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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金融业问责机制!新加坡监管局发布指导原则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指导原则,推动金融机构强化高层问责机制,并提升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操守。

金管局指出,金融机构在保障客户利益、确保市场运作公平、有序及透明,以及守护金融体系的诚信方面扮演关键角色。而它们如何进行商业运作,以及跟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互动,最终取决于机构的文化。

五大预期目标

该局强调,要在金融机构提倡负责任的文化和道德操守,需在高层建立起问责机制,并获得监管框架在背后支持。指导原则列出它对金融机构的五大预期目标,包括:

一、清楚列明负责核心功能的高层人员;

二、确保这些高层担任该职务是“适合及正当”(fit and proper)的人选,并对属下员工的行为及所管理的业务承担责任;

三、制定治理框架支持高层执行任务及履行责任,维持清楚和透明的管理架构及从属关系;

四、确保“显著风险员工”(material risk personnel)是担任该职务“适合及正当”的人选,须受制于有效的风险监管机制,有适当的薪酬架构以及遵循行为守则;

五、制定框架提倡所有员工遵循适当的行为守则。

指导原则对高层的定义涵盖但不限于首席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风险总监、营运总监、各商业部门主管、人力资源主管、合规主管等。

至于“显著风险员工”指的是决策或工作可能显著影响机构的安全与稳当(safety and soundness),或可能危及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员工。他们可包括在前、中及后端工作的员工,以及任何担当主管职务但并非高层的员工。

全球金融危机2008年爆发后,各国监管单位试图分析造成危机的种种因素,而银行和金融机构高层在这当中的行为可能疏于职责,存在道德风险受到了广泛关注。过去几年,各国监管机构寻求制定更严格的守则,推动金融业建立起个人问责的文化,避免历史重演。

金管局昨天发布的23页指导原则参考了该局先后于2018年4月及2019年7月提出的建议书及公众咨询中获得的反馈。

指导原则也附带17页的信息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在形塑机构文化、员工聘请与培训、通信与反馈渠道、监督与评估、内部审计、绩效管理与薪酬制度,以及个人问责等九大方面强化作业程序。

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概述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主体是成立于1971 年的金融监管局(Monetary Athou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作为一个崇尚高度法治和严格管理的国家,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拥有非常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对金融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其他东盟国家不同,MAS 一身二任,既是央行,又是金融业监管机构,职能与中国的“一行三会”类似,具体有两大职能:一是中央银行金融调控职能,与其他国家的央行一样,MAS 也通过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存款准备金等工具,运用利率、货币供给、外汇储备等工具,保持汇率和物价稳定,以调控整个国民经济;二是金融监管职能,负有对所有的金融部门,包括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当然,金融监管局也通过强大的公司治理架构和严格遵循国际会计标准来提升塑造新加坡的金融业,并通过与业界合作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

MAS 的金融监管职能由“金融机构监管组团”实施。该组团是MAS 最大的组团,由银行署、保险署、证券期货署、市场体系与风险顾问署、监管政策署、监管法律服务署组成。银行署是该局最大的一个部门,其人员占MAS 总员工数的1/8。由于在新加坡的银行较多,银行署下设六个银行监管组群,明确每个组群的监管机构。同时在银行署内部专门设置了“资本市场部”,以便与银行署内的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对银行资本期货业务的监管。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体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监管当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MAS采取了董事会——执行总裁办——职能部门的治理结构模式。MAS董事会由政府官员及财政金融界、法律界的资深要员组成。新加坡MAS董事会这种人员构成为保证MAS职能的有效行使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并没有过多地影响MAS的独立性,在实施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过程中有相当的独立性和很高的权威性;二是实行混业经营和合业监管的体制;三是银行业监管注重管监分离和有效协作。

新加坡金融机构监管制度

1、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MAS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对于信誉不佳的金融机构一概不予受理。各类银行的业务范围均有明确界定,不能超业务范围经营。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按市场原则进行,政府不干预机构的设立与撤并,金融公司要退出,需先进行清算,偿还个人和公司债务后依法清盘,不存在中央银行救助和行政关闭的问题。正是由于MAS 设定了严格的金融机构准入机制,因此,MAS充分信任准入后的金融机构,让金融机构参与间接合规性管理。MAS认为,金融机构是资金进出的主渠道和外汇交易的“信息中心”,应该最了解客户的经营背景。货币可兑换后,大量的合规性监管交由金融机构直接处理,金融机构已成为实施有效监管的“中介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既是很重要的管理对象,又成为监管政策的一线执行者。

2、监管方式。

MAS建立系统的监管程序和监管方法,采取现场审查与非现场审查相结合,以非现场审查为主的监管模式,实现了“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风险评级——非现场跟踪监管”的良性循环。现场审查主要依靠中介机构进行。对于现场审查的实施,新加坡金管局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每年对哪些机构进行现场审查都有周密计划,避免出现盲目和随意的情况。非现场审查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被监管机构上报的各种统计资料、报表等,按一定的程序与标准进行审查分析。非现场审查采取全方位搜集信息、全程跟踪完成非现场监管工作。监管者不仅定期向银行收集报表,而且还向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人员、银行的内部和外部审计者、国际资信评级机构和境外监管部门取得对银行的评价,从各类媒体和金融市场上获取与被监管者相关的资讯。MAS的非现场监管人员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时刻保持联络,对其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广泛的征询和讨论,通过各种渠道取得银行的真实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输入信息处理系统,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MAS将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确定对银行的现场检查力度和频率,实施专注风险的现场检查。MAS通常不开展对银行业的统一检查,

而是根据每一家银行对本地金融业的影响程度及非现场评级所揭示的风险状况,决定现场检查频率。

此外,MAS还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新加坡金融业的特点,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业务风险评价办法,运用数理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的风险临界范围和现实风险进行检验对比,调控风险大小,以此评价在一定风险程度下银行的承受能力。MAS主要运用VAR模型和加压测试两种数理模型管理银行风险。VAR模型(Value -At -Risk)是国际清算银行推荐的计量市场风险的数理模型,可以测量多种交易活动(如股票、债券、衍生工具)的市场风险,通过对大量历史交易数据按正态分布进行假设检验,推导现有资产适应未来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压测试(Stress Testing)主要通过专家对产生业务风险的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历史极端事件作为假设条件,对业务风险进行单因素或多因素的极端数据测试,测量银行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3、信息披露制度。

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发挥市场对金融机构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和约束作用。在新加坡,银行信息披露侧重于三方面:公司治理、经营状况以及风险管理。MAS建立了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监管当局和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金融机构的运作情况。此外,MAS还在借鉴美联署资讯程序的基础上,自行开发了一套集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银行风险评级为一体的资讯系统。该系统不仅可以让各种监管信息通过这一制度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还可以在相当大范围内实现对信息的核查。

4、法律保障。

新加坡金融法律体系由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基金管理法、外汇交易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出的信函及其他相关法规组成。这些法律由MAS制定并经国会批准通过。监管权力与监管标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保证了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同时,相对完善的法律保证了新加坡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而严格执法则大大提高了MAS 的监管力度。新加坡对法律的严格执行举世闻名,金融机构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