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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用户状告网购平台,全国首个跨境贸易法庭在杭州敲响第一槌!

来源:浙江天平

因认为自己“海淘”的笔记本电脑非全新电脑,受到平台欺诈,新加坡用户于是将天猫起诉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

7月15日上午,全国首个集中审理跨境数字贸易纠纷案件的人民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挂牌成立。当天即全流程在线开庭审理了“第一案”,新加坡用户起诉网购平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设立是互联网司法主动适应跨境数字贸易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2015年3月7日,全国首个跨境电商试验区落户杭州,单一园区业务量居全国第一,跨境电商“杭州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跨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呼唤建立新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挂牌成立。成立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纠纷101508件,其中电子商务纠纷24260件,占23.9%。

跨境贸易法庭旨在将互联网司法的优势和影响力推向全球,通过集中管辖跨境贸易纠纷,形成与输出相关案件国际管辖规则和裁判规则,平等保护不同国家、地区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公正透明的国际营商环境,为打造“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一带一路”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揭牌仪式现场,还举行了跨境贸易司法平台启动仪式。



该平台依托区块链平台技术,由杭州互联网法院联合杭州海关、杭州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建立杭州跨境数字贸易司法平台,实现报关、缴税、支付等信息全流程记录,为构建公正透明的国际营商环境,促进跨境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聚焦跨境贸易法庭第一案


原告新加坡用户诉称,2019年5月18日,原告在被告自营的网店内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收货当天,原告第一次开机使用中发现该电脑是非全新电脑,且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安装终身正版office2016软件,仅提供按年激活的office365服务。原告据此认为被告作为自营方构成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同时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者,在原告反映软件问题后不能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发起退款申请后,被告又未在承诺时间内回复,亦需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300元,并支付货款三倍赔偿金9900元。

被告网购平台认为,案涉商品的销售者为案外某公司,被告仅系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并非案涉商品销售者,未实施销售行为。被告作为电商平台,已经根据约定全面完整履行了网络服务,对原告发起的前两次退货退款申请均已判定支持退货退款,因原告未退货导致退款通道关闭。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处理错误,也不存在明知销售者有欺诈行为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关于原告提出开机后发现非全新机的理由,被告通过向联想、微软官方客服等多方渠道核实,均系正常情形。案涉型号电脑已经预装office2016软件,激活后即会正确显示,且可以一直使用。原告并未有效举证证明案涉商品为非全新,相关经营行为不存在欺诈。

争议焦点:

  •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否承担销售者责任;
  • 案涉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欺诈;
  • 被告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时是否存在违约;
  • 被告的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原告新加坡用户认为,被告对销售案涉商品的店铺进行官方自营标注,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产生信赖,被告即为销售者,应承担销售者责任。纠纷产生后,被告作为平台方,未考虑原告海外消费者的身份,就软件使用问题提供解决措施,亦应承担平台责任。预装的软件是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已经付出对价,销售者和平台应当充分考虑海外消费者当地的使用环境习惯和法律法规,提供符合约定的商品或解决方案。故被告无论是作为销售者还是平台,均应承担与承诺不符的赔偿责任。

被告网购平台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网络购物合同,销售者为案外人某公司,被告不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案涉软件需要激活后才能正常使用,激活提示与试用期长短无关,激活后可终身免费使用。文件夹系厂家测试及原告点击解包后留下的,并非销售者产生。案涉电脑生产日期可以证明不可能存在销售者在当时使用或者销售给他人使用的情况。综上,案涉经营行为不构成欺诈。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全面完整履行义务,但考虑到消费者感受,且案外人系同集团旗下的子公司,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并加强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该案系跨境电商案件,涉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全媒体直播具有很强的法治宣传意义。直播中涉及的原告所购电脑系被告自营还是第三方经营、电脑瑕疵(是否为旧电脑、软件安装版本)是否构成欺诈等问题引发多方热烈讨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