目的并非让消费者使用好产品、多渠道发展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一步一步稳妥的把市场做大做强,他们打着“社交电商”等旗号搞传销,通过拉人头和产品库存大转移,让代理囤货产生利润,很多大区的产品,因为没有接受而积压在手。
北京市:微商“三无”产品多 价格虚高退货难
3月9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7年微商行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产品质量是微商经营中最突出的问题,其次是宣传和服务。
通过对2017年全年微商问题的新闻舆情进行分析,工作人员发现,其中最突出的是产品质量问题,其内容占比达到54.57%。同时,报告显示,微商服务层面主要问题表现在“售后退换货”的退款困难、微商可能拉黑消费者等情况。其中,养生保健、化妆品、日用服装商品类不同意退换货的占比超过50%。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说:“微商与其他商业从业者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其‘自用’ 和‘销售’用途的双重性。微商‘亦商亦友’的特征以及迅猛发展,造成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缺失,给市场监管带来了不小难度。”
对此,北京市消协建议,当前针对微商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希望能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以微商为主流的社交电商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明晰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微商及社交电商平台在经营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更加全面地引导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