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朋友圈里的人都在哀悼这位“兄弟”。
微博好几条热搜,都被他占据。
(这些热搜,后文会给解答)
到底是什么惊天大事?
8月27日,江苏昆山震川路,一宝马男越线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发生口角。这本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后来上升为肢体冲突,宝马男随后又从车内拿出刀砍人,将事件再升一级。
不料刀掉到地上被白衣男子捡起,反被追砍致死(在新加坡也曾发生这样戏剧性的一幕,见后文),白衣男也受伤入院,但没生命危险。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之中。
(宝马男被刺躺在草地,痛苦挣扎)
画面血腥,内脏都已出露出体外,可左右滑动看没有打码的图片,恐引起不适,慎点。
监控记录了全过程。
被砍男子全名为刘某龙,甘肃镇原县人,人称“龙哥”,曾有多次犯罪被抓的记录。网上曝出龙哥的日常是这样的:
随时随地都在练拳:
KTV里也在展示拳脚功夫:
完全一副社会哥模样。
不过,他也在今年3月因举报贩毒,获得昆山市见义勇为证书,可能是与社会哥“形象”不符,网友对其发出质疑,上了热搜。
官方回应大体是说,“见义勇为”是单一事件,不会受“有前科”的影响。
因龙哥纹身太惹眼,还牵扯出了一个以“光膀子”“纹身”为特征且极其庞大的网红社团“天安社”。
(网友圈出,中间这位就是龙哥。但天安社的纹身师否认龙哥是该社团成员)
口角酿大祸、一死一伤……本是一件悲哀的事,可能是因为死者“社会哥”的身份,以及反转的结局,催生了很多段子手。
还有人挖出了社会哥鼻祖浩南哥把手和刀绑在一起的根本原因。
还有人幡然醒悟,曾经酷爱的格斗游戏,早就出现了这一幕。
连网警都不正经了,还因为“给对方送装备”这一经典评论,上了热搜。
还有“愿天堂没有电瓶车”“不要欺负老实人”……金句不断。
不过,关于此事,讨论最多的还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中国的“正当防卫有多难”。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新加坡,也曾发生类似的事件。
一名男子与同伙为朋友出头,向人妖拿回他偷走的金链,在交涉过程中发生口角,人妖恼羞成怒掏出刀。男子见状踢了人妖,对方跌倒掉了刀子。男子趁势拿起刀子,对方不断向他攻击,最终酿成命案。男子称出于自卫,但上诉庭认为,他即便是自卫也已超过限度,不过基于他没有预谋,而且打斗是突然发生等因素,最终还是推翻了死罪。谋杀变误杀,入狱9年。
在新加坡,是没有“防卫过当”这样的罪名。
新加坡刑法第96条规定:任何自卫行为都不构成刑事犯罪。
纳尼,难道在新加坡就可以打着“自卫”的旗号,肆意妄为了??
当然不是,因为在第100-106条(103-106是对财产的规定),规定了自卫的范围。
其中包括:被人攻击并有理由相信会因此丧命;被人攻击并有理由相信会因此身受重伤;因对方意图强奸/强行肛交/绑架而实施攻击,在这类情况下,由于自卫而导致对方死亡。
如非以上范围,自卫者的自卫行为不可有意导致对方死亡。
一些较轻的行为,例如偷窃、非法闯进等,自卫者不可实施致死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的目的是制止对方的实施伤害,自卫行为不可超越这个目的。
简单来说,中国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新加坡刑法上只定义了“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过当”一说,但是可以理解为超出规定范围内的行为,都算防卫过度。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新加坡,虽然法条都有规定正当防卫的内容,但要想认定正当防卫都非常不容易。
举个例子,无论在新加坡还是在中国,有人来绑架我,出于防卫我反击打他,我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防卫中我用刀捅死对方,我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针对我的行为,如果我对死亡的后果持过失心态,法官可能会判决我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这个人绑架我未成功,我出于报复心态,纠结一群人去打他,结果打死这个人(有点类似人妖案),法官可能认定我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决我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