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经修订的《公司治理守则》,强化了“内部审计”条例的力度。同一时期,新加坡交易所也修订了上市手册的相关内容, 将部分公司治理行为重新规定为强制性行为。
自2019年1月1日起,上市手册要求所有在主板和凯利板上市的公司都 “必须建立和维护长期有效的内部审计职能,且必须给予充足的资源配置和独立性,保证内部审计职能不受其所审计的活动影响”。
半年之后,各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形成健全的内部审计体系?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麦润田教授等人的研究给出了答案。
教授简介
麦润田 | Mak Yuen Teen
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
会计系 副教授
新西兰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
博士
研究领域:金融财会、公司治理、盈余管理、财务披露等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中第三道防线的关键。配置得当、独立于管理层的内部审计能够为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提供额外的保障,帮助董事会履行其信托责任。
不过,相比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虽然至关重要,却未能在公司、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层面引起充分重视。
内部审计的趋势和影响
一份由麦润田、Zhu Zinan和Low Chin Yang共同完成的新交所上市公司调研报告指出,在2011年至2014年间,拥有内部审计职能的公司比例有所上升,平均约92%。
这些公司中,26.2%至28.5%组建了自己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而另外近70%的公司选择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这一比例相较几年前的65%有所上升。
其余公司并未对外透露他们的内部审计职能状态。此外,有的公司虽然已经具备内部审计部门,但仍会使用外包服务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上的不足。
建立公司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还是选择外包?两者其实各有利弊。这也是专业性与独立性之间的权衡,力求最大程度地避免过度简化可能给公司运营带来的风险。
公司自身的审计部门虽然对公司运作更了解,但也极有可能会被安排与其审计职能相冲突的工作任务。相比之下,外包审计服务更能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但也会面临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困扰。
研究发现,总资产规模是决定公司选择建立内部审计部门还是外包的核心因素。总资产规模较小的公司通常倾向于将内部审计外包。
四年间,在披露采用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的公司中,选择会计事务所的公司比例从先前的三分之二增加至近80%,其中70%的公司都选择了四大之外的会计事务所。
研究还指出,除了公司治理特性等影响外包选择的因素,是否选择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与更低的外部审计费用有关。研究结果显示,将内部审计外包给四大会计事务所费用更低。
这一研究结果也再次证实,外部审计师更信赖被外包的内部审计,尤其是外包给四大会计事务所。(独立条款规定,外部审计师不得向其外部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此次调研探究了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即新交所内部审计新规定生效之前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状态。
内部审计缺失
一家在主板上市的新加坡化工企业在2018年财报中提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内部审计职能在目前的状态下并非必需;如果日后情形变化,公司将再做定夺”。
在该公司上市的45年中,这一情形始终未改变。不过,在其最新的年度财政报告中,对此已经及时地依据新规作出调整:公司于2019年1月雇佣了一家外部风险咨询公司负责内部审计。
另一间同样缺乏内部审计职能的龙筹股公司表示,他们“将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而新交所规定的最后期限是2019年1月1日。
一家新加坡公司曾于2015及2016连续两年的年报中表示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然而在2017年的公司年报中,它表示内部审计将于2018财年落实。2018年,截至公司年报发布之日,其内部审计部门仍在组建中。公司的2019年年度财政报告以及股东大会则被推迟了。
某业务已扩展至柬埔寨的新加坡房地产公司在其年报中将“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三部分做了合并,仅简单列举了13项如“复制粘贴”般拼凑而成的审计委员会职能。
这些条款里还包含了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监管。然而,此份年报既未透露公司是否已具备内部审计职能,也未提及是否已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甚至于对公司是否已有适用的内部审计标准也只字未提。
无独有偶,另外一间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也始终停滞不前。该公司在其2016年和2017年的年报中都提及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已经审查了2015财年的内部审计计划,然而迟迟没有下文。
另一支龙筹股公司也表示,董事会有责任维护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审计委员会也有责任对内部审计职能进行监管,但始终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已设立了内部审计职能。
一些企业虽然选择将内部审计外包,却并未进一步披露具体外包公司。例如,某新加坡本地企业表示,他们将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外包给了某专业审计公司。
它不仅没有透露任何外包服务公司的有效信息,反而给公众留下了公司可能多次更换外包公司的印象。事实上,频繁更换外包服务公司会令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特殊情形
一家龙筹股公司坦言,他们并未展开内部审计架构相关工作。相反,审计委员会 “在必要的时候向董事会提议任命公司内部的专业审计人员……承担集团在相关财年的内部审计工作。”
但是就在本财年,管理层经讨论后,选择雇佣一家外部风险咨询公司负责其最重要的子公司的部分业务内部审计。不出预料,审计师的建议之一便是公司有必要加强内部审计系统。
