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啤酒瓶、天降灭火器、天降苹果、天降菜刀……高空抛物事件屡见报端,不少网友称之为“悬挂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今,发生在重庆的“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郝跃案已过去近20年,侵权责任法也对高空抛物侵权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这些年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案件不断,查不到、管不了、易反弹仍然是高空抛物治理面临的难题。
“高空抛物坠物最关键的难点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也就是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针对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目前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二审时已将这个问题作为重点予以研究,立法工作机构将持续关注这个问题,继续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的立法。
有受访专家也表示,治理高空抛物要改变不合理的侵权责任分担规则,要倒逼查找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进行刑法处罚。同时,要完善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对于那些实在无法查明具体抛物人的情形,可将高空抛物案件中的受害者纳入到救济范围。
飞来的横祸:
高空抛物事件频繁发生
资料图。钟心宇 摄
日前,山东济南某小区被曝“从天而降”三把菜刀。随后,济南公安槐荫区分局发布通报称,嫌疑人葛某因情感纠纷将刀扔出坠地,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已将嫌疑人葛某依法刑事拘留。至此,牵动人心的“天降菜刀案”告破。
可以说,高空抛物现象在不断重复“上演”。“天降菜刀案”告破后,济南某居民楼在八小时内又接连发生两起高空抛物事件,坠落物品包括三个啤酒瓶和一块肥皂。其中,坠落在居民楼南侧小广场上的一个啤酒瓶和一块肥皂险些伤到两位居民。考虑到天降啤酒瓶存在很大危险性,小区物业人员报了警。7月19日,当地警方发布消息称,嫌疑人赵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事拘留。
记者注意到,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在贵州省贵阳市,居民袁女士在小区内行走时,不幸被楼上抛下的灭火器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经警方调查,当时是一男童调皮拿灭火器玩,从7楼楼道窗口推下灭火器,继而砸中了袁女士。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袁女士家属拟将男童监护人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6月19日下午3点多,在南京市东宝路时代天地广场,一名10岁女童突然被不明物件砸倒在地,头部血流不止。随后,女孩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6月20日凌晨1点55分,南京鼓楼警方发出通报称,女童经过时不幸被楼上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受伤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
频出的高空抛物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安全问题的担忧。有网友认为,要将打击高空抛物行为作为与垃圾分类同等重要的事情来抓,因为这涉及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新华社也发文指出,痰液、剩饭、潲水及花盆、铁钳、锅铲不时“从天而降”,不仅威胁市民生命安全,还污染生态环境、危害公共秩序,已成为城市管理、社区治理一大顽症。
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看来,当前处理高空抛物致人死伤案件仍面临不少难题。他说,城市高层建筑住户众多,情况复杂,案件发生后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有些甚至无法确定是由人为原因还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判决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通常无法使其在内心上信服,后期可能会陷入上诉率高以及执行难度大等困境。
高空抛物致人死伤后
该找谁担责
重庆郝跃案,被业内视为“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此案在全国司法界曾引起高度关注和争议。
2000年5月11日凌晨,郝跃在家门口的重庆学田湾正街被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因为找不到抛物人,无奈之下,其家属起诉了可能从窗口扔烟灰缸的22户邻居。郝跃最终胜诉,但22户人家的赔偿款,直到近几年才陆续落实。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正式施行,其中对高空抛物致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该法第87条提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郝跃案与之后的诸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一起,促成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制定。
郝跃案距今将近有20年,但这些年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件从未间断。而每次类似“全楼居民一起赔”的判决出现后,总会引来一阵热议。
“具体的侵权人一般无法确定,若受害者因此无法得到救济,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弥补损害的精神。”张力介绍说,当时立法的主要考量在于实现利益衡平,让高层建筑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或者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信息搜集和揭露成本更小,更有利于揭发真正的侵权行为人,同时也可以促使建筑物使用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相应风险,加强对其他住户的制约监督,从而预防损害的发生。
