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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如何避免老公把房子和钱留给别的女人?一文看懂~

辣妈粉丝中的很多朋友,大多都是一个小家庭或者独自一人漂洋过海来到新加坡,对新加坡的社会文化和法律问题都不是非常熟悉。


随着我们在这个小岛落地生根、年岁渐长,总会要面临一些生活中的无常和意外。有时,就会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了解新加坡的法律环境,辣妈联系了一间本地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分享了一些与家长里短有关的法律小故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经验和帮助。


法律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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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互联网示意图


几年前发生了一件令人揪心的家庭悲剧。


一名遗孀不但在家中发现了丈夫自缢的那一幕恐怖的场面,更是赫然发现丈夫把所有的产业分给了两名中国女子、弟弟、庙堂等等。唯独她和孩子们什么都没有得到。

最令人心寒的是死者在生前有一套公寓而他在遗嘱中却说要把公寓卖掉,所得售房款全部分给那两名中国女子。其中的一名女子还是死者公积金户头里将近四万元存款的唯一受益人。


图源:互联网示意图

在难过之余,这起家庭悲剧却也带出了几个重要的法律理念。



首先,死者的公寓为何不归遗孀所有呢?


从一个房产的角度来讲,何谓联权和分权共有?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其次,公积金受益人是一个什么概念?


死者公积金户头里的积蓄为何不归属他的家人呢?


第三,如果死者在生前购买了人寿之类保险的话,那在他死后,保金又归谁呢 ?


据了解,在本案里,死者是该套公寓的唯一注册业主。也就是说,死者是房子唯一的主人,持房子100%的拥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没有留下遗书的话,法院就会根据《未立遗嘱继任法》,第146章第7条文(Intestate Succession Act, Cap. 146,Section 7) 将那套房子所卖掉50%的钱分给死者的遗孀而另外的50%则平均的分给死者的合法孩子。

然而,在本案里,法院在死者的遗书里并没有找到任何可疑或不妥之处,因此法院就必须根据死者的遗嘱行事。


图源:互联网示意图


换一个情景,如果那套公寓当时是死者和他的遗孀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的话,那在男方死后,他的遗孀就会自动取代他的位子而拥有房子100%的拥有权。无论死者是否有立遗嘱,那套房子都不归属他遗产的范围内。


这意味着任何人,包括他的孩子、父母或债权人在正常的情况下都无法得到房子的任何利益。房子的一切利益完全都归他的遗孀所有。


反之,如果那套公寓当时是死者和他的遗孀分权共有(tenancy in common)的话,那在男方死后,他的遗孀只是拥有她自己本身的那一部份。

打个比方,如果当时死者和他的遗孀在房子的地契上注明他们俩以60%(男方)和40%(女方)的比例分权共有的话,那在男方死后,他在房子当中60%的利益将会(1)根据他的遗嘱作分配或(2)如果他没有留下遗书的话,根据未立遗嘱继任法进行分配。同时,如果他有留下债务的话,债权人是可以从死者在房子中所拥有的利益当中拿去抵债。


辣妈提醒

这里辣妈提醒一下

这段时间在新加坡房产圈很火的99-1联名买房

就属于分权共有(tenancy in common)


可能存在意外风险

大家一定要多多注意呦!



图源:互联网示意图

接下来,我们把视线转到《公积金法》,36 章(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 Cap. 36)上。根据《公积金法》的第25(1)条文,公积金的会员(既是有缴付交公积金的我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都可以提名一位或多位的受益人在会员过世后得到会员公积金户头里的存款。


不过,受益人必须是我国的公民或永久居民(看第 25(1)(a)(ii)条文)。更重要的是在《Saniah bte Ali v Abdullah bin Ali [1990] 1 SLR 584》一案中,法庭清楚地指出会员公积金户头里的存款不归属会员遗产的范围中。


图源:互联网示意图


因此,在会员死后,他公积金户头里的存款一并归他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幸的是,在本案里,该名中国女子是死者所指定的唯一受益人。因此,尽管法庭非常同情死者的遗孀的遭遇,死者公积金户头里的三万七千元存款全数还是判给了那名中国女子。


如果当初死者没有提名任何受益人的话,那在他死后,法院就会根据《未立遗嘱续任法》将他公积金户头里的存款作适当的分配(看第 25(2A)(b)(i)条文)。


图源:CPF Board


以上所提到的公积金不归属会员遗产的范围中的法律原则和人寿保险也是一样的。即是,投保人死后,他的保金将全数归他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任谁都无法动之。


以上文章内容来源《萧遥法外|普法栏目》,作者是新加坡正气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律师萧锦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