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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划专家:隆新高铁终站改新山失意义 · 与现有系统竞争更糟

吴木炎(档案照)

报道:郭秋香

(八打灵再也26日讯)交通规划专家认为,如果隆新高铁计划最终改变原有的计划,没有新加坡的参与,把终站设在新山,将是开倒车的做法,并让整个计划变成没有意义,更糟的是,还会跟国内现有的交通系统产生不健康的竞争。

受访的专家认为,在当前冠病疫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笼罩下,政府其实应该再和新加坡协商,否则新加坡政府肯定会针对马来西亚的毁约而采取索偿的法律行动。

他们强烈促请政府三思,并补充,若政府真的有迫不得已的理由要改变原有的计划,必须向人民做出详细的交待。

网媒《自由今日大马》引述消息透露,隆新高铁计划计划预料将在没有新加坡参与的情况下落实。

对此,城市土地运用兼交通规划专家吴木炎今日受询时对星洲网说,若是真的,那这个计划已经和原有的概念完全不一样了。

他指出,隆新高铁最初的目标就是要连贯吉隆坡和新加坡这两个主要的国际大都会,是一个区域性的跨国计划,以达到互惠互利的作用。

可借由狮城成为大马国际窗户

他说,通过隆新高铁,马来西亚可以借由新加坡成为我们的国际窗户,而新加坡则可以通过吉隆坡的连贯,把马来西亚整个大马半岛成为他们的腹地。

“我们长远的目标是提升我们交通建设的层次,隆新高铁只是第一步。接下来是扩展到槟城--吉隆坡,对新加坡而言,腹地就自然延伸到槟城。再看长远一点,就是槟城延伸到曼谷。

“新加坡是国际人流枢纽,不论是任何的旅游目标皆比马来西亚的任何一座城市都旺盛和更有策略性。新加坡的国际航线和班次,无论是素质还是数量,都超越吉隆坡。新加坡是很多知名国际公司的行政与联络中心。”

他指出,把终站设在新加坡和新山最大的分别是,依据原本的协议内容,马新会安排各自的移民局官员驻守,吉隆坡和新加坡站的乘客,可以在乘搭高铁前就办理了出入境手续,下站时不用再办理出关手续,这使到高铁可以更简易省时,有了可以和飞机竞争的优越条件。

“但是,如果终站改设在新山,就没有意义。就算我们连接柔新捷运系统,意义也不在了,因为搭客还是要下站过关卡。

“我们已经有了时速160公里的双轨电动火车,再建一个高铁,只是增加速度,和马来亚铁道公司产生竞争,而这个竞争对我国而言是不健康的,也给国内的快速巴士和德士带来巨大的压力,后果是资源的浪费。”

不如不建 把钱提升双轨火车服务

吴木炎说,至今政府仍没有宣布是不是真的要改变原有的计划,但如果真的要把终站改到新山,倒不如不要建,直接取消,并把钱用在提升目前的双轨火车服务。

他说,如果政府是因为财务问题或时机不成熟而要做出这个决定,他建议政府暂时搁置这个计划,而而非硬著头皮去开倒车,把终站改在新山。

“刹车好过开倒车,一次性的赔偿好过无法估计损失的坏计划。”

刘德华(档案照)

刘德华:卖点就是从隆直通狮城

博大工程系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刘德华博士认为,隆新高铁卖点是吉隆坡直通到新加坡,如果把终站改去新山,已经失去原有的卖点和吸引力,经济效应将大打折扣,毕竟有太多管道可以前往新加坡。

他对星洲网指出,隆新高铁的终站不应该改去新山。

他指出,吉隆坡的乘客不是想乘搭高铁到新山,而是要快速抵达新加坡,如果计划改变,吉隆坡到了新山,最终还是要耗时过关卡才能进入新加坡。

他说,我国目前已经有几个方式可以从吉隆坡到新山,包括历史悠久的南北大道、双轨电动火车,还有飞机,如果隆新高铁终站改去新山,这会增加画蛇添足的疑虑。

他认为,如果没有新加坡的参与,技术方面不是问题,因为只要有钱,全世界的人才都可以找到,我们还是可以自己建,重点是,在疫情的打击下,我国的经济已经重伤,我国是否还有能力单独执行这个计划?

他说,隆新高铁的计划是由新加坡率先提出,这会使新加坡的贸易出口和人流物流更为简易,但是如果我们真的这么做,在法律上,新加坡不可能不向我国索偿,在面子上新加坡也挂不住。

他说,如果是因为目前的冠病疫情而认为这个计划不合时宜,政府就应该把钱省下来,和新加坡政府重新协商,暂时搁置这个计划,待更加适合的时机再发展。

不能全以政治角度看待

他说,这个计划不能完全以政治角度来看待。

“政府应该从经济和民生的角度看待这个计划。”

我国在2016年12月和新加坡签署了双边协议,将建设一条350公里的高铁,共设8个站,届时从吉隆坡抵达新加坡只需要90分钟,原本预计在2026年完成通车,但却在希盟执政时期因为成本太高而决定展延。

新加坡交通部指出,计划展延期间,马来西亚政府对高铁项目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我们也一直与马来西亚认真讨论这些建议。

“新加坡仍认为高铁项目对两国都有利,并会继续全力履行高铁双边协议规定的义务。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与马来西亚完成讨论。”

不过,新加坡交通部也强调,当期限一到,马来西亚又决定不继续执行新隆高铁计划,马方得按约定赔偿新加坡为履行协议义务而承担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