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喜欢上海的理由》创意人及词作者陶为民先生通过朋友圈发布的一则澄清消息,引起上海音乐界、广告界人士和不少网友热议。6月2日晚上,就歌曲被改编和发澄清声明等情况,陶为民接受了晨报记者专访;同时,部分上海音乐人和法律界人士也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个人看法。
部分网友留言:对改编版表示异议和质疑
近日,视频号“行走的课堂”发布了一只名为《喜欢上海的理由》的MV。不少网友发现,除了看似熟悉的歌名之外,无论是歌词内容,还是视频画面,改编版和原版作品差别非常大。一些喜欢原版作品的网友在视频号纷纷留言,表达了对改编版的个人异议和质疑。
网友在视频号下方纷纷留言
陶为民是《喜欢上海的理由》的原词作者,也是上海广告圈的创意大咖。21年之前,一首《喜欢上海的理由》因其所承载的私人情感与城市记忆,引发了很多上海人和新上海人的共鸣。目前,陶为民已经在新浪微博发布微博进行维权。他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就是侵权行为,希望通过自己的呼吁,能唤起社会和网友对随意篡改经典作品行为的关注。而沪上广告界多位广告人昨天也站出来力挺陶为民,并呼吁联合抵制这样的改编行为。
《喜欢上海的理由》原唱者孔佳,毕业于上海音乐学院教育系,会演奏钢琴、手风琴、吉他等乐器,在校期间组建了红乐队,他曾为多部电视连续剧及广告音乐编曲并配乐,可谓多才多艺。一位与其搭档过的音乐人告诉记者,孔佳是当时“红乐队”的键盘手,担任了乐队的重要角色,可惜这位才华横溢的年轻音乐人英年早逝,在27岁就因病离开人世。而做乐队、出唱片、一起去全国巡演的音乐梦,就此散去。
改编版《喜欢上海的理由》共有五位演唱者
改编版《喜欢上海的理由》共有五位演唱者,分别为王厂长(王昊)、张军、高博文、夏磊、徐祥,其中有三位演唱者是戏曲界人士。发布改编版《喜欢上海的理由》的“行走的课堂”,其发布主体是上海典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原电视节目主持人夏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演唱者向记者表示,对于陶为民在澄清声明中提到的改编侵权,他也有所耳闻,因为大家是公益参与,这个创意出发点还是好的,至于版权问题,他并不了解其中情况。
据音乐界人士介绍,改编版歌词应该是王厂长填写的。王厂长是上海本土音乐人,本名王昊。有圈内人士透露,王厂长是孔佳在上海音乐学院的同校同学。记者在昨天晚上向王厂长发去了相关采访问题,截至记者发稿前,他仍未回复。
歌曲词作者:对经典作品改编,应该是很慎重的事情
Q新闻晨报·周到:这次你突然发布消息澄清的原因是什么?
A陶为民:之前我也没关注过他们发布改编版歌曲的这个视频号。前天很多朋友微信来问我,说实在看不下去了,以为是我个人认可他们改编的。这让我非常惊讶和错愕,无论是在文化艺术领域,还是更广泛意义的创意行业,任何专业人士对于别人作品尤其是经典作品的改编,都是一件很慎重的事情,如果改编版是太过随意的粗制滥造,无论对于原作品还是原作者,都是一种伤害。我尝试从善意的角度去读解他们一道唱这首歌的行为,他们可能是真的很喜欢这首作品,但不应该未经作者同意就胡乱改编演唱,还用词作者和原唱者署名进行推广,那就是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这就太过份了。
改编版标注了原词作者和原唱者
Q新闻晨报·周到:你与这五位演唱者之前有过来往吗?
陶为民:我没有和他们打过交道,有几位是第一次在视频上看到,据说都是上海文艺界的著名人士。
陶为民在朋友圈发文
新加坡客户:对上海的满满情怀,我不会改一个字
Q新闻晨报·周到:《喜欢上海的理由》这首歌多年以后受到大家喜爱的原因是什么?
A陶为民:《喜欢上海的理由》的创作背景,当时上海正在“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快速发展,我酝酿这个广告创意的时候,上海这座东方大都会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机遇,到处是建筑工地。片中有在上海长大成人、当上建筑师的青年,有那位捂住儿子眼睛、自己却盯牢泳装秀的父亲,有证券公司门前的人头攒动……无数上海人在广告片中看到了自己的身影。而每一句朴素的歌词都让见证过那个年代人们的感同身受。
《喜欢上海的理由》原版画面
正如歌词“城市的高度,它越变越快,有人出去有人回来”,这样的情况如今的上海仍在发生。每个人都能用自己的经验来丰富这首歌的内涵,因此,这首歌在当下还会持续不断的被提及和自发传播,大家都把《喜欢上海的理由》看作是上海的代言歌曲。
Q新闻晨报·周到:有人说,看到《喜欢上海的理由》歌词大量被改是你这次的痛点之一,2001年时,委托方有没有对这首歌曲进行修改?还有,当年为什么会让孔佳去唱这首歌曲?这在今天是很难想象的?
