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苏、美、英、法等国组成军事法庭,先在东京对日本战争罪犯进行审判。后,苏联在伯力,中国在沈阳和太原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另外,盟国在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等地也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1. 远东军事法庭的审判
经同盟国授权,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根据宪章,由中、苏、美、英、法、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澳大利亚 11个国家的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从1946年4月至1948年11月,在东京审判日本首要战犯,判处东条英机等7人绞刑、荒木贞夫等18人徒刑.没有追究天皇裕仁的战争责任是东京审判最大的缺憾。天皇是日本战争责任体制中的最高责任者,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就不可能彻底追究日本国家的战争责任。这给战后的日本政治带来了严重后果,造成战后日本一些政要、右翼势力拒绝对侵略战争进行诚心的反省和悔改,使日本政治长期右倾化。此外,日本在侵略战争中犯下的诸多罪行,如生化武器罪行、731部队罪行、强征和迫害慰安妇罪行、强征劳工罪行等等,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和追究,东京审判涉及的一些国际法问题的讨论也没有完全透彻等。
2.伯力审判
1949年12月25日至30日,苏联政府在伯力对准备和使用细菌战的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分别判处日本关东军总司令山田乙三等人 25年以下有期徒刑。
3.沈阳和太原审判
鉴于国民党政府和美国驻日盟军统帅部对日本战犯的姑息,1950年4月25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同年6月9日至7月20日在沈阳和太原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分别判处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等17名战犯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统计,被盟国起诉的日本各类战犯总数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41人。
上述对日本战争罪犯的审判和判决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特别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及《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成为关于战争的重要国际法文件,对于战争法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它所包含的各项原则具有深远的影响,现均已为联合国大会所确认。
日本的战争罪恶,已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不容篡改,不容洗白。
任何美化日本侵略、洗白日本战争罪行,为日本法西斯和军国主义招魂的言行都不可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