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女艺人????!!!!
演员?歌手?一线?三线?嫩模?还是网红?
怎么没见媒体扎堆儿爆料?也没听说关八会长的小老婆们捕风捉影?
到底是谁 谁 谁?
很遗憾,无可奉告。
在新加坡,这种强奸案件的受害人隐私获得法律绝对地保护,任何媒体或个人不得泄露,否则就是藐视法庭,将会吃官司。这也是我在坡上这几年感受比较深的一点,说保护就是保护,你不会看到媒体上使用“李某某”这类的用词,也不会有目击者或受害人的小学校友出来爆料黑历史,更不会有受害者的身份证,户籍卡,驾照,以及出入关信息晒在网上。
我可没有暗讽,那是不可能的~
我相信大多数人看到这个标题首先想知道是谁,也不能全怪大家,我们这些 LOW爆的标题党也有责任。也有人质疑“中国籍女艺人”的翻译的准确性?因为英文的原文是“a performing artiste”,所以,极有可能是在新加坡的一些娱乐场所表演的女艺人,并不是大家脑海中那些大咖。
是不是觉得松了一口气?好像觉得没那么关心了,又不是大明星!
比如,新加坡眼文章下的一条评论,就说出了很多人心里的话。
这条评论的潜台词是不是说,如果是KTV的,或者夜场表演者被当街强奸也就没什么大不了的了?
如果是一位性工作者,你是不是就觉得她活该被强奸呢?
不管是一线大牌,还是妓女流莺,在被强奸的剧情里,大家总该追求平等吧?
第二个刺中你的,应该是在新加坡街头,当街被强奸三次?这还是你听说过的新加坡吗?
答案也很简单,治安好,只是说你受到侵害的概率小,如果一旦撞上了,依然是百分百的悲剧。
法官在下判时,就十分的愤怒,他认为被告的行为,让“能够在任何时间,在新加坡安全地行走”这个概念破灭了。
这让我想起了一个“赛慧乔”朋友,在李光耀先生逝世一周年纪念日写下的话。
“感恩这位领袖打造了一个安定的国家,实现我这个月光行者每天一万步的小小坚持。–有感于11点半的回家路上。”
这位“赛慧乔”同学的美貌算是“诱人犯罪”的那种程度,但是依然经常在晚上十一、二点去马路上跑步,已经足以说明社会的治安好。
但是,为什么案件中的这个女生在二十分钟之内,被当街强奸三次,却无人伸出援手呢?
三年前的除夕,家家户户都沉浸在春节的欢乐气氛中,却有一场噩梦正等待着一个女生。
2013年2月9日凌晨3点15分左右,一名中国籍24岁女艺人,在罗拔申码头一带的罗泰街(RodykStreet)走路时,被歹徒搭讪。歹徒问她是不是中国人,是否喜欢美国人。当时女子孤身一人,没搭理搭讪男。谁知男子突然抓住他的臀部并掀开她的裙子,女子大喊求救。被告于是把他推到草丛里,并坐在她的身上以防止她逃跑。
女子恳求歹徒放过她,歹徒警告她停止喊叫,否则就动手打她。此时,有车辆经过后,歹徒起身,并强行拉着她走到马路另一处。女子再次恳求他放过自己,没想到他开始施暴,包括抓住受害者的脖子把她的头往墙上撞,并把她压在地上强奸了她。
歹徒得逞后,更提出要带女子回家,这时候女子害怕他把自己带到黑暗处,于是主动提议说,不如到她自己的住家去吧,就在附近。当两人走到马丁路一带时,歹徒在一个灯柱旁,突然要求女子为他口交,口交完又再次强奸了她。直到一辆德士经过,他才罢手。
当时已经是3点35分。整个过程持续了20分钟。
这时,女子趁歹徒起身穿裤子时逃跑,并向一名经过的女司机求救,女司机送她到一家警察局报案,她在车上打电话向友人求助,友人于是打电话报警,并建议她回到案发现场。
警方在事发现场找到了女生被撕裂的内裤,也抓住了歹徒。之后也在女生的衣物(包括其内衣和鞋子)上发现了被告的DNA。同是在被告的内裤、裤子和上衣也同样发现受害人的血迹。
事实清楚,犯罪行为恶劣,30岁的新加坡男子Lim Choon Beng,因为这“令人震惊和无耻的罪名”,被判16年10个月零两个星期,再加22下鞭刑。
按照新加坡的法律,每次审判最多可判鞭刑24下。
还原事情经过,是因为在新加坡街头发生这样的案件我还是挺惊讶的,也有一些疑惑。
首先,事故发生地并不偏僻,罗泰街旁边有几座私人公寓,案发地点就在私人公寓The Watermark @Robertson Quay外,为什么受害者不大喊?
