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到苏州工业园参观,听到这样一则小故事(大意是):一次有新加坡官员来园区商讨有关事宜,工作结束临走时当地官员为表示感谢,为其准备了一份并不算贵重的礼品,打算送给这位新加坡官员。当新方官员得知此意,说:你这是害我,我要是收了这份礼品,可能我一回国马上就要被审查,还要受罚坐牢,职业生涯也就结束了。
新加坡严厉的反腐举措,使官员忌惮,也使新加坡和香港多年都被评为最廉洁的经济体,官员真正做到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新加坡提出了一个掷地有声的口号: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那么,新加坡是怎么做到的呢?
一、李光耀的反腐思想
在《李光耀回忆录》中,关于新加坡的反腐,由如下几段描述:
“开始的时候秉着高尚的情操,抱着强烈的信念和取缔贪腐的决心不难。但是,除非身为领袖者够坚强,能铁面无私,坚决对付一切违法乱纪的人,否则要做到事如所愿,可没那么容易。我们必须全力支持贪污调查局的官员执行任务,无私无畏。”
“在亚洲,人们对佣金、回扣、小费、‘润滑剂’或其他冠上委婉名称的贪腐行为,已经习以为常。它是那么司空见惯,以致于人们接受贪污是自己文化的一部分。部长和高官们地位越高,妻妾情妇越多,房子也越大,女人们佩戴的首饰都跟男人的权力和地位相配。”
“从1959年6月执政第一天起,我们就确保税收的每一分钱怎么花都要有适当的交代,到达基层受益人手上的时候,一块钱照旧是一块钱,中途没有被抽调一部分。所以一开始,我们便特别注意过去被人利用便宜行事权中饱私囊的领域,强化了能防止、发现或者制止这种枉法行径的工具。”
“没有任何政府能对腐败免疫。”,新加坡能在与“腐败怪圈”作斗争的过程中成效显著,独立且“大权在握”的反贪污调查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光耀倡导“高薪养廉”。他认为:要使政府官员维持“廉洁自守的高水平,给他们足够的薪酬是极其重要的。”,他说:要部长们当清官,就得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报酬,不必贪污也能过得合乎其身份和地位。“
李光耀还驳斥了西方自由人权有关“报章完全不受约束就能暴露贪污,有助于使政府廉洁诚实”的论点,他指出:在印度、菲律宾、泰国、韩国以及日本的电视和报章可以为所欲为,却杜绝不了猖獗和根深蒂固的贪腐。
李光耀意识到,反贪调查局的工作必须有法律支撑,1960年他亲自推动《反贪污法》的出台,规定了极其严厉和详细的惩罚措施,为开展反贪斗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独立的反贪机构
195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贪污调查局”,1959年李光耀任总理后,将该机构直属总理公署,局长由总理直接任命,只对总理负责,不受任何机构管辖制约。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
贪污调查局有权对各级官员的工作、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管,甚至可以对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跟踪调查。
该机构还拥有绝对权威:拥有不受一些法律约束的机制。比如:
可以逮捕任何犯罪嫌疑人;
行使特别权力调查一切大的犯罪;
有权搜查、检查和扣押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
有权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拒不作证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甚至监禁等。
三、严格的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反贪污法》的规定,从制度上防范公务人员小的违法行为。
1、严厉反贪
按照规定,政府官员:
不能用手中权力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业务合同或阻止签订合同;
不得在工作中索要或变相索要“酬劳”;
“酬劳”涵盖任何职位、就业合同以及贷款、债务和任何服务、恩惠等利益;
“酬劳”还包括庇护惩罚和官方权力的实施、延缓实施等。
2、严禁收礼
不得接受下级邀请的娱乐活动;不得不收的礼品,要上交,或经上级批准后按礼品价格付款;因退休接受下级赠礼,必须申报且不超过50美元;接受下级款待活动,必须如实上报,且不能超过款待者月工资的2%;等等。
对贪污做了详细规定,一经调查落实,都要处以罚款和刑罚。
3、公私分明
严禁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从事牟利活动。任何官员不准利用职权或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民间团体牟利;不准利用官方信息牟利;不能拥有本土企业股份或证券;不允许家属利用其名誉非法经商或营私;未经批准不得兼职或做”第二职业“等。
4、财产申报
建立公务员终身财产申报制度。从入职开始每年都要申报财产,申报的范围很广,不但有收入、房产、股权等,也包括存款、法律允许的股票、债券,甚至家里的珠宝首饰、家用设备、古玩等。
有钱要申报,没钱也要报告。
四、严厉的惩罚
贪污调查局的权力很大,但也有制约。贪污调查局没有对涉嫌贪污行为的检控权和定罪权。这就避免了冤案的发生。
对于贪污的惩罚很严厉:被指控贪污的公务员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合理的解释,与其收入不相称的财产将会被视为贪污所得,依据法律,认定为受贿。
一旦罪名成立,法院将没收所有来历不明的财产,并处最高10万新元罚款,最高7年以下徒刑,或者二者并处。
前环境发展政务部长,因接受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家人旅游。发现后不仅被撤职,并被判刑4年;一名监狱警员,因帮犯人买香烟收了15元好处费,查出后被判刑3个月;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长郑章远,经调查发现受贿40万,拒不承认,最终畏罪自杀。
郑章远是李光耀老部下,得力干将,曾寻求李光耀压下此案,未被同意。李光耀称: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
在严谨的机制和严厉的惩罚之下,新加坡已经建立有效的舆论氛围,“人们把担任公职贪污受贿的人看成社会公敌!”
贪腐是社会公害,它不但侵蚀政府的肌体,更重要的是使公众丧失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信心,使政府失去公众信任,危害社会。必须有强力手段遏制其发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