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非政府组织调查发现,部分本地照顾年长者的女佣面临工时过长的问题。(海峡时报)
作者 李国豪
廖文良前女佣案像是掀开了潘多拉的盒子。 案件突出的,不只是我国司法体系可能存在的弊端,本地女佣处于弱势而蒙受的委屈及不公,也是应该检讨的面向。
樟宜机场集团前主席廖文良前女佣莉雅妮(右)上诉得直的案件让社会再度反思女佣在我国处于相对弱势的困境。(联合早报)
女佣群体的弱势,除了社会规范的不足,制度面的缺乏保障同样也是罪魁祸首。
昨日(11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研究就发现,法律存在的模糊空间,导致本地照顾乐龄人士的女佣在工作时数等方面,面临了一定程度的剥削。
这份由新加坡非政府组织妇女行动及研究协会(AWARE)和情义之家(HOME)(没错,就是收留莉雅妮和帮助她打官司的那个情义之家)完成的调查报告指出,本地照顾年长者的女佣面对几个困境,包括:
过劳;
缺乏信息及情绪上的支持;
所受训练无法因应工作难度;
上述困境的导因,统统指向制度面的不足。 题为《不是家人、也不是员工》(Neither Family Nor Employee)的报告以质化研究方法访问了在新加坡工作的25名提供乐龄看护的外籍女佣、7名乐龄看护雇主、4家女佣中介以及5家培训机构。
法律没有规范工作时数,导致女佣过劳
下面几项数据说明受访女佣存在的过劳现象:
每日平均工作时数长达14.5小时,间中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
每日睡眠时间平均8.8个小时,但睡眠时间会被多次中断,有超过六成的受访女佣每晚必须起床两次以协助年长者的需求;
每月的平均休息天数仅有1.7天。大部分的受访者(84%)无法享有每周休假一天的福利。
调查显示,这些女佣即使在休息日也无法获得完整24小时的休息,因为雇主仍会要求她们为照护对象洗澡、更衣及喂食。
除了照护年长者,她们每天还得平均花4.5个小时完成家务,造成工时拉长。
部分外籍女佣面对超时工作的困境。(情义之家)
法律未能充份保障女佣的权益显然是过劳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报告指出,若根据我国雇用法令设下的标准:每日工时不可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可超过44小时,否则必须算加班来看,上述女佣的工作时数无疑已经严重超时。
但是,外籍女佣并未涵盖在雇佣法令之下,而外籍女佣适用的外来人力法令(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则没有明确提到工时上限。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女佣超时工作的现象基本上无法可管。
再者,新加坡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雇主和女佣必须签订明文合约,我国人力部也未有建议雇主在合约中阐明工作时数以及工作范畴。
为此,妇女行动及研究协会与情义之家建议,政府应该立法规范女佣的工作时数及休息时间,包括:
强制规定女佣每周至少能获得一天完全不受干扰的休息日;
让无法每周至少休假一天的女佣累积休息天数,同时避免连续工作超过14天;
规定女佣“随时待命”(stand by)的工时上限,并针对被打断的休息时间作出补偿,同时确保将女佣待命的时数计入工作时间;
加班时数及待命时数必须准确地记录起来,并确保女佣能获取相关信息。
实务上,有些家庭由于子女或亲人因工作等因素而无法挪出时间照顾年长者,这可能导致女佣每周至少获得一天休息的做法窒碍难行。
报告对此则建议政府应设立全国范围的暂息照护服务(respite care services)计划,让家中有年长者需要照护的家庭能在女佣的休假日得到替代的照护服务。
确切的做法是,当局可透过补贴,以及提供可负担的公共暂息照护服务来协助相关家庭。
政府可考虑透过补贴及提供公共暂息照护服务来确保女佣获得充份的休息时间。(海峡时报)
所受训练不足及支持不足
调查还发现,在11名照护患有失智症长者的受访女佣当中,有六人曾遭遇言语虐待,四人曾受肢体虐待。
但无论是雇主,抑或女佣中介在这种情况下,都没有能力给予女佣相关信息及情绪上的支持。
同时,部分女佣也被迫提供难度高于职前训练范围的照护服务。
为此,报告建议当局应设立相关的信息支援,如允许女佣和医护专家保持联系,以应对照护长者期间面对的问题, 报告也建议当局在相关指南中,要求派遣照护长者女佣的女佣中介设立管道,为相关女佣提供信息及情感上的支持。
除此之外,当局应推动外籍女佣的技能认证制度,以确保照顾长者的女佣获得充份训练,以准确地将符合资格的女佣及受照护者配对。
照顾行动不便年长者的女佣必须拥有相关技能,以协助年长者移动、洗澡及更衣。(海峡时报)
法律缺乏保障女佣的机制
新加坡法律严明,因此曾被批评者讥笑称:我们是个“Law by law”(一板一眼紧跟法律),缺乏人情味的社会。
但在某些层面,例如保障女佣的基本人权,“Law by law”显然才是贯彻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
“Law by law”没有错,只是必须用在对的地方。从法律着手,消除模糊的灰色地带,让相对弱势的外籍女佣获得基本保障就是其一。
同样是付出劳力换取薪酬,她们的待遇就不该与他人有所区别,我们总不可能占尽“又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的便宜吧?
该“Law by law”的时候,就该“Law b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