另一家石油天然气公司的大部分业务位于马来西亚,且业务已扩展至房地产、商务管理咨询甚至于农业管理等多元领域。它表示,由于公司的业务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审计委员会主席建议将组建内部审计体系的工作延迟至2019年。
内部审计者的职能冲突
一家自称“亚洲领先的印刷电路板供应商”的公司表示,“目前公司的运营规模尚无法保证健全的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且由于集团有大量的海外业务(尤其是中国),审计委员会已授权由财务长来审计本集团中国区和其他海外分公司的关键业务,必要时也会加强集团的内部控制。”
该公司表示:“经过仔细的考量,审计委员会认为财务长有能力对业务展开独立审查。这些调查结果和建议也都经由管理层协商,并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另一家公司表示,他们已有一个由“人力资源部门和行政团队”组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这样的安排将能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在公司中拥有相应的地位。 ”
一家矿业龙筹股公司披露,最近一个财年公司没有聘请任何内部审计师,“而是由集团的会计部门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系统和合规系统等内部审计职能”。该公司还表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会将内部审计外包。
麦润田教授在最近一篇关于新加坡凯发集团(Hyflux)的文章指出,自2005财年至2008财年,凯发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一直由新加坡德豪国际会计事务所(BDO Raffles)承担。当时的德豪国际的合伙人Lee Joo Hai同时担任凯发集团的审计委员会主席一职。鉴于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职能应当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凯发集团的这种外包显然存在着监守自盗的威胁。
随后,凯发集团将内部审计工作交由公司自身完成。但是,在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其非执行董事Gary Kee被重新任命为执行董事,他同时负责公司财务、信息技术、内部审计和公司营销的监管职责。
这些工作有部分属于需审计的范畴,由一人同时负责这些职能并监管内部审计工作,自然会引发外界对公司内部审计职能独立性的质疑。
即使Gary Kee并未同时履行两方面工作的职能,他在短期内肩负多重身份也是不争的事实。领英记录显示,2015年5月,凯发集团任命了新的内部审计负责人。
调查还发现,一些承接内部审计职能的外包公司有可能同期还为公司提供其他服务,进而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外包公司为企业提供额外咨询服务也无妨,但不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一旦客户的要求会威胁到内部审计工作,外包公司应及时拒绝。
据一家公司披露,承担他们内部审计工作的风险管理咨询公司,同时也在协助集团做企业风险管理(ERM)。他们认为使用同一外部服务商,一来可以与集团现有的内部审计方案互补,二来可在确定了企业的运营风险之后,跟进年度内控自评。但是这种将内部审计与其他管理职能混合的管理模式,也可能威胁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另外一家主营业务在马来西亚的公司委托某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来承担他们的内部审计工作。该公司的企业风险管理计划也与内部审计相关工作一并进行。这再次对内部审计的本质,及其是否应并入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质疑。
自我审查的威胁在另一家龙筹股企业的经营中更为突出。该企业聘请了一家符合包括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专业准则等国际专业认可标准的中型会计事务所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公司实施企业风险管理。
然而,使用同一家服务供应商进行内部审计和企业风险管理,是不符合公司宣称的内部审计标准的。企业风险管理是公司管理层的职责,应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运作有机融合;外部服务商提供的企业风险管理服务几乎毫无价值。
更透明、更切实的内部审计
调研中涉及的公司大都治理不佳或遭遇财务危机,这一点丝毫不令人意外。
虽然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内部审计职能的新规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但新规定的落实更为重要。如果上市公司只是做了表面功夫,没有真正付诸实践,投资者极有可能会被误导。因此,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必须深刻意识到健全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新交所应确保各上市公司提供充分的内部审计相关信息,例如内部审计职能是否外包,如有外包,外包给了哪家机构,并应考虑像马来西亚证交所一样要求公司披露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的费用。这些信息将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判断内部审计是否名副其实。
此外,正如新规定要求,新交所还需要确保内部审计不仅落实到位,更要长期有效,始终保持资源配置得当和审计的独立性。
虽然本次调研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并非详尽无遗,但调查结果依旧可以反映出多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与新规的要求相去甚远。
文章英文版发表于Business Times,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原题为Many SGX-listed firms not getting Internal Audit right
作者:麦润田 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Zhu Zinan 南洋理工大学会计系高级讲师,Chew Yi Hong 公司治理领域研究员、活跃投资者
翻译:Sarah Zhang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本文观点来自作者,不代表新加坡国立大学商学院机构观点
推荐阅读
(点击图片阅读)
规则相对自由的新加坡凯利板,令交易风险增高了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执法披露不及香港、马来西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