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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我回新受审,就不能鞭我!”

有机会抓住嫌犯,但却不能对其实施鞭刑?这才真是一个烫手的山芋!

2016年发生的“一张字条打抢了渣打银行三万新元现金”劫案轰动全岛。加拿大籍嫌犯大卫 · 罗奇(David James Roach)在干案后,同日便逃往泰国。时隔一年多后,2018年1月,大卫现身英国。新加坡政府终于等到机会能将其引渡回国,但是却得先答应英国政府一个条件,那就是不能对其实施鞭刑。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事情经过:

(谢静怡制图)

2016年7月7日,28岁的大卫在本地打抢了荷兰村的渣打银行,劫走了大约3万元现金后逃往泰国。不过三天后,他因没有申报携带巨款入境而被泰国警方逮捕,遭判入狱14个月。

我国警方事后曾向曼谷当局提出要求,将大卫引渡回国面控,但由于新、泰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我国警方的引渡要求遭到拒绝。

我国答应英国引渡银行劫匪免鞭刑

今年1月,大卫在泰国服刑出狱后被驱逐出境并遣送回国,不料在飞抵英国准备转往加拿大时,被英国警方逮捕。因为新加坡与英国有签署引渡条约,我国政府早前已向英国政府提出要求,希望能够将该嫌犯逮捕并引渡回新加坡。

真的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不过,新加坡的要求有个附带条件。英国政府要我国保证,即使本地法院判处大卫抢劫银行的罪名成立,也不会对他施以鞭刑。我国政府答应这项要求。

网民认为政府的决定不可思议

许多网友觉得政府的决定不可思议,网上哗然一片。网民质问,新加坡的法律还能够讨价还价?对于外来人在本地犯罪,法律竟存有“可商量的余地”?网民更是批评新加坡政府是“软柿子”:

可是话说回来,如果不答应英国政府的要求,那新加坡政府根本没法将其引渡回来,那就根本不用去考虑其它后续刑罚。政府之所以答应这么做,是否也是为了要将其绳之以法呢?为此,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政府这么做其实是大智若愚:

美国青年迈克菲,被父亲乔治菲( George Fay )(左)带领出狱。(海峡时报)

新加坡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之严谨可想而知。早在1994年,一名美国青年迈克菲(Michael Fay)在新加坡的汽车上涂鸦,被判鞭刑。这惊动了美国政府,连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都写信给新加坡总统王鼎昌,替迈克菲求情。但这依旧没能赦免,迈克菲最终还是被鞭打四下。

那为何偏偏对英国,新加坡政府肯“退让一步”?因为根据英国的引渡法律,如果新加坡政府无法保证不对嫌犯执行鞭刑,英国将不会进行引渡。

内政部:确保嫌犯逃不过正义制裁

内政部昨日(20日)发表文告说,向英国提供这种保证,是为了确保大卫逃不过正义的制裁,同时也不影响新加坡对体罚所采取的态度。文告说,大卫是否会被引渡到新加坡,最终将由英国法庭决定。

内政部文告指出,引渡大卫的理据是,他在新加坡犯案时,犯下一项抵触刑事法典的抢劫罪名,以及一项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的洗黑钱罪名,两者一旦罪成可面对高达10年监禁。抢劫罪还包括至少六下强制性鞭刑。

学者、律师:案子可能出现三种局面

据《新明日报》今天报道,受访学者、律师指出,案子可能出现三种局面:被告或以非抢劫罪提控或罪行获修改,不过若以抢劫罪被定罪,则需由总统赦免强制性的鞭刑。

资深律师陈其玉指出,这意味着控方或以洗黑钱罪名提控,并让法官下判时将抢劫罪考虑在内,或是直接下调抢劫罪至其他无需鞭刑的罪名。陈其玉指出,相关的罪名包括偷窃、勒索以及刑事恐吓。根据刑事法典,偷窃的最高监禁刑期为三年,勒索的刑期则在两年至七年。    倘若依照抢劫罪提控,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庆文指出,被告被定罪之后,我国将必须通过内阁给予总统建议,由总统来赦免强制性的鞭刑。

是不是越听越复杂了?症结就在于英国的引渡法律。不过,陈庆文也指出了,英国只是依照当地法律行事,总不能在引渡洋匪的过程中违反自家法律。

案件最终是朝那个方向发展还不确定。网民先稍安勿躁,先把洋匪引渡回来再下定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