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加坡作为亚太地区重要的金融、贸易、服务、航运中心,以及科技创新中心,吸引了诸多外国投资者前来设立公司;同时,作为保持中立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新加坡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亚洲各国的法律界和商界人士都对新加坡倍加推崇,视之为理想的国际商务仲裁一站式服务中心。
很多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将新加坡作为海外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中国多家规模大所先后在新加坡设立了分所,或正在设立新加坡分所的路上。最近,中新法讯后台收到一些咨询留言,本篇拟介绍新加坡法律业务的执照类型,以及新加坡对外资法律机构政策和限制性规定,供参考。
01 中国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走出去”?
有鉴于中央和上级部门对律师行业发展形态的要求,及律师事务所中长期发展战略布局的需求,国内部分律师事务所依托“一带一路”的倡议,与国际接轨,大力发展涉外业务,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
“走出去”的好处在于:
1)有利于带动事务所涉外业务的发展,提升律所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2)有利于国际市场的开拓,把国内总所的优势业务带出去、把国外的优质客户引进来,形成强强联合、资源共享;
3)有利于拓宽视野,提升事务所综合管理水平。
但是,“走出去”也存在挑战和局限,应该了解当地司法部门的政策态度以及限制性规定,做好预案及应对措施,少走冤枉路。
02 新加坡法律服务业规定及分类
新加坡的法律服务业对外国投资属于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执业领域方面有严格的限制,不得逾越。根据新加坡《法律职业法》第161章、《2015年法律职业(法律执业实体)规则》和其他相关附属立法,新加坡法律实体的执照及注册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一) 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ingapore Law Practice,简称“SLP”、“新加坡本地律所”),新加坡本地律所可以在新加坡境内或从新加坡提供:
在所有法律实践领域提供新加坡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以及
在SLP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实践领域的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
外国律师可以进入本地律所执业,但一个本地律所中,外国律师执业或成为其董事、合伙人或股东,或分享其利润的人数比例有所限制。SLP可以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形式,并且需要申请律师事务所执照、有限责任合伙执照或法律公司执照。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Foreign Law Practice,简称“FLP”),依据《法律职业法》第161章的第172条,FLP可以在或从新加坡提供外国法律业务,包括:
其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以及
仅在国际商事仲裁与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 SICC”)的有限范围内,通过某些类型的注册律师提供与新加坡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
(三)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Qualifying Foreign Law Practice,简称“QFLP”),依据《法律职业法》(第161章)的第171条,允许获得QFLP执照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或从新加坡提供:
其有能力提供的所有法律执业领域中与外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以及
通过某些类型的注册律师在“允许的法律执业范围”内提供新加坡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但是当地的诉讼和一般性执业除外,例如通过有新加坡执业资格的律师或拥有外国执业证书的外国律师提供零售转让、家事法及行政法的服务。
QFLP的执照是经过申请和严格审核筛选程序之后颁发的,目前,QFLP方案处于关闭状态,暂无开放下一轮申请的消息。
(四)合资法律企业/合资律师事务所(Joint Law Venture,简称"JLV"),这是由新加坡本地律所(SLP)与外国律师事务所(FLP)或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QFLP)组成的法律实体。JLV有权提供所有法律领域的涉外法律服务;以及通过某些类型的注册律师,在“允许的法律执业范围”提供新加坡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然而,应该注意的是,组成JLV之后,FLP/QFLP只能通过JLV在新加坡或从新加坡执业,而不是通过FLP/QFLP。
(五)正式法律联盟(Formal Law Alliance,简称“FLA”),是新加坡本地法律实体和外国法律实体密切合作但又各自保持独立执业的一种结构。FLA的成员律所可以共享办公场所、资源和客户信息,以及联合品牌和被许可事项。但是,成员律所仍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只能提供各自律所及其律师执业范围被允许提供的法律服务。在这一背景下,外国律师和外资律师事务所(FLP)将获准与新加坡律师事务所(SLP)分享更大份额的利润和权益。
