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报章报道一则“猪仔屋”的新闻,一名屋主竟把自己的四房式组屋租给24人同住,其中较大的房间隔成两间房分租给两对夫妇。屋内的活动空间及卫生条件可想而知,也必然会影响左邻右舍的宁静,更重要的是违反了建屋局的条例。
新加坡有超过八成人口住在组屋,保持舒适宁静和卫生的居住环境至关重要,建屋局为此制定了必须遵守的条规。违反者可面对罚款,严重的话,组屋可能被强制收回。你也许不知,在建屋局法令第56(1)条文下,建屋局可在14种情况下强制收回房屋。
其中较常见的违规是:
(一)非法出租;
(二)未住满最低期限就购买私人产业;
(三)租给违反移民法令者及
(四)拖欠租金或房贷。
切记出租组屋须获得建屋局批准,相关手册可向建屋局办事处索取。条规包括:只有新加坡公民屋主才能出租,永久居民屋主不可以,屋主也须住满五年才能出租(唯在2010年8月前购买转售组屋又未获政府津贴者是三年)。
出租期须至少六个月,另只有建屋局授权者才可住在组屋,居住人数有限制,三房式及以上,限六人,小一点的限四人。个别情况可酌情处理,但租户不许分租。在特殊情况下,屋主可申请全间出租,但有严格规定。
一直拖欠房贷的屋主,建屋局会设法安排较小的组屋给他。建屋局在2012到2014年间,就协助了9752个家庭,包括让他们延迟付贷款或允许分期付款。
建屋局强制收回组屋,算是最严厉的执法。虽然收回时会给予赔偿,但数额由建屋局决定,不是市价,这对屋主来说是很大的损失。这里有个案例,一对夫妇及女儿买了一间四房式转售组屋,两年后租给一间岸外建筑公司。合约说明只出租两个房间给三人租住。
建屋局后来获悉,屋主的三个房间全部出租,夫妇俩各拥有一套私人公寓,并不住在组屋。建屋局于是雇私家侦探调查,收到报告后又派两名职员进屋查证,结果发现三个房间各有一张单人床,各住了一名客工。其中一名客工证实这点,而他并未获准租住。由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屋主一家不住在那里,建屋局强制收回组屋并赔偿28万6500元,是屋主当年买价的78%。
屋主随后向建屋局及部长上诉,最后还请律师向高等法庭申请撤销建屋局和部长的决定,总之一路打官司到上诉庭。上诉庭在聆听双方证词及审阅证据后,认为建屋局证据确凿,可收回组屋,屋主须支付建屋局律师费2万2000元及部长的律师费1万5000元。案件从建屋局派人调查到案件审结,历时五年半,律师费肯定不少。
建屋局可收回房屋的14种情况:
1.屋主及其配偶不住在该住所 (除非获建屋局批准) ;
2.屋主或其配偶或有权居住者,拥有其他组屋、房屋、建筑物或土地,或拥有这些产业的权益;
3.未事先获得建屋局书面批准,就把该组屋及其他各种住宅用作其他用途;(建屋局除了拥有组屋外,也拥有一些有地排屋。)
4.屋主让其他非授权者居住或居留在组屋及其他各种住宅内;
5 建屋局已发出书面通知,指屋主违反租约中该遵守的条件;
6.屋主申请购屋时做了误导性或虚假的申报;
7.屋主购买组屋及其他各种住宅时,做出严重性的误导(即使是无意的);
8.屋主未获建屋局书面同意,就将组屋及其他各种住宅(如建屋局管理的排屋、店屋等)转让、分租或脱手;
9.有关组屋及其他各种住宅,不符合规定的居住人数;
10.屋主在1975年6月2日之前或之后,已不是新加坡公民,或屋主在1982年之前或之后已不是新加坡永久居民。(表示过往也可追究)
11.欠下建屋局的租金或房贷已过期三个月,并已收到建屋局的追讨通知;
12.政府通过屋主的公积金户头发放现金,让屋主支付全部或部分购屋款或贷款,但屋主拒绝或未按发放条件归还;
13.在1984年3月1日以后,屋主、其配偶或任何14岁以上获授权居住者,在建屋局售卖或租出的产业高楼抛物,触犯刑事法典第304节条文(行为鲁莽或疏忽导致他人死亡)、336节条文(因鲁莽或疏忽危害他人性命或人身安全)、337节条文(因鲁莽或疏忽导致他人受伤)、338节条文(行为鲁莽或疏忽导致他人严重受伤);
14.屋主、其配偶或任何获授权居住者,触犯提供食物或庇护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者或协助他们躲避逮捕。
若屋主违反上述1至9项条款,建屋局也可不收回组屋,而是罚款不超过5万元。根据资料,2017年的前三年,建屋局平均每年处理约70起此类案件。
(作者为律师 ,Selvam LLC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