A陶为民:记得当时提案时,客户是一位外籍新加坡老板,他对我说:“Ken,我从你写的歌词里,听到的是对上海的满满情怀,我不会改一个字。”所以整首歌词及提炼出的“喜欢上海的理由”这句核心广告语,客户只字未改。在这首歌录制之前,客户曾考虑推荐有知名度的歌手,例如:周华健、李宗盛等,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带流量的,但我从原创的角度考量,我希望上海观众看到的不是某个明星又推出了一首新歌,而是有一首新歌,唱出了所有人心中的上海,我们从备选歌手中选择了当时还在上海音乐学院读书的本土歌手孔佳。在我的坚持下,客户同意了。最终的市场反响证明,我们的坚持是对的,《喜欢上海的理由》创意品牌传播效果非常好。
Q新闻晨报·周到:最近一次你分享这首歌是什么时候?
A陶为民:就在上个月,我通过视频号转发了这个多年前的作品《喜欢上海的理由》,没想到短时间阅读量已经逾300万,转发、点赞无数,并有许许多多的留言,也许今天的上海人在当下对这首歌曲有共情更多吧。
Q新闻晨报·周到:你目前主要的诉求是什么?
A陶为民:我个人认为,这件事情就是侵权行为,我也希望自己的呼吁,能唤起大家特别是广大网友,对“打着公益旗号,号称不以盈利为目的”随意篡改经典作品(哪怕只是普通创作者的作品)的行为强烈关注和声讨。每一位创作者都需要用原创为自己正名,那些随意篡改别人作品蹭热度的音乐爱好者,如果喜欢致敬经典,就请你做出自己的原创歌曲,哪怕只有一首,也会让我和行业的朋友们刮目相看。我其实是一个比较低调的人,并不喜欢抛头露面,之所以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告诉大家,并不是为我个人,而是为所有的创作者呐喊,因为这是对创意和创作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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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上海的理由》原版MV
《喜欢上海的理由》改编版MV(开头部分00:15-00:23,歌词与原版相同)
上海音乐人:尊重原创,既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
上海诗人、音乐人周黎明告诉记者,他在歌曲《上海啊上海》创作完成后,在给媒体的发布过程中,自己同样遇到过MV的版权问题,当时由于报纸编辑的严格把关,马上撤换了原先的MV版本。
尽管由于时间匆促,MV未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但大家都觉得这样做反而踏实。重新填词的音乐作品如何尊重原创,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最起码的道德问题,可惜这个问题一直未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反而成为吸引眼球的伎俩!
我感到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著作人对作品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尤其是网红达人,流量博主受众面广,更应起到尊重原创、遵守规则的正能量作用,否则产生的效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上海一位本土音乐人与陶为民和改编版的几位演唱者都比较熟悉,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征得原作者同意就擅自改编歌曲词曲的行为,目前在国内比较普遍,但这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确是有问题的,音乐人作品版权保护问题也应该受到重视,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歌曲的词作者和这次改编后作品的五位演唱者都是上海人,其实,圈子并不大,完全可以通过事先沟通来达成合作,特别是在目前抗击疫情的大环境之下。我个人觉得陶老师并不是不通情理的人,如果之前歌词改编得到原作者同意及认可之后再进行翻唱,这样的做法应该更为稳妥吧!
法律界人士:未经同意,改编他人作品存在法律风险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发现,按照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对著作人的作品修改和改编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第52条中列明了几种禁止行为。
可以看出,法律明文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改编权。针对在先作品的改编,要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定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况外,针对于原作品的改编,应经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并支付合理报酬。
法律界人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中心的陶勇刚律师指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改编权归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改编作品,即使在构成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况,也不应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喜欢上海的理由》这曲歌曲的原作者确实为陶为民,其就应当享有原作品作者的相关权利。
对于整首歌曲(歌词+歌曲)整体而言,新歌曲是在原曲的基础上重新填词,该行为当然是构成改编。但歌曲作为特殊音乐作品,包括词曲两部分,具有可分性。因而词曲作者如不同一,则可以分别享有词和曲的著作权。所以,这次事件中,要单就歌词部分来判定是否构成对原歌词的改编,就要比之前整首歌曲(歌词+歌曲)的认定要复杂得多。
陶勇刚律师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是指在原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创作、加工形成新作品的行为。
改编版与原版歌词完全相同部分(红框圈出)
因此,要判断新词是否为原词的改编作品,主要是看两者是否相同或相似,以及新词内容是否使用了原词部分中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以及两首词所表达的思想主题、表达方式是否相同。
如果这两首词对比下来,满足上述条件,那就应当认定为新词是在原词基础上的改编作品;反之,则是两件独立的作品,不存在改编与被改编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改编者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但改编者在行使改编作品著作权时,如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尊重原作品的合法权利。除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均应当经原作品权利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即使是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虽然可以不经原作品权利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但还是应当注明原作品作者的身份。
陶勇刚律师建议,从这起事件可以看出,未经原作者同意,改编他人在先作品,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即使改编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取得有较大的创造性突破,构成一件全新的作品,但改编人还是依然要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利,该取得同意的取得同意,该支付报酬的支付报酬,切不可过于任性为之,以免落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