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集团来新加坡设立了子公司后,一定想了解税收相关的知识。特别是在如今这样创新发展的时代,针对新的业务模式,新的商业运作方式,税收体制和细则也会同步更新。今天福智霖就和大家分享几个小例子,让大家了解在哪些情况下,企业的一些特定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起来看看吧。
销售碳信用额度所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纳税?(最新)
一般所得税原则将适用于确定销售碳信用额度所产生的收入是否应纳税。这将取决于每个案例的事实和情况。对于从事碳信用额度交易的公司,这种交易产生的收入将被视为是公司收入的属性。如果一家公司购买了碳信用额度用于商业用途,但随后又出售了该信用额度,那么所产生的收入将被视为该公司商业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应纳税。
我的公司收到了捐款,这些捐款是否需要纳税?为产生捐款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减税?
如果捐赠不是自发给的礼物,而是为了换取由接受捐赠的机构给予利益而从而支付的,那么这些捐赠就被界定为商业收据,这就会被定义为接受捐赠的机构的应税收入。如果这些开支和费用完全是为产生收入而发生的,具有收入性质,并且没有被1947年《所得税法》禁止扣除,为产生这些被界定为是应税收入的捐赠而发生的相关开支和费用是可以在税务计算的时候来扣除的。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收入分配是否需要纳税?
每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配的性质、税务处理和适用期/税务评估年(YA)都反映在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CDP)发布的年度分配报表中。除非另有说明(例如,收入分配是免税的或收入分配是资本回报),否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分配应在CDP报表中反映的相关征税年(YA)中被征税。如果收入分配是应税的,您的公司必须在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把CDP报表中显示的总收入作为应税收入来申报。
**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CDP)成立于1987 年,是新加坡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的全资子公司。它为新加坡证券市场的各种产品提供综合清算、结算及存托的服务。通过约务更替,CDP直接介入每一笔交易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这样,CDP将同时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和卖方的交付风险。
新加坡公司的外国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存放在境外的外国来源收入("外国来源的境外收入")并用于向我们股东的境外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级免税股息,是否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您的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并不构成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以外来源的收入,不需要纳税。前提是第1级免税股息直接支付到股东的境外银行账户,不涉及贵公司为支付股息而实际汇款、传送或带入新加坡的资金。
我的公司有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并存在海外("来源于国外的离岸收入")。它将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从其离岸银行账户转移到新加坡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CDP)的银行账户,以便向其不记名股东支付单层免税股息。源自国外的离岸收入是否被认为是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不,您的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源自国外的离岸收入并不构成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以外的收入,不需要纳税。前提是第1级免税股息是直接支付到CDP银行账户,不涉及贵公司为支付股息而实际汇款或带入新加坡的资金。
如果收入用于购买带入新加坡的任何动产,应纳税的外国收入金额是多少?
用于购买资产的外国收入金额应纳税,而不是该资产被带入新加坡时的账面净值或市场价值。
我的公司在新加坡开展贸易或业务。它有一个外国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收入或资本金,并为贸易和非贸易目的进行支付(即该银行账户有来自外国的离岸收入和资本来源的资金)。我的公司只想把资本资金汇到新加坡。我的公司如何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证明只有资本资金被汇出?
如果您的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将接受汇入的资金为资本资金
案例1:汇出的资金包括国外来源的离岸收入和资本资金
在第1年,1,000新币的境外收入和500新币的资本资金被用来购买1,500新币的境外投资。然后在第2年以1,800新币的价格出售这些离岸投资,并将收益带入新加坡。1,000新币的海外收入被视为汇入新加坡,并在第2年征税。500新币的资本资金不需要纳税,而300新币的销售利润是否需要纳税,取决于它是收入属性还是资本所得。
案例2: 返还的资金只包括资本资金
使用与上述相同的例子,只有部分收益(即500新币)被带入新加坡。由于汇回的金额不超过用于收购投资的资本资金,IRAS会考虑接受只有资本资金被汇回的说法。您的公司可以提供一份在资金返回新加坡的日期之前来自外国离岸收入和资本来源的资金账目,并表明资金返回新加坡后,留在新加坡境外的资金不低于未返回新加坡的外国离岸收入的金额。为了确定尚未汇出的外国境外收入的数额,IRAS会考虑允许境外收入账户的任何损失与境外收入相抵消。贵公司可以证明,汇回新加坡的金额不超过汇回日期之前的资本资金,扣除资本账户的任何损失。
我的公司在新加坡开展贸易或业务。我的公司用来偿还贷款(作为我的公司在新加坡开展贸易或业务的营运资金)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是否被认为是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是的。"因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债务 "这并不在新加坡所得税中被要求作为可减税费用的贸易债务。它适用于任何因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或业务而产生的债务(例如,因购置贸易或业务资产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为购置此类资产而获得的贷款)。贵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来自国外的离岸收入构成了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以外的收入,应予征税。
我的被动投资控股公司只获得被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投资收入(例如,外国利息收入或外国租金收入)。我的公司用于支付海外费用(如海外专业费用或利息费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是否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您的被动投资控股公司不被视为在新加坡从事贸易或业务,因此,第10(25)(b)条不适用。贵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来自国外的离岸收入并不构成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以外的收入,不需要纳税。但条件是,海外费用是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境外银行账户,不涉及贵公司为支付海外费用而实际汇款、传送或带入新加坡的任何资金。
我的公司在新加坡开展贸易或业务。我的公司用于清偿非贸易债务(如购买与我的公司在新加坡贸易或业务无关的海外投资)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是否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该海外投资与贵公司在新加坡开展的贸易或业务没有联系/关系,因此,第10(25)(b)条不适用。贵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来自国外的离岸收入并不构成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以外的收入,不需要纳税。但条件是,与海外投资有关的债务偿还是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境外银行账户,不涉及贵公司为支付海外投资而进行的任何实际汇款或带入新加坡的资金。
我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不是新加坡的居民公司。除了《1967年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新加坡注册办事处外,其所有业务都在新加坡境外进行。我的公司汇入新加坡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是否被认为是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您的公司是否在新加坡经营或从新加坡经营是需要判断其既定事实情况。对于在新加坡没有实际运营的非新加坡居民公司,IRAS将审查其事实和情况(例如,在新加坡成立公司的原因/目的、公司业务活动的性质、业务的控制和管理地点),以确定其收入是否需要纳税。
公司收到经贴补助的税务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经贴补助是为了补充公司的贸易收入或支付运营费用(即经贴补助是收入性质的),则应纳税。另一方面,如果经贴补助是为了获得公司的资本资产(即经贴补助是资本性质的),则不需要纳税。
供参考
对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由新加坡政府或法定机构的资本赠款资助的支出,不再给予减税和津贴(即资本津贴、减记津贴和投资津贴)。对于部分由资本拨款资助的支出,只允许按净额进行减税和免税。
数字代币的税务处理
选择接受数字代币作为其报酬或收入的企业,或以数字代币进行交易的企业,须遵守正常的所得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