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2.7.1 日期标示类型
食用日期(Use by)(日、月和年)、销售截止日期(Sell by)(日、月和年)、截止日期(Expire date)(日、月和年)或者最佳保质期(Best before)(日、月和年)。贮存方式也要标示在标签或包装上,所有的日期标示都是基于该贮存条件下的保存期。
生鲜类食品(包括:肉,肉馅或小块肉,内脏,鱼,甲壳类和贝类)应当按如下方法标示:包装日期(“Packing on”,“Packed on”或“PKD”, 日、月和年)。
2.7.2 日期标示方法
日期应用数字标示,个位数日期要在前面补零。月份应用3个字母的月份缩写标示,按照日,月和年的顺序标示的可以用数字标示。年份应用数字标示,标示全年或者年份的后两位数。若日期与“食用日期”、“销售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最佳截止日期”、“包装日期”或经过批准的其他标示方法分开标示,则应在文字后面指明日期标示的地方。
来源:《食品法规》第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