(六)团体执业(Group Practice,简称“GP”),新加坡团体执业是一个或多个新加坡本地律所 (“SLP”) 之间的合作,而外国团体执业是一个或多个FLP 和/或QFLP之间的合作。这一合作结构使两个或多个法律服务实体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合作,并具有联合品牌以及共享办公场所、资源和客户信息的好处。但是,成员律所仍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只能提供各自律所及其律师执业范围被允许提供的法律服务。
(七)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简称“RO”),由新加坡境外的法律事务所设立,仅在新加坡境内或从新加坡开展联络或宣传工作,RO 不得在新加坡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或进行任何商业活动。尤其不得提供法律意见、订立合同或开立、议付任何信用证。
03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的现况
根据新加坡法律中心的数据显示,在册的新加坡本地律师事务所(SLP)是1169家(开业的有1000家)、新加坡外国分所(FLP)是157家(开业的有128家)、合格的外国律师事务所(QFLP)有9家。另外,合资律所有10家(开业的有8家),代表处有14家,正式法律联盟有14家(开业的有11家)。执业律师包括5537名新加坡律师和1141名注册外国律师。
全球十大律师事务所中有8家(按收入计算)在新加坡设立分所,如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Allen & Overy)、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Barker & McKenzie)、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和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Latham & Watkins)等。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大成、金杜、德和衡、京师、广西万益,以及锦天城等,已经设立或计划设立新加坡分支机构,但尚无一家中国律师事务所获得QFLP执照,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登陆新加坡法律中心以及各个律所的网站了解。
新加坡文化、社区及青年部部长以及律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Edwin Tong表示,目前约有120家外资律所在新加坡有业务,但他不希望国际律师的数量只是为了增加而增加,律所必须提供和国际客户以及经济相关的服务。话虽如此,他仍然表示,一个强大的法律服务市场以及法治是吸引企业来新加坡的关键所在。他说:“法律服务对新加坡GDP的贡献相对是比较小的,但是我们认为它对其他领域的贡献非常大。如果新加坡没有强大的法律系统,许多其他行业是不会选择新加坡的。”
04 新加坡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QFLP执照计划及实施情况
新加坡法律服务业自2007年开始实施法律服务业自由化等一系列开放措施,2008年推出QFLP计划。之前,外国律师事务所仅被允许通过与新加坡律师事务所的合资来进行新加坡法律执业。
QFLP 执照计划是向外国律师事务所颁发执照,以在新加坡部分法律领域执业,其中主要是商业和公司领域,以支援新加坡重要经济领域的增长、协助发展新加坡的法律行业、以及为新加坡律师提供更多机会。
2008年和2013年,新加坡政府分两批给9/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FLP)颁发了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QFLP)执照。其中第二批的申请期,有2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FLP)提交了申请,只批准了6家。2020年12月29日,政府统一考核更新了在本地执业的所有9家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执照(五年有效期)。
在QFLP计划下获批准在本地执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为本地法律领域的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创造了超过30亿7000万元的岸外收益,这些外国所聘请了200名左右新加坡本地律师任职。
05 QFLP执照的申请和更新条件
对于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QFLP执照申请,将考虑以下因素:
1、在申请人(FLP)新加坡办事处工作的律师人数;
2、新加坡办事处将提供的法律业务领域(最好是能为新加坡带来就业和利益的创新业务);
3、新加坡办事处将新加坡作为总部的程度;
4、新加坡办事处将从事的离岸工作量;和
5、FLP的记录。
而,2020年12月29日,新加坡政府对新加坡执业的九家合格外国律师事务所QFLP执照的更新,则充分考虑了包括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在内的要求(我理解是对申请执照时所订立商业计划的落实情况的考核)。
06 结语
综上所述,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的执业范围有所受限,如果想扩大业务范围,持有QFLP执照独立经营,需要获得新加坡司法部的QFLP执照;如果没有获得QFLP执照,而又想开展新加坡法律服务的话,则意味着外国律所FLP必须和新加坡本地律所合作,建立合资(JLV)或者联盟(FLA)关系,否则,只能从事相应的外国法律服务,而不能开展涉及新加坡法律的业务。
对于计划涉足新加坡法律服务市场的中国律所而言,可以先设立FLP,因为不管是QFLP,还是合资(JLV)、联盟(FLA)的形式,前提都是先成立FLP。
信息来源:https://www.mlaw.gov.sg/law-practice-entities-and-lawyers/licensing-or-registration-of-law-practice-entities/types-of-licence-or-reg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