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落网的海外逃犯,即使同意被引渡回去犯案的国家,以目前的法律来说也不能马上这么做,须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法案修订后,他们可能更快离开新加坡。
引渡(修正)法案拟议推出新机制,可以接受逃犯同意被引渡,并豁免必经的司法程序,从而避免逃犯在新加坡拘留过长时间。
《联合早报》报道,引渡(修正)法案昨天上午在国会由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长兼律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提出一读,旨在使新加坡的引渡机制更现代化、加强引渡力度,促进合理的引渡个案。
1968年制定的引渡法令有个“罪行附表”,供司法单位考虑和确定逃犯抵触哪个罪行才能引渡。
修正法案将废除罪行附表,采纳“起始点”的新做法(threshold approach),即规定逃犯所面临罪行的最高刑罚必须是至少两年,才能考虑引渡。
使用“起始点”的做法不仅更容易确定可引渡的罪行,也让新加坡的司法管辖与澳洲、加拿大、马来西亚和英国一致。
扩大引渡逃犯限制
修正法案也扩大引渡逃犯的限制,比如那些不在场的情况下被判刑,或被捕日已超过当地提控期限,或涉及军事罪行的逃犯都属于受限情况,不会被引渡。
新限制也包括不引渡剩余刑期很短的逃犯。
针对这点,律政部发言人回答媒体询问时说,被他国要求引渡的逃犯可能在自己的国家被控某罪或已判刑,也就是没服刑或未完成刑期就逃离。
如果逃犯的剩余刑期少过半年,新加坡可能拒绝引渡要求,“这是默认的最低刑期,除非新加坡和要求引渡国之间的引渡协议有列明其他(条件)。”
目前,新加坡与德国、美国、香港和印尼有引渡协议,也与40个英联邦地区,包括澳洲、英国和新西兰有引渡条文。
新加坡与文莱和马来西亚也互相承认和执行双边的拘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