农历除夕其实有一些人会守岁,或者休息的比较晚,应该有不少灯亮着。如果大喊大叫,或许能引起注意,最起码要吸引公寓保安的注意。
当然也可能女生害怕,也或许大力呼救会带来人生安全的威胁。
第二,因为案件发在凌晨三点多,路上行人肯定很少,路边的绿草比较高,经过的车辆也不会多。但是确实为数不多的Taxi经过,都对匪徒构成了心里威胁。所以看到有车经过,一定要想方设法分散匪徒注意力,趁机往马路中间跑。
第三,在案发街道不远处,有一片草坪和树林。新加坡植被很好,路边有很不少大片的草坪或者树林。此案中,男子虽然在马路边作案,并未去到大草坪或树林。我相信是因为他发现在路边就已经足够,不需要费周章把受害人拉到树林里连。
所以在坡上的女生,晚上经过草坪或者树林时,一定要热别小心。
第四,男子上来搭讪问是不是中国人,其实就是要判定目标。
本地人不好惹,但是中国人身在异乡,有可能会忍气吞声,也没多少家人朋友求救。所以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不要搭理,或者飙几句英文骂回去,这时候会说Singlish或许能救命,而且态度一定要凶!这些人都是欺软怕硬的懦夫。
第五,男子提出要带女子回家时,女子主动提出带男子回她在附近的住家。一是,路况自己熟悉,平常就要对自己常走的路段留意,哪里人多,哪里有公寓保安,心里要有数。第二是拖延时间,打乱他的计划,趁机求救。
第六,口交算不算强奸?
案件当中有个细节,就是男子曾在灯柱前让受害者为他口交。此外,有两次性侵。所以在法庭上,男子改口,否认三项强奸指控,只承认两次强奸,也就是他想把“口交”这一次,不列在强奸指控之下,以减轻量刑。克林顿也曾否认和莱温斯基发生性行为,因为对方只为他做了“口交”。这显然不成立。法官最后判定三度强奸。
我倒觉得这个时候,才是最佳的逃跑时机啊!你掌握着他的命根子,随时能化险为夷,变被动为主动。狠狠的往死里咬!让Y命丧当场最好!
第七,手机在哪里?
我很好奇,女子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打电话求救?披露的案件细节里,除了最后在出租车上,打电话给朋友求助这一次,没有提到电话。
难得从一开始搭讪,到整个过程她都被男子死死的控制住了,毫无反抗能力?还是手机一开始就被对方抢了?具体细节不得而知,但是从危险一察觉,就应立马使用手机。要么报警,要么打电话给朋友,要么打开微信,语音。
哪怕是假装打通了报警电话,相信都会起震慑作用。
平时设定“快捷播键”还是有用的,苹果手机可以双击HOME键,手机上方就会显示最近联系人,关键按时刻随便点一个,关键是电话通了,歹徒内心会害怕。
最后,这个案件,我明显感觉受害人很害怕,整个案件,除了最后逃跑,并没有很明显的主动求救行为,或者反抗行为。
当然,也可能自己太弱小,又在异国,街上又没人,有点绝望,再加上内心的恐惧,想要保持冷静或者勇气是比较难的。
不过也要看情况,能反抗还是要反抗,如果确实歹徒凶狠,可能伤害到自己的生命安全,还是保命要紧。
这个案件,一是强奸行为已经正在发生,第二是歹徒手有凶器,为了抢钱直接把你打晕,说明是有暴力倾向的,如果这时挣扎、呼救会不会惹怒他确实很难讲。
不过,无论怎样一定要报警,新加坡的保密机制还是比较完善的,不要只为顾及自己的名誉而让匪徒逍遥法外,一定要让这些家伙们尝尝鞭子。
写到这儿,就顺便把这几年在新加坡看过的印象很深刻的强奸案分享一下。
四名受害少女年龄介于11到13岁,其中两位是双胞胎姐妹花。被告通过Facebook 认识4名少女,他和其中两名少女发生性关系,并要求另外两人发裸照给他。最后其中一名少女的母亲报案后他才落网。
按照新加坡法律,与十六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属违法,而与十四岁以下少女发生新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属强奸,铁定挨鞭。
他涉嫌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的18个月内,在酒店、公园,甚至是在他的车中,多次性侵该名少女。最开始,他要求女生发裸照给他,然后又拿裸照恐吓受害者,称要将照片上传到网上,才能为所欲为。这招惯用伎俩真的很可恶。
案件还没下判,但我很想知道他儿子是怎么想的。
另外,继父对未成年继女的性侵案件也不少。这名男子再娶四个月后,就性侵13岁继女。
女孩也因为害怕,不敢说出来。最后因为只是非礼,没有性侵,所以只判了三鞭!监禁三年。
再婚的母亲,一定要保护好女儿,不得不防。
这些男童。。。
之后他便逼迫女生在男友面前,为他口交,之后又强奸和非礼了女生。更无耻的是,两天后,这个无耻的夏兹万还以自己丢了工作为由,去向男生勒索了40元!!!
