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规提示: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碳酸氢钠(小苏打)等17种易制毒化学品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来函咨询:
去年,我公司代理了一家公司出口了一票货物碳酸氢钠(小苏打)HSCODE 2836300000,一个柜22吨。该货物是在新加坡转运至缅甸。前几天,某海关缉私局上我司调查,并将老板带走问话,后对老板取保候审。请问上述情形能否构成走私罪?
吴国雄律师:
1、经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碳酸氢钠(俗称小苏打)海关商品编码:2836300000,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换言之,碳酸氢钠是限制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出口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即本案有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另外,应该注意到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碳酸氢钠(小苏打)等17种易制毒化学品仅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这一点与常见普遍适用限制管理货物应否有所区别,毕竟出口到特定国家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是不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此点对于定罪是否有影响,本律师认为有探讨的空间;经查找,没有见到相关定罪判例。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将所有“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物品”定走私罪,比如超量携带外币出境。
5、再一点,你司作为货代公司,对此是否要承担走私的刑事责任,也应该根据具体业务过程加以分析。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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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海关法律事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