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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7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签署仪式在新加坡的成功举行,共有6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加了签署仪式, 46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包括中国、美国、阿富汗、韩国、印度、新加坡、哈萨克斯坦、伊朗、马来西亚、以色列等。与1958年《纽约公约》签署时仅有十几个国家的情况相比,《新加坡调解公约》似乎一开始就显得十分幸运。
调解作为一种友好的纠纷解决方式,也被誉为是“朋友之间的正义”,它有利于营造诚信、友善、和谐的商业关系。然而,也正因调解的高度自治性,尤其是调解后争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仍属自愿履行范畴,使得调解相对于诉讼和仲裁在执行方面存在短板。《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核心就在于解决经调解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会议期间,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毛晓飞助理研究员与多位与会国家代表和专家就公约签署的意义、未来的批准与执行,及其对缔约国调解法律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对话。
对话嘉宾:
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 李成钢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总裁 全会民
韩国国际商事仲裁院(KCAB)主席 申熙泽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 刘敬东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主任 张巍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董箫
中国作为首批签署公约的国家
毛晓飞:请问中国作为首批签署公约的国家是出于何种考虑?
李成钢:《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达成,46个国家的签署,本身就是多边主义的共识,显示了多边主义的价值。世界各国期待多边主义带来更多的确定性。
毛晓飞:在您看来,《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重大意义在哪里?
李成钢:公约在解决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创立了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有执行保障的另一种选择。
毛晓飞:中国人一向被认为是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公约的精神似乎很契合中国人的秉性,您怎么看这种解读?
李成钢:公约与中国“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传统文化是很契合的。相比于传统的诉讼、仲裁,调解解决争端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而且更可贵的是调解推动了友好型的争议解决,对促进形成和谐的商事关系很重要。
毛晓飞:签署公约对于中国的商事纠纷解决会产生何种影响?
李成钢:中国重视并签署公约,认为其对现有的争议解决肯定发挥促进作用。当前的实践中,仲裁出现了一些诉讼化倾向,程序越来越复杂,成本越来越高,这种倾向有违仲裁制度设计的初衷。
公约为新加坡国际调解贴上“标签”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首个以“新加坡”命名的国际公约,新加坡政府也以此为荣。按照国际惯例,通常是对相关公约与条约的制定、签署以及执行等各项具体组织与宣传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得到冠名的殊荣。公约无疑为新加坡的调解贴上了一张更为醒目的标签。
毛晓飞:公约的签署会对新加坡的调解事业产生何种益处?
全会民: 我觉得,这么多国家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本来就代表着一种共识,即调解是未来解决商事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方向。新加坡这些年来一直在努力打造亚太,乃至世界的国际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的签署有利于促进包括SIMC在内的新加坡调解机构与其它国际机构的合作,共同向前推进国际调解。
毛晓飞:SIMC自2014年成立以来,已处理过80多个调解案件,请问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如何?
全会民:SIMC调解成功率在80%以上,基本上100%的当事人都自行履约了调解后的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选择了SIMC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之间的“仲裁-调解-仲裁”议定书,那么,该和解协议可以经案件在SIAC的原仲裁庭制作成为仲裁裁决书。此外,《新加坡调解法案》也赋予了当事人另一种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就是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将经调解的和解协议转换为法院同意令(consent order),不过据我所知,SIMC所处理的案件中,还没有当事人专门去法院申请过法院同意令。
毛晓飞:如果和解协议的实际履约率已经这么高,那么《新加坡调解公约》又能带来什么“附加值”呢?
全会民:我想,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公约首先是会让他们对调解更有信心,大家心理上会感到更有保障,也就更愿意选择调解这种友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次,公约将有利于国际调解法律、规则以及调解文化的融合,就像《纽约公约》对于国际仲裁的影响一样。譬如说,可能大家有所不知,老挝有着很长久的调解传统,但主要是局限在国内,而美国也有自己的调解文化与理念。你会发现,两者非常之不同。现在这两个国家都签署了公约,也就意味着,在批准以后执行时两国都会考虑遵守公约的规定与精神,从而促使国际商事调解制度会越来越接近,国际商事调解法律的融合度会越来越高。
公约将对缔约国的立法与司法产生影响
《新加坡调解公约》被誉为国际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根据规定,公约需经签署国批准、接受或者核准,公约也将对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与司法产生深层次影响。
毛晓飞:我们看到韩国政府此次也签署了公约。您认为,其后韩国是否需要修改相关的国内法,如民事诉讼法,以对未来公约的履行进行准备?
申熙泽:回答是肯定的,在批准公约的过程中,我预计韩国国会要修订民事诉讼法,或出台其它专门的法律,为依据公约承认和执行国际调解协议提供法律基础。
毛晓飞:您认为,韩国法院将对《新加坡调解公约》采取何种态度?
申熙泽:我想,韩国法院会积极支持私人调解,并全力依照公约执行此类调解协议。多年来,韩国法院对仲裁一直非常友好。根据《纽约公约》,外国仲裁裁决在韩国可以毫无困难地得到有效执行。我相信,韩国法院在国际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将同样采取积极的立场。
中国商事调解体制亟待“升级”
随着中国政府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国商事调解制度及行业也亟待完善与提高。目前以人民调解、法院调解、仲裁调解以及有限的民间调解为支撑的中国商事调解的国际化水平并不高,有商事调解经验的专业调解员也十分匮乏。
毛晓飞:刘主任,请问为了让《公约》可以在中国落地,中国的商事调解在制度层面还需哪些改进?
刘敬东:我国于2010年出台了《人民调解法》,打破了调解立法的空白,但一直没有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律,部分国内制度还不配套,因此还有很多工作需要作。法院执行部门等司法领域可以先行先试,为商事调解立法做好准备。我们社科院国际法所受商务部的委托成立了专门的课题小组,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调研工作。
毛晓飞:张主任,从调解实践者的角度来看,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主要问题在哪里?
张巍:这里有很多可说的,我想强调的一点是,目前中国商事调解员的专业性还不够,调解思维没有国际化,一定程度制约了我国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不少国内的商事调解员也还带着很强的权威思维,不注意采取真正以促进双方当事人自己和谈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法,总有做“包青天”的传统意识,这一点与国际上好的商事调解员还有很大差距。如果调解员不注意采取正确的调解方式,那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当时迫于调解员的压力签了和解协议,但事后却不愿履行协议,这其实不是真正有效的调解。
毛晓飞:董律师,从执业律师的角度,您认为,公约会对律师从事国际商事调解产生何种助力?
董箫:无论是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分歧,还是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律师都需要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来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跨境商务纠纷,在中国已经有很丰富的实践,公约的签署乃至将来的生效实施,会促进这一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焕发出新的生机,会使得其独有的“高效、低成本、有利于维护商业关系”的特色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彰显。也许经过10-20年,调解将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首选方式,而随着未来公约的适用,还可能在中国催生“国际商务纠纷专职调解员”的新兴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