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采取属地主义的税收管辖原则。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或者在国外赚取、但在新加坡接收的收入都必须缴税。税务豁免条文在2003估税年推出。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按正常,公平的商业关系进行。
新加坡主要税项:
1. 所得税包括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及收到的海外收入,非居民海外收入除外。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率介于3.5%至20%(2007估税年),是新加坡居民在前一年的收入以累计方式征税。海外工作的新加坡人,任意一年至少6个月海外收入不需纳税。公司所得税率为6%-18%,采用推算制度,可以和股东所需缴付税率相互抵消
2. 消费税(GST)是向商家在新加坡所售卖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入口货物征收的税率。
3. 遗产税向在新加坡定居的亡故者总资产和海外的动产征收,首1200万元税率为5%,其余10%。亡故者所付的中央公积金、养老金等,豁免遗产税。
4. 印花税向各种商业和法律契约征收,税率视契约而定。包括房地产转让和租赁(买家或二手买家)、收购、抵押不动产及股票等,其他如银行担保、奖学金、器材服务极维修合同等,无须缴付。
5.关税由关税与国产税局负责征收,只向入口的酒类、烟草产品、石油产品以及车辆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