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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在新加坡办理委托公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附委托书模版)

近期,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很多中国人滞留于新加坡回国处理各类事务,有的需要出售在国内的房产,有的人需要办理银行贷款或者转让股权,一时间,咨询最多的是,

问:如果无法回国办理财产类事务,可以跨境委托他人代办?

答:可以的,使用委托书律师公证+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就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代办。


委托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一、新加坡使馆能不能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

根据上述原则,对于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驻外使领馆亦不予办理。

二、如申请人坚持在新加坡使馆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使馆会怎么做?

答: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实践中,小编曾前往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申请办理财产类的委托公证,使馆接待人员根本不给小编 “坚持” 的机会,直接告知“这个不能办!找律师去公证”。

也就是,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不再办理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的有关公证,现在,只对经律师公证+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后,再由新加坡外交部确认盖章的文件进行认证。


三、委托公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

1. 由新加坡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书;

2. 将公证书送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办理认证;

新加坡法律协会地址:1 Coleman Street #08-06 The Adelphi Singapore 179803,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6:30。

3. 然后送到新加坡外交部认证(legalization);

新加坡外交部地址 :1 Sherwood Road, Tanglin, Singapore 248163, Lobby A, Level 1,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6:30(取号截止时间15:30)

4. 最后送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中国大使馆的领事认证( 可由他人代办,无需本人亲自到场)。

中国签证申请中心地址:80 Robinson Road, #16-01/02/02A, Singapore 068898,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5:00(取证9:00-16:00),电话:67139380


四、可以全权委托吗?

答: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 “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 的原则:

A. 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

B. 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

C. 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

D. 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

E.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五、可以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吗?

答: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六、新加坡没有公证处,找谁办理委托公证?

答:新加坡的公证员是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NOTARY PUBLIC )可为中国公民涉房产或重大财产处分事项、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办理公证,申请人可将拟用于国内的相关文书在新加坡公证后,依次到新加坡相关机构和本馆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七、上述关于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不予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 的《驻新加坡使馆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答:本通知自2017年9月11日起执行。


八、如果委托人是已经入新加坡籍的华人,怎么准备公证的材料?

答:如果委托人已经入籍新加坡,由于中国身份证失效,委托人可能还需提供 “同一人认证” 证明持有新加坡护照的 “你” 还是曾经持有中国身份证的 “你” 。还有些事项,必须根据情况同时提供其它文件认证,也需要公证律师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准确文件内容。

委托书主要内容及示范模版

如上,大使馆的通知中多次明示“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所以,委托书的内容非常关键,直接会影响公证认证书能否在国内顺利使用。


委托书主要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信息;

2、列明代为出售的房产信息;

3、列明具体委托事项,比如受托人在办理房产时的签字权以及到相关部门的调阅审查权等;

4、委托期限,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


委托书示范版本


最近,国内某房产中介将他们现行使用的二手房买卖委托书格式(海外版)推荐给小编,分享在此,供大家了解参考。实践中,不要直接使用,请您务必与房产所在地的用文单位再行确认~当地对国外委托公证书内容的具体要求。


授权委托书

(示范版本)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护照号

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护照号

委托人欲出售位于 的房产,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相关手续,现委托受托人 代为办理本委托书项下的全部手续以及签署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件( 房屋产权证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建筑面积: ,新档案号(卷号): )。

委托事项如下:

1、前往房产部门查询房产档案并领取有关证明文件,如《不动产权证书》、《契证》上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代为提出更正申请,并领取...(略);

2、调取打印还款凭证;办理还款解贷手续(包括转帐、扣款等相关事宜);代为办理开卡、补卡等事宜;解除抵押登记、注销他项权利...(略);

3、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合同及相关材料公证事宜;

4、前往房产部门回答有关询问,并填写相关询问笔录及承诺书、声明书;

5、办理资金监管、解冻手续、放弃资金监管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6、办理上述房产更名、过户、出售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7、交纳上述过程中应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并领取凭证;

8、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领取款项;

9、申请办理、领取婚姻状况证明并签署有关文件。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均予以同意,本授权书为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引发产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办理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


1、办理欲在中国使用的委托书公证和相关公证书, 申请人可以是任何国籍,但必需具有在中国的民事行为能力。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实施委托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必须经过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2、委托公证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律师事务所在公证律师面前签字,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签字。

3、公证书内容需要同时出现委托人的护照号和身份证号,否则,需要开具身份证和护照为同一人的证明;

4、国内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的名字,请您与配偶持婚姻关系证明及房产产权相关证明一同办理委托公证。如配偶无法一同办理,需经其书面同意(但如配偶为您的受托人,则可免交此同意书);

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请最好先咨询一下房产所在地的用文单位,是否需要将配偶列为委托人,并注明夫妻关系,如果不需要列为委托人,在国内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时,是否需要配偶签署一个配偶同意售房声明;

5、如拟出售、转让的房产系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还须其他所共有人书面同意,或其他所有产权人一同办理委托书公证;

6、在填写房产证号码时,应注意房产证明是老证还是新证,老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新证是《不动产权证书》。如果目前持有的还是《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才能办理过户等手续,这种情况写了房产证号就是多此一举,将房产证的地址一模一样抄在委托书上是最好的办法,同时在委托内容内加上: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换证、领证等相关手续。如果现在持有的是《不动产权证书》,可直接填写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7、关于“代收售房款”的委托事项,请与您的房产所在地用文单位确认当地规定,是否允许代收房款( 各地掌握的情况不同 )。如果授权事项中没有列明此项,则受托人无权代理此项;

8、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9、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10、如果受托人具有转委托权,其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11、请勿在公证文书(包括附件)中加入中国国内出具的文件(如护照、身份证、房产证公司注册文件)的复印件,否则将不予认证;

12、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大使馆认证只证明新加坡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有关官员的签字和印章属实,对被认证文书内容不负责;

13、公证员公证过的文书、并经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新加坡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以及大使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后记:相比较中国忙碌严肃的公证员,新加坡的公证律师显得颇为淡定,在律师面前签字,没有像中国的公证处那样要求申请人同时签一份免责声明谈话笔录啥的,只是轻言细语的问一问,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吗?您是自愿的吗?...感觉新加坡的公证也那么“佛系”呢,但小编相信,新加坡的公证制度和这次的抗疫一样,看上去宽松其实是很严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