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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真的是跨国反腐败利器吗?

提起大名鼎鼎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即使不是专门从事相关业务的合规法律从业者,也不难说出这部法律“禁止向美国以外的政府官员提供任何有价值物品,以不正当地获得商业优势或商业机会”。这就是FCPA中著名的“反贿赂条款”。在大多数人看来,这一条款就是FCPA最核心的内容。它最为人所熟知,也受到最多的关注。

其实,在FCPA制定前,各国基本都有针对行贿行为的法律规定,那么,美国为什么还会出台这么一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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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的前世今生

FCPA出台于1977年,立法背景之一是由于“水门事件”的影响,民众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厘清美国公司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嗳昧关系。该法最初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在实施过程中,美国发现1977年通过的FCPA只适用于美国的个人和证券发行商,并不适用于国外的公司或个人,这就导致美国公司难以继续贿赂海外政府官员,而其他国家公司则继续行贿,使得美国公司在海外市场上处于竞争劣势。

为改变这一不利状况,1988年,一方面,美国修改FCPA,重点做了两大调整,一是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行贿行为纳入管辖,二是将“通融费(facilities payment)”作为腐败的例外,允许其存在;另一方面,美国政府积极寻求FCPA的国际化,推动联合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讨论出台国际公约,意图要求美国主要的贸易伙伴也都出台同样的海外反腐败法。

最终在美国的推动下,美国与其他33国共同签署《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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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边就管

根据这部FCPA,其管辖适用的范畴,包括在美国任何证交所或柜台交易机构上市的公司,任何美国国民、公民、居民,任何受美国联邦或州法律管辖的实体,以及任何主要营业地点在美国的公司。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FCPA定义下的发行人不仅包括在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或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公司,还包括以美国存托凭证(ADR)方式进行交易的公司。据统计,截至2018年10月,有超过250个中国企业以ADR方式在美国进行交易,其中不乏阿里巴巴、百度、中国移动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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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来非议

FCPA的长臂管辖,让不少人士指责FCPA“管外国人比管美国人来劲”,有越界执法之嫌。2011年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统计显示,截止当时全美涉及FCPA并缴纳和解金案例中最大6起中5起,“倒霉”的是外国公司,而次年《纽约时报》统计显示,前10名因违反FCPA被查处的公司中,总部在美国的仅1家。

更有调查显示,2009年至2011年仅这一项美国财政部就进账30多亿美元,更是让不少人都指责美国政府机构借FCPA谋取被查处企业巨额和解金,美国南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教师迈克尔·克勒就指责美国司法部和财政部滥用FCPA的处罚权,将涉案企业当成“养肥了宰”的“现金奶牛”。

FCPA的处罚对象和目的,在接下来的这个案件中展现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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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对美国行贿者按兵不动

2013年,中国企业中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MNC)与美国公司AEI在新加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AEI向CMNC索赔200万美元的“公共关系费用”。

而这些费用,随着危地马拉前总统佩雷斯的倒台,也渐渐水落石出。经过调查被证实,这些费用经过几番倒手,最终到了危地马拉前总统的女婿,也是他的秘书长古斯塔沃·阿道夫·马丁内斯·卢纳(GustavoAdolfo Martinez Luna 口袋之中。

在这巨大的“金钱”作用下,AEI方能“正大光明”的在危地马拉枪击、枪杀、拘禁、投毒中国企业员工,致使近百名的中国企业员工受伤,数十人重伤,命在旦夕!

在这铁证如山的面前, AEI作为美国公司,属于反贿赂条款管辖的主体范围,然而,当CMNC向美国司法部(DOJ)陈述AEI的境外腐败行为时,DOJ却选择对AEI的调查置若罔闻。

在这背后,除了AEI是美国本土企业,也许存在相应的偏袒,但更重要的是,此时此刻的AEI早已成为空壳公司,已没有资产喂饱FCPA背后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