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离异配偶减少离婚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建议,增设“双方同意离婚”为离婚理由之一。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在国会为妇女宪章(修正)法案提出一读,其中包括拟议将“双方同意离婚”(Divorce by Mutual Agreement of the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简称DMA)列为其中一个离婚理由。在目前的《妇女宪章》下,提出离婚的一方必须在五种情况的至少一种作为离婚理由,证明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包括:对方有通奸行为、有不合理行为、遭对方抛弃、双方同意离婚并分居至少三年,以及若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必须分居至少四年。
希望帮助尽量减少矛盾
据离婚人士的反馈,由于在离婚过程中必须提出其中一个理由,在点出对方的过错时,往往导致互相指责的情况出现。也有离婚人士表示,分居导致他们的生活被耽搁了三、四年,对双方和孩子的情绪健康都造成损害。
黄女士三年前离婚,虽然过程并不复杂,不过必须点出对方的过失以证明婚姻破裂,进一步使关系恶化。她说:“本来是想友好结束婚姻。当我们开始进入法律部分,我们就有很多争论。很多时候一个婚姻会变成这个地步,不是因为某人的错误而造成的。”
在新建议下,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可以将“双方同意离婚”列为离婚理由。夫妻以“双方同意离婚”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时,必须说明他们婚姻破裂的理由、证明他们已尝试复合,以及提出他们对孩子和财务方面的打算。法庭之后可能要求他们进一步进行调解、让他们接受辅导或参加其他计划。如果发现他们有机会复合,法庭将会拒绝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此外,修订案也建议保留现有的条例,就是结婚最少三年才能申请离婚,以及需要三个月来进行离婚程序的,以确保伴侣在离婚之前,有足够时间为挽回婚姻努力。 所有离婚夫妻也必须同未成年孩子一同完成强制育儿辅导计划。
众所周知,从2021年1月1日起,中国离婚也进入了必须经历冷静期新时代。以此来解决高离婚率。
中国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引发社会广泛热议。有人认为冷静期是“婚姻的守护者”,也有人认为是“自由的绊脚石”,恐变成“窗口风险期”,甚至成为家庭暴力的庇护所。
离婚冷静期真的会让离婚更难么?其实不然,一方面,离婚冷静期仅适用到民政部门申请的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离婚都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如果诉讼离婚中,因为出轨、家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也早有说明,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是针对轻率离婚现象的增多。尽管法律保障离婚自由,但婚姻的解除绝不是“一拍两散”的事情,会牵扯到婚后家庭的方方面面,增加一个冷静期,可以给轻率离婚的夫妻一个挽回婚姻或者反悔的机会。
总之,设置离婚冷静期,用法律手段反对轻率离婚,也保障离婚自由。《民法典》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只是在程序上让协议离婚的时间长了一些,离婚的门槛并没有提升。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离婚冷静期这剂婚姻“后悔药”完全可以不吃。
现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出了公告,在新加坡的中国人办理离婚也将按照法律规定,增加冷静期,全文如下:
根据国内要求,按照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条款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办理离婚登记程序将增加离婚冷静期等要求,为此,我馆对原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程序进行相应调整,有关办理须知请详见我馆网站“领事服务”相关条目。
网址:
http://www.chinaembassy.org.sg/chn/lsfw/hydj/
以下是条目详情:
【办理条件】
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到使馆申请协议离婚。
【所需材料】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本人到使馆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的新加坡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者(PR)还须提供有效的RE-ENTRY PERMIT原件及复印件。
3.我馆签发的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加注后将退本人) 。
4.男女双方各3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监护探视与抚养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使馆不提供范本,由双方自行商定,提前起草,一式三份,须带来使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
6.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7.领事官员初审上述材料后,对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发给男女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对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可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8.男女双方在向使馆递交符合要求的离婚登记材料,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自当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如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冷静期期限届满的日期)。
9.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使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须本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10.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再次提出办理离婚登记,须重新申请。
11.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仍坚持离婚的,须持本人护照、新加坡居留证件、结婚证(均为原件)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在领事官员面前,男女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捺指印并领取离婚证。
【注意事项】
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使馆将不受理相关离婚申请,须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双方在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
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请离婚,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可在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到使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