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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与家婆争屋 法官:不算是婚姻财产

(新加坡18日讯)婆媳为100万元(约300万令吉)对决公堂,媳妇办离婚时指买澳州房产的钱是家婆送儿子的“礼物”,家婆则指这笔钱是她贷款给儿子购买,法官最终认定款项并非礼物,不能视为婚姻财产。

据高庭判词显示,家婆何卓颖最小的儿子锺梓宏早前在澳州置产,这笔101万5089元(约304万5267令吉)的买屋钱由何卓颖出资。房子于2016年以约88万元(约270万令吉)售出,款项存入家婆与儿子两人联名户头里。

《新明日报》报导,房子售卖不久后,她的小儿子和妻子就协议离婚。

由于房子在儿子名下,儿媳郑艾美在离婚时,到高庭起诉家婆,要家婆把卖屋所得归入婚姻资产。

儿媳指,该房产是当初家婆送给儿子的礼物,应视为婚姻财产。不过家婆则认为,购房款是她借给儿子的,后者有义务还贷,因此不能算为婚姻资产。

儿媳指家婆和丈夫不可能向她隐瞒这个足以影响家庭的巨债。她认为,相比于贷款,这更应是家婆送给儿子的礼物。

家婆则指,已跟小儿子达成共识,卖房款最终归她,她强调,自己还有另两名儿子,不可能只给小儿子如此巨款作为礼物。

她也指,曾借70万元(约210万令吉)给大儿子买房,后者也按月还贷,她也跟小儿子达成还贷协议。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若该购房款是母亲送儿子的“礼物”,房产才能视为婚姻财产。经过双方在审讯中的供证和陈词后,法官裁定房产并非母亲送给儿子的“礼物”,裁定儿媳败诉。(人名译音)

判词显示,家婆在2009年以300万元卖掉丈夫留给她位于四美哈威道的洋房,她随后用其中的百万元购买澳洲房产。(谷歌地图)

法官:不能把房子视为礼物

法官认为,即便母子间没有白纸黑字,也不能按照预付财产推定法律,把房子视为礼物。

法官指出,何女士在2010年初的家宴上,曾提议贷款给儿子在国外买房,即便没有证据证明该提议以及贷款协议,但鉴于母子的特殊关系也可理解,也不能按照预付财产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的法律,把它看做“礼物”。

判词也提到,母亲借钱给儿子与商业贷款不同,没有指定还款日期,但即便母亲不要求儿子还贷,后者也理应偿还。

判词显示,何女士在2009年,以300万元卖掉丈夫留给她位于四美哈威道(Harvey Avenue)的洋房故居,她随后用其中的百万元购买澳洲房产。

法官认为,购买外国房产花掉了遗嘱的三分之一,把它当做“礼物”并不合理。

儿媳除了输掉官司外,也需支付家婆1万2000元(约3万6000令吉)的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