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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茁 詹继续|新加坡竞争法

龚茁

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新加坡竞争法于2006年修正,旨在规范竞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制。同时,该法设立了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并对其职能职权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下称“竞消委”)是新加坡永久性法人团体,在保护竞争和消费者事项上拥有较大的权能。新加坡竞争法第三条规定,竞消委可以代表新加坡实施国际化行为有一定的经营性权力。竞消委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经营性职能。新加坡竞争法第三条等规定,竞消委有权取得、拥有、持有、开发、处分动产和不动产,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并可以接受人员和资产的转移。

竞消委同时又承担了行政职能,并可以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纪律处分。新加坡竞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政府任职期间有不当行为或玩忽职守违法犯罪行为,竞消委有权对其实施批评、降级、劝退、解聘或其他处罚。

竞消委还有一些司法职能。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竞消委有权实施调查权,并可以对相关场所进行搜查。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竞消委有合理理由怀疑协议已经违反禁止性规定,可以实施调查,并在取得法院签发的搜查令下,进入场所搜查。

新加坡竞争法着重强调企业相关协议、合并等可能产生扭曲竞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不当控制等商业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对此分别进行了充分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以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尤为重要。新加坡竞争法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应引起读者的格外重视。

新加坡竞争法

根据立法法第275章授权法律修订会编制出版,2006年修订

龚茁译

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詹继续校

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博士生

第一章 序言

第二章 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第三章 竞争

第四章申诉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移交竞消委的相关事项和业务

第一附则 竞消委章程和办事程序

第二附则 职权

第三附则

第四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