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公司注册’ 一.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新加坡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主要有:公司代表处或办事处、分公司、私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1.公司
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有限公司成员可以通过股份或担保承担有限责任,在新加坡最为普遍。股东的责任限于其股份未实缴的金额。新加坡的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是新加坡常住居民,至少有一名秘书的主要或唯一居住地是新加坡。公司必须自注册成立之日起,设立已登记的办事处,并且必须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任命审计师。公司必须按照相关附属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公司注册局注册登记。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此种形式的商业组织只适用于外国公司。它比公司更容易管理,注销过程也更加简便。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负债由其母公司承担。同时,必须有一位居住在新加坡的自然人被指定为授权代表。
外国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法》及有关附属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公司注册局注册。注册可以通过BizFile+系统在线完成。
3.代表处
外国公司也可以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然而,代表处可从事的活动仅限于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
申请设立代表处可以在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的网站上在线完成,申请须附上规定的文件和信息。代表机构自其成立之日起,最多在新加坡存续3年,并且每年在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评估后更新登记一次。
4.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独自从事经营,不与他人相关联的个人。“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共同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资企业的所有人对于以企业名义发生的所有债务和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参与合伙企业期间产生的所有合伙债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注册本人及其企业名称,可以通过BizFile+系统进行在线注册。
5.有限合伙(LP)
有限合伙不是法人实体,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有限合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被诉。有限合伙必须至少拥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普通合伙人在其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对有限合伙的所有债务和责任负责。有限合伙人不对超过其认缴金额的债务及责任负责,但不排除某些例外。享有有限责任的同时,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的管理。可以通过BizFile+系统进行在线注册。
6.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业务,其本质上是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但是与合伙企业不同的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法人团体,具有独立于其合伙人的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承担独立法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合伙人的不法行为或不作为不承担个人责任,但个人对其自身的不法行为或不作为承担侵权责任。
7.商业信托(BT)
商业信托是以信托结构形式设立的企业。商业信托不是法律实体,而是基于信托契约建立的。根据该信托契约,信托管理人对企业的资产享有法定所有权,并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资产及开展业务。商业信托的份额持有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对商业信托的资产享有受益权。根据新加坡《商业信托法》的规定、商业信托的注册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只有注册的商业信托或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外国商业信托才可以向公众公开发售其份额。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管理商业信托的注册。《商业信托法》和《商业信托条例》规定了注册程序。
二.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是《公司法令》和《有限责任合伙法令2005》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管新加坡的公司、商业机构、有限责任合伙以及公共会计师。 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负责为制造业、贸易、贸易物流及与贸易有关的服务业注册代表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负责为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注册代表处。新加坡律政部则负责为外国律师事务所注册代表处。
三.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在新加坡注册不同的企业形式,需到不同的机构申请。
【注册公司】可以通过在线商业注册服务注册公司和申请所需的许可证,也可以通过专业事务所或服务事务处代为注册。
【注册外国公司或分支机构】需聘请专业人士帮助准备所需文件并在会计与企业管理局网站(网址www.acra.gov.sg)通过商业文件系统(Bizfile)申请注册。
【注册代表处或办事处】设立银行、金融及保险业的代表处需事先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请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需向新加坡律政所申请注册, 其他行业只需从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的网站下载注册表格或在roms.iesingapore.gov.sg注册。
【注意事项】
(1)在注册公司之前,需要确定公司商业活动的性质。可通过会计与企业管理局网站(www.acra.gov.sg)的SSIC Search在线查找商业活动的相应新加坡标准产业分类(SSIC)代码。
(2)公司在进行某些范围的商业活动前,还需要获得许可证。如公众娱乐、食品商店、等。
(3)一家公司可以有一名董事,该董事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者持有就业准证/原则同意书/家属准证。
(4)外国公司必须在新加坡有至少一位本地代理人代表公司。代理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者持有就业准证/原则同意书/家属准证。外国人也可作为外国公司在本地的代理人,需向新加坡人力资源部(MOM)工作准证署申请就业准证或原则同意书。
四.承揽工程项目的程序
(1)获取信息;
(2)招标投标;
(3)许可手续
02 ‘税收体系’
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发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取得或视为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于或来源于新加坡之外的收入,只要是在新加坡取得,就需要在新加坡纳税。股息、分公司利润、服务收入等有税务豁免。
一. 主要税赋和税率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
【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可以合并纳税,亏损弥补可无限期向后结转或向前结转一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新加坡注册的本地公司、外国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居民个人包括: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以及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居留或者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个人。
【消费税】即货物和劳务税,是对进口货物和所有在新加坡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一些国家的增值税,税负由最终的消费者负担。
【房地产税】这是对所有不动产如房子、建筑物和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所有的不动产所有人都应为所拥有的不动产缴纳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按年缴纳,每年1月份缴纳全年的房地产税,纳税基数为不动产的年值。
【印花税】这是对与不动产和股份有关的书面文件征收的一种税。与不动产有关的文件包括不动产的买卖、交换、抵押、信托、出租等;与股份有关的文件包括股份的派发、转让、赠予、信托、抵押等。
二.报税须知
1. 报税时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每年的4月15日之前申报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月30日。新加坡消费税按季度申报,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要完成申报。
2. 报税渠道 所得税申报可通过登录www.mytax.iras.gov.sg,网上填报资料;纸质申报可从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申报表或致电1800-356 8622索取申报表,填好后邮寄到税务机关。消费税须通过税务局网站(网址:www.iras.gov.sg)进行电子申报。
3. 报税手续 个人所得税申报手续为: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出具评税通知,纳税人须在接到评税通知后1个月内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会征收罚款,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分期支付个人所得税,最多分12期。雇主无需从个人的月薪预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为:纳税人在财年结束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估应税收入表(ECI),即便纳税人没有应税收入,也要进行零申报,此为预申报,税务机关在每年3月份会向纳税人寄送有编号的申报表C,纳税人收到申报表后,按照要求填好,通过电子申报或邮寄等方式报送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向纳税人寄出预估税通知(Notice of Assessment),纳税人应在收到预估税通知后1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会对欠交的税款征收罚款。
4. 报税资料
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B或B1),若税务机关对个人申报的数据有疑问,会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支持材料;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资料为申报表C、审计报告,以及税款计算表和相关支持文件;消费税的报税资料为消费税申报表。此外,纳税人需按照要求保存经营及账目记录、税务发票,以及进出口等相关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新加坡政部’
(1)通讯及新闻部,www.mci.gov.sg
(2)文化、社区与青年部,www.mccy.gov.sg
(3)国防部,www.mindef.gov.sg
(4)教育部,www.moe.gov.sg
(5)财政部,www.mof.gov.sg
(6)外交部,www.mfa.gov.sg
(7)卫生部,www.moh.gov.sg
(8)内政部,www.mha.gov.sg
(9)律政部,www.minlaw.gov.sg
(10)人力部,www.mom.gov.sg
(11)国家发展部,www.mnd.gov.sg
(12)社会和家庭发展部,www.msf.gov.sg
(13)环境与水资源部,www.mewr.gov.sg
(14)贸工部,www.mti.gov.sg
(15)交通部,www.mot.gov.sg
(16)总理公署,www.pmo.gov.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