针对这一具有“连坐”性质的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社会对此一直有不同见解,有人认为这是充满了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有人认为这一条文极端不公平。“这两种看法都有失偏颇,这是面对我国公民高空抛物后,致人损害又不敢于承认自己所为的道德水平实际情况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个条文。”他说。
张力认为,受害者可依侵权责任法得到最后的救济,一般不会执着于查清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这客观上削弱了公安机关在高空抛物案中切实履行职责,查明案件真相,将加害者绳之以法的动力。“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了高空抛物是民事责任,因而一旦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事件,公安机关就不再介入,任由民法处理,就会形成举证难题。”杨立新说,高空抛物其实是个刑事问题,公安机关要动用刑事侦查手段查找真正的抛物人。如果能够确定相关责任人,也就没有必要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
现实中涉及高空抛物的情形非常复杂,抛物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量,首先要看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若高空坠物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就可能涉嫌相关犯罪。其次,要考虑肇事者的主观方面,若因肇事者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肇事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例如,在人流涌动的街道上,随意抛掷酒瓶,就可能涉嫌犯罪。
“追究抛物人刑事责任时,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才能追究当事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即所收集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也只能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强调说,能否将高空抛物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制范畴,还需要多方考量,比如要判断高空抛物的具体地点,是否属于人流密集的人群聚集场所或者属于明显的公共场合,其次要考量抛物所在楼层数、所抛物的性质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致害性影响因素。
记者注意到,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熊孩子”高空抛物的情况,比如“11岁女童24楼扔苹果意外掉落,致一女婴重度颅脑损伤”事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的,要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导致后果严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龄不同,按照刑法规定处罚也不同。
专家:改变不合理的高空抛物
责任分担规则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今,距离发生郝跃案发生已有近20年,侵权责任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高空抛物的治理并不尽如人意。张力认为,关键在于要改变不合理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分担规则,高空抛物案件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倒逼查找真正的侵权行为人,使真正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对于那些实在无法查明具体抛物人的情况,要完善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将高空抛物案件中的受害者纳入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的救济范围,这也符合风险社会中分散损失的法治理念。”他补充说。
从完善法律的角度看,彭新林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可以适时出台有关高空抛物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就常见情形如何承担责任进行细致规定,这样可以避免高空抛物行为定性模糊。此外,也可以发布典型指导案例,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高空抛物案件中的抛物人往往难以确定,抛物人的违法成本比较低,这间接上纵容了此类行为的发生。受访专家认为,在执法层面上,公安机关要积极作为,充分运用现代化高科技侦查技术,提高此类案件的破案率。可以通过现场勘查、痕迹鉴定、指纹比对等措施,逐步排查,缩小范围,直至发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将其绳之以法。
记者注意到,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国外对此类行为有严厉的处罚,比如在新加坡,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高空抛物不仅要坐牢、罚款,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
“尤其是对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立案侦查,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将其作为涉嫌刑事犯罪处理。”彭新林说。
防范高空抛物,需要发挥技术的作用。为防高空抛物,杭州一小区安装了47个特殊摄像头,这些广角摄像头安装在每栋楼南北两侧的地面立杆上,距离单元楼10左右,呈60至80度角仰拍,正好可以将整栋楼的窗户和阳台包入拍摄范围,此举受到小区住户的支持。不过,后来也有媒体报道称,有小区安装了404个监控探头,其中两个探头朝上,专盯高空抛物,但仍有住户将厨余垃圾高空抛下,玻璃酒瓶随意乱扔。
“积极利用技术手段,运用监控摄像头等编织完善的监控之网,既可震慑居民不敢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也可为高空抛物事件发生时的追查提供便利。”不过,仅依靠技术还不足够,受访专家认为,治理高空抛物乱象要形成社会合力,完善基层治理,加强联防联治,比如陕西西安市兴庆路常春藤花园小区组织“妈妈防空队”,排除高空抛物隐患的做法值得借鉴。此外,要加强对小区居民的社会公德教育、安全意识教育,使高层建筑住户充分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逐渐改变高空抛物的坏习惯。
来源 | 检察日报正义网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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