而且,这是这个人渣的惯用伎俩,此前他也以同样的犯罪手法勒索另外两对情侣。
这个男朋友你TMD还是人吗?你女朋友16岁,你也应该是男子汉了吧?就因为怕曝光你们的视频,眼看着你女友给这个王八蛋糟蹋。居然还被人家来勒索了40块钱!40块!40块!
这点智商和胆量,还配交女朋友吗?真心疼这个女生,怎么交了这么个懦弱的窝囊废。
在我看来,这个女生的男友也算是帮凶,即没有阻止犯罪发生,还涉嫌牺牲女友换取自己名声,他同样应该被审判。
真想曝光这个男生的身份,让天下女人都避开他!当然,不能这么做,不合法。
所以,女生们必须擦亮眼睛,太懦弱怕事,真的不能跟。这个窝囊废在生活里,肯定有很多时候表现出来了,女友都视而不见吗?
另外,这些案件的一个通病,就是女生很怕要挟,猥琐大叔先千方百计,甜言蜜语搞到你的裸照,或者什么小秘密,然后就开始露出真面目,要不他就发到网上去,搞坏你的名声。你只好忍气吞声,一次又一次被他们糟蹋。
请问,真的把你的裸照发到网上又怎样?能死人吗?真没那么可怕!再说了,你知道他是谁,你先报警,让他还没来及发呢,就送他挨鞭子去。你们怕什么呢?
同情你们的遭遇,也憎恨你们的懦弱。
2014年2月,号称“法力高强的大师”Ow Siew Hoe,借驱魔为由,让一名35岁已婚女子喝下了“圣水”,过后还强奸她。更可怕的是,在法庭上,这位所谓的大师还不要脸的辩称他是“被逼”强奸了女子,否则女子和他丈夫就没命了。
真是招摇撞骗上瘾了,在法庭上,还想来这一套,真该当庭抽几鞭给他醒醒脑。
受害女子相信家中有鬼,但是他老公不信,于是她婆婆给她推荐了这位大师,据说大师曾经解决了她婆婆的脚痛问题。大师于是到她家一看,肯定要说有鬼啊,而且说她家公和新搬来的女友,在她和丈夫的食物里“下降头”。
破解也不是没有办法,但是得去大师家里,大师需要“在她体内加入东西”,由于“事态敏感”,要保守秘密。第二天,少妇来了大师家,喝下了大师准备好的掺入安眠药杜米康(Dormicum)的水后,感到晕眩。然后大师脱下她的衣服、强奸她时,她也没有力气将他推开。
后来,受害人在跟友人倾诉之后,报了警。
案件还未宣判,应该少不了挨鞭。“大师”的屁股太光滑细嫩,也需要加点东西。
可来了新加坡才知道,那个版本也是江湖传言。
鞭刑实际上必须一次全部执行,如果打到中途,医疗官证实,犯人身体不适,鞭刑必须立刻停止。之后法院再根据所剩的鞭数折算成刑期,延长他的监禁刑期,不过,最多只能延长12个月。
也就是说,这些强奸犯虽然判了22鞭,24鞭,但是也有可能打几鞭子就晕过去了。然后折算成几个月的刑期就行了。
最后也只能虔诚的祈祷,警察叔叔们敬点业,让文中提到的强奸犯们挨的鞭子,鞭鞭血肉横飞,鞭鞭撕心裂肺。
也就不枉我费的这点笔墨了。
还有,新加坡明明有合法的红灯区,有需要你去芽笼啊!合法的非法的都有,就连变性人都有,高、矮、胖、瘦;中、越、泰、菲任你挑,也花不了几个钱。法律都保障你们嫖的权利了,你们还要怎样?
再次重申:治安好,只是概率小;你摊上,就是100%。
姑娘们,各自安好。
感谢“华言巧遇”(ID:wordsencounter)授权转载,作者是新加坡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