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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等国对新冠防控不能采取严格控制措施

#新加坡为什么感染新冠人数创出新高#

新冠病毒究竟是乙类传染病,还是丙类传染病,在医学上可能还存在争论;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影响经营、生活,资本主义国家对新冠病毒的类型争论可能长期存在。经济利益影响着防控措施,一方面,严格的防控措施,影响着新冠病毒疫苗经营商的利益;另一方面,严格的防控措施也影响着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着新加坡各种利益

新冠病毒的危害

足球运动是集体运动,足球运动员感染新冠病毒的概率较大,世界上不少足球运动员感染了新冠病毒。足球运动员身体素质的免疫能力较强,感染后及时救治却对职业生涯影响不大。如,9月28日,切尔西中场球员坎特被确诊感染新冠,目前坎特已经痊愈并结束隔离,并已回归切尔西的正常训练;再如,我国足球运动员武磊在西班牙也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武磊在比赛中仍能绝杀越南队。

考察新冠病毒的危害,还可以从死亡者的群体分析;感染新冠病毒而死亡的群体通常是免疫能力较差的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我国特有的国情决定着国家必须对新冠病毒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这里所称的“特的国情”,是指我国的老年人通常扶持年轻人,并承担着接送未成人的责任。免疫能力较差的正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疫情防控措施倘若不严格,在我国可能具有“灾难性”。

新冠病毒对不同的人危害也不同

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原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是技术性法规规定的罪名,类似的还有交通肇事罪等,因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念在世界上可能“大同小异”。倘若将新冠病毒评价为乙类传染病,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面临着困难,因此西方国家对新冠病毒防控不能采取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与丙类,其中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与霍乱;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予追诉。问题是,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为: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其中,本罪还增加了新的犯罪模式,即,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也成立犯罪。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与多人接触等均可能成立犯罪。

制度优势决定防控成败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正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在西方国家修正法律相当困难,不同的利益阶层争论不休,短期内,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事实上不可能,如,美国不能将枪支入罪等。不仅如此,英美法系国家还不是成文法典国家,美国很可能没有统一的刑法典,而是依据司法判例(先例)决定是否有罪;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可能与英美等国类似,对疫情防控不能采取严格措施。

我国在疫情防控上存在制度优势。第一,我国将新冠病毒确定为乙类传染病,而西方国家可能还在争论新冠病毒为丙类,还是乙类,因此,我国能够迅速采取严格防控措施;第二,由于新冠病毒危害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害免疫能力弱者的生命,无论新冠病毒是丙类,还是乙类,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普世性”。西方国家可能仍在讨论人的自由与人的生命,哪个价值更加重要。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人的自由显然符合多数人的观念,多数人认同的观念即为“普世性”。

修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具有“普世性”

@法律新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